(1999年9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9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 證監發引〔1999〕126號)
為確保境內企業到香港創業板上市有序進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條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在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均可自願由上市保薦人代表其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交申請,證監會依法按程序審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准、依法設立並規範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四)上市保薦人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可行性並依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五)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准。
二、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的文件
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須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公司沿革及業務概況、股本結構、籌資用途及經營風險分析、業務發展目標、籌資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薦人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見及承銷意向報告;
(三)公司設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境內律師事務所就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製作);
(五)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準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和按照國際會計準則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凡有國有股權的公司,須出具國有資産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
(七)較完備的招股説明書;
(八)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的審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聯交所提交上市申請3個月前,保薦人須代表公司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項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為原件),同時抄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如有關政府部門對公司的申請有異議,可自收到公司申請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通知證監會。
(二)證監會就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會商國家經貿委。
(三)經初步審核,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函告公司,抄送財政部、外經貿部和外匯局;不同意受理的,説明理由。
(四)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向證監會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項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為原件);申請文件齊備,經審核合規,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間外經貿部、外匯局和財政部(如涉及國有股權)等部門未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證監會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説明理由。經批准後,公司方可向香港聯交所提交創業板上市申請。
四、上市後監管事宜
公司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後,證監會將根據監管合作備忘錄及與香港證監會簽署的補充條款的要求進行監管。
五、其他有關事宜
(一)香港聯交所認可的創業板上市保薦人方可擔任境內企業到創業板上市的保薦人。如保薦人有違規行為或其他不適當行為,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受理該保薦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請。
(二)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的公司,須在境內外仲介機構確定後,將有關機構名單報證監會備案;
(三)公司須在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將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的公開信息披露文件及發行上市情況總結報證監會備案。
(四)公司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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