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集:卡“卡”在了哪兒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27日 15:11
道理是越辯越明,官司並不是非打不成。這裡是中央電視臺經濟頻道,觀眾朋友,過年好!歡迎收看《經濟與法》春節特別節目《不該發生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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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要給您講的兩個故事,都發生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而且都是由“卡”引發的,一個是手機入網卡,一個是公交IC卡。
在河南省焦作市,有一個叫李九寬的老人,他就是因為一張丟失了的公交IC卡,與焦作市公交總公司較起了真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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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焦作市公交總公司 |
這裡是位於河南省北部的焦作市。作為老百姓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之一,公交車在焦作市已有了45年曆史。許多焦作市民已早習慣了短途線路上車一元的收費標準和傳統的購票方式。
2002年6月18日,焦作市公交總公司籌備、運作近一年的IC卡結算系統正式上路了,並成為了這座城市一道流動的風景。
上IC卡系統,由過去的勞動密集型變為技術密集型,上車簡單明了,快捷方便,減少了過去找零鈔、爛錢、缺角、少投幣等一些不必要的服務糾紛。
公交IC卡系統的上馬,大大方便了公交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同時,公交公司還圍繞IC卡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措施,使經常選擇公交車出行的市民得到了不少實惠。
刷卡乘車既方便又實惠,市民們自然是樂意接受。於是,IC卡從發行到現在的一年多的時間裏,共有6萬多名焦作市民先後選擇了這種時尚的消費方式。坐在路邊的這位老人叫李九寬,是已經退休的老工人,但他也成為了焦作市的“持卡一族”。
與許多別的IC卡持有者所不同的是,也就因為這張小小的IC卡,卻使本來默默無聞的李九寬老人,竟一時成了焦作市許多人街談巷議的名人。
李九寬:去年(2002年)年底的時候,為了辦急事,出入方便,我就辦了一張焦作的IC乘車卡,既方便又快捷,而且又比平時的錢少一點兒。
2002年12月3號,李九寬就是在焦作市火車站旁的這個售卡網點,購買了一張公交IC卡。之後,他就經常從家門口的公交車站,坐車出去辦事。有了IC卡之後,他的出行確實方便了不少,卡裏存的24塊錢也很快就用完了。
李九寬:用完了以後,我就往裏又續了錢。
這次李九寬又續存了50塊錢。但是沒想到的是,僅僅兩天之後,他剛續了錢的IC卡就不慎丟失了。
李九寬:當天我遺失IC卡的時候,我就趕緊去挂失了,挂失以後,他説要四天以後才能補卡,由於我要辦急事,沒有時間去辦新卡,所以一直耽擱了大約20來天,我就沒再辦這個卡。
事情急著要辦,車也接著要坐,李九寬不得不每天掏現錢上車,而補辦新卡的事,也因為時間關係被擱在了一邊。
可是,等辦完事有了時間補辦新卡了,李九寬卻突然生出了一個新的想法。
李九寬:因為我急事辦完了,沒有什麼事幹了,我退休在家,也不需要經常坐公交車。
當初辦卡的時候,李九寬就知道了公交公司有規定:IC卡隨時都可以退,於是他就萌生了退卡的念頭。可是,當他來到辦理點時,卻碰到了他從沒想過的問題。
李九寬:當初我去報失的時候,我這個卡裏還有錢,也就是説他還要把剩餘的這個預付款退給我,可是他們説,這個預付款他們不退,説這是公司的規定。
李九寬不知道還有這項規定。在這份《焦作市公交乘車IC卡使用須知》中確實有一條,就是“退卡時應將卡內的餘額用完,否則不作退款處理”。也就是説,退卡可以,退錢不行,李九寬當下就覺得這項規定不合理。
李九寬:當時我跟他們提出,我説你這麼做好像不對,希望你們向領導反映一下,考慮一下這個問題,能不能給我退卡裏的餘額,結果他們説,讓我自己找,我找他們領導,當時也沒有找到。
不能就因為你一條規定,讓我白白損失掉48塊錢。李九寬認起了真。於是,本來休息在家的李九寬又開始忙碌起來。他先後到焦作市消費者協會、焦作市物價舉報中心等部門進行了投訴。雖只是幾十塊錢的小事兒,維權部門都很認真地對待。消協的努力調解,以失敗告終了,而物價舉報中心的一位負責人卻給李九寬了一線希望。
李九寬:舉報中心一位姓姚的女科長接待了我,她也覺得這個錢應該是我的,結果她就打電話,就和公交公司IC卡管理中心的許主任取得聯絡,後來她就跟我説了,你去找他,你説我姓姚,舉報中心的,他就會把這個事給你辦了。
於是,李九寬來到焦作市公交總公司,順利見到了IC卡管理中心主任許開賓,這也是他忙碌許多天來第一次見到了公交公司領導。事情果然有了進展,對方願意退款了。
IC卡管理中心許開賓主任:我們這個IC卡收費系統呢,就是把錢收了以後就直接進入到公司大賬上了,由電腦傳輸過去,如果要是退款,還得從財務上再返回來做一套手續,比較煩瑣,為了不讓他多跑,當時我就想自己先把錢墊給他。
連日來,李九寬的舉動已經讓公交公司頗感頭疼。許主任本想息事寧人,自己先把錢墊給李九寬,剩下的就是公司內部問題了。可是,沒成想,這個離解決問題僅一步之遙的退款方案也沒能敵得過“認真”二字。認真的李九寬不願意這麼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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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九寬 |
李九寬:我當然不幹了,我説你這個説法好像不對,因為欠我錢的是你們的企業,不是你個人,我為什麼要拿你的錢呢?我還是堅持由你們的企業退給我,後來我們倆沒説成。
於是,李九寬留下自己的聯絡方法,離開了公交總公司。在家等了兩個多月,沒有任何消息,李九寬決定不等了。他自己認真地寫了一份訴狀,要將公交公司推上被告席。在這份訴狀中,李九寬所主張的已經不光是要回自己卡裏剩餘的48塊錢了。因為他認為公交公司從沒有跟他説過有“退卡不退餘額”的規定,所以,除了要求退還餘額之外,他還給公交公司增加了一項欺詐的罪名,並提出了雙倍賠償的要求。
這讓公交公司覺得實在是冤枉。因為自從IC卡運營以來,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以及散發、張貼各種宣傳資料等形式,公交公司宣傳告知IC卡使用須知的工作一直就沒有停止過。
李治河:我們每一個充值點都配置了宣傳資料,我們先後印發了3萬餘份有關IC卡使用購買的宣傳資料,我們在充值點的窗口等醒目處,都張貼了IC卡的使用説明等一些宣傳內容。
在採訪中,我們也看到,幾個售卡網點確實都有相關資料可以索取,窗口也都貼著IC卡使用須知,那麼李九寬就沒有注意、沒有看到嗎?
李九寬:反正我去辦卡的時候沒有見到。工作人員就跟我説了一句,就是卡丟了就要挂失,其他的沒説,也就是説涉及退卡不退款的項目沒有説到。
這裡就是李九寬當初的辦卡網點,蹊蹺的是,這裡的醒目處,真就看不到所謂的IC卡使用須知。其實,使用須知在這裡也是有的,但它偏偏被貼在了深藍色玻璃的裏面,很不顯眼。公交公司認為,推行IC卡是惠及廣大市民的舉措,當然用不著遮遮掩掩,即便有個別乘客對有些條款還不清楚,那也不應該算是公司故意欺詐。
面對這樣陰差陽錯的局面,李九寬的代理律師給他提了一個建議。
李九寬的代理人趙春林:欺詐性,就是要求雙倍賠償這一塊,因為這個訴狀也是當事人自己書寫的,我們當時經過審查以後,覺得這個訴訟請求不應該成立,跟當事人協商過,就是説這個已經構不上欺詐。
李九寬聽從了律師建議,主動放棄了告公交公司欺詐並雙倍索賠的要求,但是,他並沒有放棄官司。他認為,別的不説,你公交公司退卡不退餘額的規定本身就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你起碼得把屬於我的錢退我。對此,公交公司同樣不能接受。
李治河:咱們公司一年多以來,還沒有聽到第二個同志反映這個規定不合適,是違法的。
而且,公交公司稱,當時制定不退餘額的規定,也並不是説公司想吞掉這些錢,只是想讓乘客把當初存的錢用完再退,即便像李九寬這樣把卡丟了,卡裏剩的錢也不會變成公司的。
李治河:乘客卡丟了,假如你要是還要用,你買一個新卡,剩餘的錢,你可以繼續使用。
也就是説,只要你還使用IC卡,這卡裏的錢就始終是你自己的。但如果我現在不想使用了,難道這錢就不是我的了嗎?
李九寬:這個好像不符合消費法的規定,我現在就是不願意再繼續使用了。
李九寬代理律師趙春林:我們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是規定了消費者有一個選擇權,按照他這個退卡不退餘額的規定呢,你只要把這個卡的餘額轉到另外一個新卡裏面,你才能用這個卡,現在李九寬不要求用這個卡,那麼他公交公司現在又不退錢,強制性地再給你辦一個新卡,這樣等於剝奪了他的選擇權。
但是,對於公平二字,公交公司卻有著另一番理解。
李治河:凡是購卡的乘客,他都享受八折、六折、四折的優惠,我們公交公司已經讓利給你了,既然你乘客願意購買這個IC卡,你就得考慮到,從你購買的那天起,一直到用完為止。
而且,作為城市公交這樣一個非贏利性質的甚至像焦作公交這樣還有虧損的企業,李治河還給我們算了這樣一筆賬。
李治河:從去年6月18日開通IC卡系統以來,焦作市先後發卡6萬餘張,我們算了一筆賬,8折、6折、4折,這6萬張卡,平均一天我們每個職工上一次車,少收入4毛錢,這樣的話,一天就是24000塊錢,公交公司要將24000讓利於群眾,讓利於市民,一個月就是72萬,一年將近900萬元投放在社會上。
支撐這樣的讓利幅度,一方面靠政府的補貼,另一方面靠企業自身的成本控制,當然還需要被IC卡吸引的大批固定乘客。
但是,站在一個普通乘客的角度,李九寬也給我們算了一筆賬。
李九寬:它如果是説把我剩餘的錢扣下來以後,兩次預存輸入的錢,我平均算了一下,每次乘車不是它規定的0.8元,而是1.37元。
也就是説,作為一個像李九寬一樣的普通乘客,如果退卡時拿不到卡裏的餘額,同樣也面臨著虧本的問題。
那麼,對這個各算各賬的官司,法院會如何判決?李九寬又能否如願以償呢?
2003年6月9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判令被告焦作市公交公司制定的《焦作市公交乘車IC卡使用須知》中,退卡不退餘額的規定無效。由於李九寬的卡丟失後曾被人冒用過,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公交公司退還李九寬卡內餘款31.6元。本案訴訟費220元,由李九寬承擔40元,公交公司承擔180元。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楊亞軍:消費者存入這個卡中的款是一種預付款的行為,消費者退款的要求不損失企業的利益,但是企業制定了這樣一個規定,從某種意義上來説是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一張小小IC卡所引發的官司,到此算是落下了帷幕。不過,我們也替贏了官司的李九寬算了這樣一筆賬:他為了要回屬於自己的這31.6元餘款,不光搭上了40元的訴訟費,雖然律師是免費的,但前前後後還是産生了一些交通費之類的花銷。關於為什麼要較這個真兒、打這場賠錢的官司,李九寬是這樣説的。
李九寬:我打這個官司,不光是為了我自己,也是為了廣大的持卡人。
雖然賠了錢,但總算是贏了官司,李九寬以後也許再也不需要為IC卡所煩惱了,因為他如今已不再是“持卡人”了。
同樣是因為一張卡,手機用戶顏進卻沒有李九寬這麼幸運,因為他的官司打輸了。輸了官司,自然就得至少承擔訴訟費,不過顏進不用花錢請律師,因為他自己就是律師。讓我們接著看下面的故事。這個故事發生在雲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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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顏進 |
昆明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顏進,自認為自己始終是中國聯通雲南分公司的一名忠實用戶。可是,2002年10月,顏進卻因為一件看似簡單的事情,與雲南聯通較起了真兒,引發了一場被媒體和公眾廣泛關注的官司。
顏進:我打這個官司,並不是要跟聯通公司過不去,而是期望最終出現一種三方共贏的結果。
自從買了聯通的手機入網卡,顏進一直使用著雲南聯通提供的免費來電顯示業務。可是,2002年8、9月間,顏進不僅從報紙上的公告,而且從雲南聯通發給他的手機短信中得知:免費的手機來電顯示服務將被取消,每月要收取5塊錢的來電顯示費。對方還告訴他:如果繼續需要手機來電顯示的話,可以回復短信進行申請,否則將終止對他的手機來電顯示服務。顏進當時沒有回復這個短信。
顏進:我的第一感覺就是,對方是一種違約行為,因為在我購買手機的時候,手機卡的使用説明上已經明示了免費提供來電顯示服務,那麼這個條款是雙方建立了這個買賣關係以後,雙方訂立的通訊服務合同中就已經生效的一個條款,如果要變更的話,是需要我的同意才能變更的。
這就是顏進所説的那張手機卡使用説明,裏面確實有“免費贈送”的條款。而雲南聯通卻認為,自己單方面廢止這項條款、對手機來電顯示重新收取費用,無論從政策依據上,還是從程序上,都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中國聯通雲南分公司綜合市場部副經理金展中:根據國家計委和信息産業部的通知精神,雲南聯通公司是有權根據市場的情況來自主制定和調整資費標準的。
顏進:很多人對這個案子都有一個誤解,認為我質疑的是來電顯示收費的合理性,其實我認為服務就應當收費,收費會促使服務更加完善,我質疑的不是來電顯示收費的合理性,而是變更合同的合法性。
但是,不管顏進如何質疑,雲南聯通都要這樣做了。2002年10月8日,顏進發現自己的手機失去了來電顯示功能。8天之後,顏進向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這中間還發生了一個有意思的細節:顏進還告訴記者,在他決定起訴的時候,還曾經寫過一封給中國聯通雲南分公司負責人的信,題目叫做《聯通走好》,但這封信沒有寫完,也就一直沒有發出去。這似乎為雙方失去了一次通過溝通解決矛盾的機會。
2002年12月3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在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在法庭上,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辯論的焦點首先是,免費提供來電顯示這個條款,是不是《合同法》中的一種贈與合同關係。
被告代理律師謝明斌:電信服務合同本身,我們在法律上叫無名合同,或者是叫做混合合同,那麼這種混合合同它實際上是在一個合同名目之下,它可能包含了多種合同形式,它可能包含買賣關係,它可能包含租賃關係,甚至於也可能包含我們本案當中所涉及的贈與關係。根據《合同法》基本的原則來看的話,它應該是可以分割出來的。
顏進:判斷一個合同的性質是什麼,是要看這個合同的主要方面,這個合同的主要方面是電信服務合同,因此它只能是一個整體的電信服務合同,再説這個免費提供來電顯示這個條款,也不是《合同法》裏面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贈與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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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國聯通雲南分公司綜合市場部副經理金展中 |
中國聯通雲南分公司綜合市場部的副經理金展中:這是一種贈與的行為,是一種贈與合同關係,那麼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來説,這種贈與的合同關係,它必須是建立在贈送人他願意送,接受人他願意接受這樣一個基礎上,這個合同關係才能成立,那麼由於各方面的情況變化,他不贈送了,那麼這個合同關係就不能夠成立。
被告代理律師謝明斌:作為消費者來講,可能在一定階段你會接到天上掉下來的餡餅,但是你不能要求天上天天掉餡餅,而且你也不能要求説哪天你不掉餡餅的時候你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從贈與的角度來講沒有義務必須要這樣做。
顏進: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贈與,手機用戶要得到聯通公司提供的免費來電顯示服務,前提是接受他們提供的其他收費的項目,這就好像商場做出一個廣告,購買價值1000塊錢的皮大衣,贈送100塊錢的襯衫,那麼這100塊錢的襯衫就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贈送,因為如果你不購買1000塊錢的大衣,他不可能把襯衫贈送給你。
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方還拋出了一記殺手锏:在購買手機卡的時候,雙方並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雖然在使用説明中寫著來電顯示是免費贈送,但是沒有明確免費贈送的期限,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他們取消免費來電顯示符合以“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
被告代理律師謝明斌: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作為手機用戶,實際上你可以隨時拒絕這種服務,我不需要你的服務,我可以隨時提出來,那麼運營商這個時候你是不能追究用戶所謂的違約責任的。那麼這也就形成了電信服務合同關於變更和終止的一個很特殊的東西,也就是説只需要某一方履行了某種合法的程序之後,那麼他就有可能對這個合同進行變更,或者終止。
顏進:這個概念是錯誤的,這不是慣例,這是《電信條例》賦予電信用戶的權利,根據《電信條例》的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各類依法開辦的電信業務,同時《電信條例》也規定了,電信運營商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拖延、終止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可見這不能視為交易習慣。
謝明斌:我們説從公平的角度來講,法律本身必須要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既然我賦予了消費者這種權利,你有這種拒絕服務的權利,當然運營商他可以根據自己的市場選擇和技術的支持來判斷,哪種情況下我提供哪一類型的服務。
顏進:如果這個觀點成立的話,那麼使用如意通的用戶就有理由擔心了,聯通公司把以前每分鐘兩毛錢的市話費提到每分鐘五毛錢,然後免去每月的月租費,按照這個觀點,聯通公司以後再發出通知,每月收取一定數量的月租費,也就變成合理合法的了。
原被告雙方從手機來電顯示免費贈送能不能單獨作為贈與合同來處理,到單方面取消手機來電顯示可不可以視作一種交易習慣,在這兩個法律層面進行了互不相讓的激烈辯論,那麼對這個似乎難分伯仲的官司,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賀紅彬法官:被告提供的服務和變更都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戶,已經形成交易習慣,按照交易習慣來認定,被告變更資費不是對電信服務的主業務進行的,只是針對電信增值業務進行的變更,而且同樣是以公告的形式向用戶發出通知,原告在相關期限內未對這一通知提出異議,視為默認。被告在規定時間停止為他提供來電顯示服務,其行為不構成違約。
2002年12月3日,法院庭審後當庭做出宣判:駁回原告顏進的訴訟請求。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顏進表示不服。一個星期後,他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就在昆明市中院審理期間,顏進卻又向法院申請了撤訴。
顏進:訴訟只是解決雙方爭議的一種方式,但它不是惟一的方式,在庭下我們雙方經過充分的溝通,已經達成了相互諒解,我認為我們已經沒有必要通過訴訟來解決雙方的爭議。
是的,就像顏進所説的,訴訟、上法庭並不是解決爭議的惟一途徑,溝通同樣是化解矛盾的有力武器。
通過今天的兩個故事,我們認識了兩位較真兒的消費者。李九寬贏了官司賠了錢,告別了“持卡一族”;顏進輸了官司賠了錢,但他還仍然是雲南聯通的用戶。在這兩起官司中,我們也許注意到了,作為經營者,如果在制定服務條款時,能考慮得更週全一些;或者即使在矛盾發生後,如果能多一些溝通意識,這兩起官司也許都是可以避免的。對此,觀眾朋友有何高見,希望您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參與我們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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