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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解讀

如何選調普查人員並對其支付勞動報酬?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28日 14:59

  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身體健康、責任心強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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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應當由當地經濟普查機構支付勞動報酬。商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國務院有關負責人就《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答記者問)

(編輯:劉瓊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