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季度報告是中期報告的一種。
本規定根據季度報告的特點,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中期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所作的要求予以簡化與修改。公司應遵循該準則及本規定,編制季度報告。
第三條 季度報告注重披露公司新發生的重大事項,一般不重復已披露過的信息。對已在前一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披露過的重大事項,只需註明該報告刊載的報刊、互聯網網站的名稱與刊載日期。
第四條 公司應在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三十日內編制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正文刊載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將季度報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錄)刊載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上。其中的財務數據應以人民幣千元或萬元為單位。
季度報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長。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第五條 公司應在披露季度報告後十日內,將季度報告文本一式兩份及備查文件分別報送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
第六條 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需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公司編制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部分時,應遵循如下規定:
(一)無需披露財務數據與指標。
(二)無需披露完整的財務報表,但應披露簡要的合併利潤表與合併資産負債表。
簡要合併利潤表應包括下列項目: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期間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所得稅與凈利潤。上述數據應按報告期、年初至報告期期末數分別披露,上年同期數無需披露。
簡要合併資産負債表應包括下列項目:流動資産、長期投資、固定資産凈值、無形資産及其他資産、資産總計、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少數股東權益與股東權益。上述數據應按年初、報告期期末數分別披露。
(三)在財務報表附注部分,只需披露如下內容:
1、與前一定期報告相比,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財務報表合併範圍的重大變化及影響數。
2、季度財務報告採用的會計政策(主要指對不均勻發生費用的確認、計量等)與年度財務報告的重大差異及影響數。
3、應納入財務報表合併範圍而未予合併的子公司名稱及未合併原因。
第八條 公司管理層編制季度報告中的經營情況闡述與分析部分時,應遵循如下規定:
(一)概述報告期內公司經營情況、所涉及主要行業的重大變化。
(二)概述報告期內公司主要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與已披露計劃進度的重大差異及原因。
(三)簡要分析、闡述公司報告期經營成果以及期末財務狀況,包括:
1、經營成果方面,包括: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的重大變化及原因;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期間費用、投資收益、補貼收入與營業外收支凈額在利潤總額中所佔比例與前一報告期相比的重大變動及原因;重大季節性收入及支出;重大非經常性損益等。
2、財務狀況方面,包括:應收款項、存貨等主要資産項目的金額、在總資産中所佔比例與年初數相比的重大變化及原因;重大委託理財、資金借貸行為的受託單位及借貸單位、金額與期限;重大逾期債務的金額、逾期時間、逾期原因與預計還款期。
3、或有事項與期後事項,包括: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進展情況;重大對外擔保的金額與期限;重大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等。
4、其他,包括:生産經營環境、政策法規的變化已經或即將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産生的重大影響;重大資産收購及出售、企業購並行為的進展情況等。
上述各項所稱“重大”的界定標準是本報告期數額(或所涉及數額)與前一報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變動幅度達20%以上,且佔報告期凈利潤的10%或報告期期末資産總額的5%以上。
(四)除上述內容外,公司無需披露《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準則》中其他有關經營情況回顧與展望以及重要事項部分所要求披露的內容。
第九條 公司無需編制季度報告摘要。
第十條 公司應編制季度報告的附錄部分。該部分包括利潤表與資産負債表(不包括財務報表附注)。
第十一條 季度報告備查文件中的財務報表只需包括利潤表與資産負債表。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