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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集:合同雙方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23日 17:26

  道理是越辯越明,官司並不是非打不成。這裡是中央電視臺經濟頻道,觀眾朋友,過年好!歡迎收看《經濟與法》春節特別節目《不該發生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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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與人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經濟活動是越來越頻繁了,因此訂協議、簽合同就成了很平常的事兒。今天我們要講的兩個故事,都與合同有關,而引起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恰恰是他們之間簽下的一紙合同。

  如果知道那些神秘的魔術用品可以擺在商店的櫃臺上出售,不知你會不會動心?山東煙臺姑娘鄭紫薇就動心了,不僅如此,而且她也想開一家這樣的商店。我們先來看第一個故事。


原告鄭紫薇

  這裡是渤海灣畔的山東省煙臺市。在這個100多萬人口的海濱城市裏,生活著一個普普通通的姑娘鄭紫薇。與許多煙臺市民一樣,鄭紫薇也喜歡常到海邊漫步。但從2002年10月份以後,她卻再沒有心情到過海邊。

  鄭紫薇:一年沒到海邊來玩一玩了,真是這樣,完全把自己封閉起來,誰也不見,電話也不接,把手機也關機,誰也找不著你,就這樣。

  影響鄭紫薇情緒的一件事情,與千里之外的北京一家小小的商店有關。

  這家商店的主人是一對父子。父親提曰立是中國魔術界知名的前輩。2001年6月,提老先生創辦了這家中國內地最早的魔術用品商店,由他的兒子提買經營。

  自創辦以來,小店的經營一直不錯,並小有了名氣。但是,同樣在2002年10月份以後,他們平靜的生活被打亂了。

  提買:去年10月11號,她第一次到我們店裏來,也是從電視上看到的有關我們店裏的一些介紹。我本人當時接待了她。

  提買接待的這位顧客,就是來自山東煙臺的鄭紫薇。

  鄭紫薇:因為我當時看到電視上做的宣傳,當時還介紹了一下他的效益,就是從這個店開業之後的效益,他説投入5萬塊錢,一個月就收回成本。

  鄭紫薇在煙臺有著一份普通的工作,偶爾也會做一些小生意。看了電視上的介紹,鄭紫薇覺得,如果在煙臺也開個“獨此一家”的魔術用品商店,銷路應該不錯。於是,鄭紫薇懷著滿腔的好奇和希望,于2002年10月11日隻身來到了北京。

  提買:來了以後她就説我大老遠就衝著你産品來,比較看重這個生意,所以她想大量地購進,然後去經營。我給他做了很多演示。

  鄭紫薇:演示了好多,就像在電視中看到的魔術師表演的那種演示,讓他演示得真的眼花繚亂的。

  看完提買的演示,鄭紫薇隨即做出了購買的決定,並最終在上百種商品中選擇了30多種,貨款共計兩萬九千八百一十元。

  鄭紫薇:我當時沒有帶錢去,做這個決定以後先跟北京的朋友借的錢,當時很衝動。

  魔術業進行魔術用品的交易有個規矩,就是先交錢,然後才能看道具、學習使用方法以及表演技巧。所以,鄭紫薇先向提買付清了全部貨款。

  鄭紫薇購買的魔術玩具,有10元一件的“空中來錢”,也有800元一件的“彩綢出棍”。

  然而,當她看到了自己花近3萬元買到的這些神奇商品的時候,魔術的神秘感在她眼前驟然消失,她無法想象剛才自己看到的撲朔迷離的魔術表演,使用的竟然是如此簡單的道具,而且原理竟然也如此簡單。

  鄭紫薇:當時腦袋也是一片混亂,就蒙得不知道怎麼解決,不知道該怎麼辦了,當時不想提貨,不去提貨,但是錢已經給了,他就不給我退錢,沒有辦法。

  無奈之下,鄭紫薇還是鼓勵自己學習了每一樣産品的表演方法和技巧。她甚至沒有認真地清點産品數量,就匆匆打包把貨物發回了煙臺。

  貨發走了,但鄭紫薇人卻留在了北京。她對自己開張魔術用品商店的想法已經失去了信心。她決定要在北京打一場官司。短短幾天之內竟然做出了這樣的一系列決定,這是鄭紫薇萬萬沒有想到的。

  鄭紫薇:就想再把這損失,把我的錢再拿回來,我通過電話諮詢了一下北京君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的張德剛律師接待了她。

  原告律師張德剛:應該是她在買商品以後的第三天就找到我們律師事務所。我們認為就是這個經營者在銷售這個産品的時候,他沒有遵循一個誠信原則,就是沒有把你的商品展示給我的消費者。

  2003年1月,鄭紫薇正式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將北京蘭提魔術用品商店告上法庭。

  提買:接到這個訴訟以後,我覺得特別的莫名其妙。

  讓提買感到莫名其妙的是,先交錢再看道具是魔術業的規矩,即便是自己進貨時也是這樣,這其中難道還有什麼問題嗎?

  提曰立:鄭紫薇女士在法院起訴我們的時候,就提出來我們侵犯了她的知情權,所謂的知情權就是説,購買之前沒有告訴她秘密。

  鄭紫薇:我認為買所有的商品,像買電器咱們到商場去購買一些東西,應該説營業員都先給咱們展示出來這東西,把這商品展示到我們面前,然後再介紹它的性能,它的使用方法,以及它的優點、缺點之後,讓你去考慮適不適合我,能不能買,價格能不能接受,應該是這樣,所有商品都應該是這樣的,但是這商品你抓不著它,你摸不到,你什麼也看不見。

  提曰立:我們不可能在你沒付錢之前,我們就把秘密全揭露了,如果那樣的話,我們這裡所有的東西就賣不出去了。


被告蘭提魔術商店

  提老先生通過一個魔術的表演證明自己的觀點。他先把六張撲克牌放在桌上,從中拿出一張紅桃10和一張黑桃10,他先把紅桃10與另外4張牌坊在一起,吹一口氣,這4張牌就都變成了紅桃10,而當他再把黑桃10與這4張牌放在一起,再吹一口氣,4張牌又都變成了黑桃10。

  這個魔術的秘密,其實就在這4張牌上。

  提老先生:我這4張牌呢,請大家注意,它就不是紅桃,也不單是黑桃,它是兩樣的顏色,是一半紅,一半黑,一半紅,一半黑,是這樣的。

  提氏父子認為,先交錢再看道具是魔術用品買賣的規矩,如果破了這個規矩,所有的魔術商店用品就都不可能存在了。

  其實,在付款的同時,鄭紫薇和蘭提魔術用品商店還簽訂了一份協議,在協議上明確寫著:“凡在我蘭提魔術商店零售、批發任何魔術商品,一律當面選好,不退不換。”。

  提買:我們店裏頭有一個聲明,寫得很清楚,魔術商品,包教包會,當面選好,概不退還,每一個前來購買的顧客,我們都要向他做聲明。

  提買説,他們之所以有這麼一個不退不換的規矩,是因為他們賣的不是魔術用品本身。

  提買:我們這個店裏頭寫得很清楚,教魔術,送道具,為什麼呢?因為你們所購買的任何一個魔術商品,所購買的並不是他道具本身,而是一個技術,有知識産權,學會的是一套魔術。

  提曰立:你比方上學習班,你要是上學習班的話,要交學費,發你輔導材料,你一年學下來以後,你又説了,你説因為這個輔導材料的紙張不好,印刷不好,但是你技術都學會了,你要求把輔導材料退回去這是不可能的,這個東西就是魔術也是一樣,你學會了東西你退你沒法退,印到你腦子裏你怎麼退出來。

  而鄭紫薇卻認為蘭提魔術商店賣的是商品,不是技術。

  鄭紫薇:如果按照他的説法,他教的是技術,然後免費送的這些道具,那麼這個東西是20塊錢,我怎麼理解,那20塊錢我買了這項技術了,我已經學會這個了,他就應該這些道具應該免費送給我了,我就交20塊錢就可以了。那為什麼,比如説我買了十件,我買了十件,那他算我錢的時候,還是十件乘以二十,收我二百塊錢,那這怎麼理解。所以説現在他應該是賣的還是商品,而免費送給你的是技術。

  2003年6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在訂立合同時不存在重大誤解及顯失公平的情況。所以,原、被告達成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鄭紫薇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沈岩:我們審理案件主要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訴訟請求你要求撤銷合同,你的依據是當時訂立合同時候是重大誤解,我們在審理的這個案件當中,原告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你是屬於重大誤解,你的請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審判決做出後,雙方都沒有提出上訴,至此,這個官司畫上了句號。

  花近3萬塊錢買來的這些特殊的商品,至今還堆在鄭紫薇家的床底下。她也曾不止一次地想説服自己,能不能嘗試著擺出去賣,但終於還是沒能鼓起勇氣來。

  鄭紫薇:這個東西確實跟別的商品不一樣,它需要人去表演,要活靈活現給它表演出來,要吸引人注意,還得有肢體語言,我做不了,也不敢去做。

  但無論如何,總還是有近3萬元就這樣在床底下堆著,這可幾乎是自己多年的全部積蓄。當初一時的衝動,釀成了今天難以面對的麻煩,鄭紫薇的心情自然難以好得起來。

  鄭紫薇:覺得挺不值的,辛苦了好多年,好不容易攢下來三萬塊錢就換來這麼些東西,挺不平衡的。想把這些東西都丟了,都丟到海裏去,不是生氣的話,真的有這種想法,我一面對這些東西的時候,或者每每想起來的時候,我的情緒就特別的糟糕。

  主持人:山東煙臺姑娘鄭紫薇憑著一時衝動,做出了一個本沒把握的決定,與對方簽下了一份本該慎重對待的協議,買了一堆本不該買的東西,給她帶來了無盡的煩惱。

  我們下面要講的故事,也是發生在合同雙方之間。所不同的是,雙方為了簽一份合同,都是慎之有慎,甚至在僅有3頁的文書上共蓋下了38枚公章,但即使這樣,它們之間還是沒能免得了一場官司。

  許多酷愛音樂的朋友也許至今還對兩年多前的這場音樂會記憶猶新。2001年6月23日晚,世界三大男高音紫禁城廣場音樂會在北京故宮午門廣場舉行。那一夜,紫禁城在傾聽,中國在傾聽,全世界在傾聽。


被告中藝公司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可以説公司員工是流著淚看完了那場演出的,為什麼?公司員工付出了太多,同時給他們喜悅也多了。感到特別自豪,包括我們員工的辦公室裏都留著當時的海報,都覺得那是一個榮耀。

  然而,許多人也許並不知道,就在10天前,發生在故宮午門廣場外的一場激烈的對峙,卻差點延誤了這場萬眾矚目的音樂會的如期舉行。

  故宮博物院保衛處副處長崔保賢:我來故宮工作30多年了,我搞了多少大型活動,從來沒有發生口角,也沒有發生這個矛盾,惟獨這一天晚上不友好。

  按照承辦三高音樂會的中藝公司的計劃,2001年6月12日的24點,是他們開始搭建舞臺的時間。然而當天下午四點左右,中藝公司準備把搭臺的材料運進故宮午門廣場的時候,卻被故宮的工作人員擋了駕。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一千多工程人員的裝修隊伍,三千多立方的鋼材,二千多立方的木材,以及龐大的音像器材這些設備,全部被堵在紫禁城門口,進不了場。

  故宮博物院保衛處副處長崔保賢:因為當時雙方的合同還沒有簽,這時候院領導説要把這個安全工作做好,什麼時間簽完合同,什麼時間進來。

  作為經驗豐富的中藝公司,對如此受全世界矚目的大型活動,都到了搭建舞臺的時候了,卻為何還連合同都沒有簽訂呢?

  中藝公司律師:國家文物局已經批准了在這地方搞演唱會。所以説當時中藝公司也想不會有什麼問題,肯定能在這地方進行演出。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國家文物局跟我們中國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中藝公司是屬於同屬文化部。那麼,本來我們考慮同屬一個部裏的,下面這些企業單位應該是很好協調的。

  中藝公司沒有想到,故宮博物院卻不認這個理。雖手裏有國家文物局的函件,雖已與目的地僅一步之遙,但中藝公司卻不能如願進入午門廣場,處於被動的局面。

  故宮博物院保衛處副處長崔保賢:我們當時搭了這個鐵欄杆,從這兒攔住了,我們的人在裏頭,他們的人在外面!協議簽之前,任何人不讓進。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故宮的態度特別強硬,就是不簽協議不能進場。

  故宮博物院保衛處副處長崔保賢:從四點多鐘到夜裏淩晨一點鐘,僵持十個小時左右。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全部堵在門口進不了城。我們公司可以説是上上下下著急死了。

  相對於中藝公司的焦急,故宮博物院則平靜許多,他們只有一個要求,那就是:要想進場,先簽合同。

  故宮博物院保衛處副處長崔保賢:我們就是按照法律辦事,你合同簽完了,就可以幹。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可以説非常地不可理解,甚至覺得把門砸了都要進去了,因為沒時間了。

  對中藝公司來説,他們的確沒有時間了。因為現在已經到了搭臺的最後期限,再拖哪怕半天,都難以保證音樂會能在6月23日,也就是北京奧申委向全世界發佈的這個日子舉行。而且,中藝公司和舞美、燈光、音響、舞臺搭建等許多公司的合同都已簽訂,面向全球範圍的售票工作也已開始,如果違約,責任是中藝公司很難承擔得起的。

  為了演出能夠如期舉行,中藝公司最終不得不接受故宮博物院提出的200萬元費用的要求,簽下場地租借合同。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先保證這些演出如期圓滿地進行,我們只能這樣,先簽協議,先給你100萬,我們先進去把這個事做了再説。

  陳俊旗是故宮博物院的辦公室主任,就是他代表故宮博物院在合同書上簽的字。

  故宮博物院辦公室主任陳俊旗:這就是我們的保衛處警衛隊,也是我們當天最後簽約的地點,我就是在這裡簽訂了合同。當時我就坐在這兒,對方在這兒。到淩晨的1點30分吧。當時要簽字的時候,才抬頭看看表,都已經半夜了。

  儘管匆忙,雙方還是對合同書的內容進行了逐字逐句的討論,並作了18處修改,由於每修改一處都要加蓋雙方的公章,於是,在這份僅有三頁的合同書上密密麻麻地蓋了38枚公章,雙方各19枚。

  合同中雙方約定,中藝公司應向故宮博物院共支付200萬元費用,其中簽字當天支付100萬元,2001年7月6日前支付另外的100萬元。

  合同簽了,應交的100萬也交了,中藝公司的大隊人馬也進了場,緊張的施工於當晚就開始了。三高音樂會也終於可以如期舉行了。

  然而,就在讓全世界為之興奮的三高音樂會圓滿地拉上帷幕的時候,一場由此而産生的訴訟也隨之拉開了序幕。故宮博物院將中藝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故宮博物院律師:按照合同的規定,它應當在7月份支付剩餘的100萬元古建維修費,但是中藝公司一直沒有支付。

  據了解,為舉辦三高音樂會,中藝公司的各種花銷高達2000萬美元,2000萬美元都花出去了,中藝公司為什麼偏偏不願支付這區區100萬元人民幣呢?

  中藝公司安歐:如果是有據可查,有依據的話,我們該付500萬我們都會付給你,該付200萬也會付給你。不合理的話一分錢我也不會給你,別説一百萬了。


原告故宮博物院副院長

  故宮博物院 副院長:作為文化商人,他們可能拿出一分錢都覺得多,他們掙了3千萬都覺得少,參考係不同,坐標不同。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我們不是不願意付這100萬,也不是付不起這100萬,因為我們覺得確實不合理。

  中藝公司認為,故宮博物院的收費是不合理收費,當初簽訂的合同內容顯失公平。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最開始他提出是100萬,後來又漲150萬、200萬。就像自由市場一樣的,我隨便要價,反正這個地盤是我的,你要進來,拿錢來,你不拿錢來你不能進。

  故宮博物院法律顧問處黃哲京:這個説法是毫無道理的,因為我們雙方在談這個費用的時候,始終是按天來計算的,我們當時提出的費用是每天20萬元。其實我們始終沒有變,只是中藝公司提出的租借場地天數在變,我們提出的費用就是每天20萬,你租借幾天,幾天乘以20萬,得出一個數額來。

  故宮博物院律師:因為故宮博物院有權自定價格,他要是定500萬,那麼對方所選擇的就是租還是不租。而且故宮博物院有兩個註冊商標,一個是故宮,一個是紫禁城演出類的商標,那麼這兩個商標,對方在使用時都是無償的。

  有意思的是,在法庭上,雙方都把那份蓋滿了公章的合同作為了自己的證據。中藝公司以此來證明合同內容不是自己真實意思表示,而故宮博物院則以此來證明合同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按照正常的情況下,協議不會在淩晨也就是次日早晨來簽訂的,那麼這也顯示出這個協議是在當時是非常緊迫的情況下簽訂的。

  故宮博物院保衛處副處長崔保賢:這説明了當時雙方這個討論商量之激烈,之反復,而且也更證明了這確實是雙方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你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簽約,你可以不蓋章。

  中藝公司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歐:我們當時加上時間緊迫,也加上活動的意義深遠重大,不可以更改,不可以違約的情況下,我們只能被迫接受這份違背我們公司意願的一份合同。

  在中藝公司看來,面對自己的別無選擇,故宮博物院的堅持顯然是在“乘人之危”。

  然而,故宮博物院卻認為乘人之危的恰恰是中藝公司自己。

  故宮博物院副院長:誰在乘人之危,這個事情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講到沒有簽約之前,已經在宣傳,已經在賣票,實際上他們要造成一種既成事實,使故宮處於一種騎虎之勢,不得不和他們簽約,所以要説乘人之危呢?應該是反彈琵琶,反過來用之,我們有些幹部都説,故宮是被這個公司要挾,簽訂的城下之盟。

  故宮博物院認為,自己不僅沒有乘人之危,反而是在“成人之美”。

  故宮博物院副院長:他沒有跟故宮簽約之前,沒有得到故宮或者故宮上級單位批准之前,已經廣泛在社會上進行了,從商業角度來説是欺詐行為宣傳。故宮博物院鋻於種種考慮,沒有很計較這些事情,我們總覺得,成人之美是一件好事情。

  中藝公司律師:我感覺不是成人之美。這個演出是勢在必行的。不是説它能阻擋得了,所以這個不是説它成人之美,在這個演出必須演出的時候,乘人之危抬高價格。

  那麼,被告中藝公司提供的證據能不能説明原告故宮博物院是在乘人之危?故宮博物院能不能要回這100萬元?法院對此案將如何判決呢?

  2002年9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租用場地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該協議書視為有效。對於中藝公司在抗辯意見中提出,雙方所簽訂協議係故宮博物院乘人之危其被迫所簽、協議內容顯失公平及故宮博物院收費無根據,對此中藝公司未能向法庭舉出有效證據予以佐證,故不予採信。判決中國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給付故宮博物院場地租用費一百萬元人民幣。

  一審做出後,中藝公司又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2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有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情況來看,不能認定合同存在著顯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而且上訴人,也就是文化藝術公司這方,也沒有明確地提出要撤銷或者變更合同,所以説合同的效力應該説是確定的,所以做出的判決結果呢,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這個結果,中藝公司顯然還是不情願接受的。

  中藝公司:我們公司站在保護我們利益的情況下,我們一定要申訴。

  對於中藝公司的態度,故宮博物院同樣顯得態度強硬。

  故宮博物院副院長:故宮應訴到底,故宮有決心依法維權,而且還有能力依法維權。

  主持人:兩起官司中,山東煙臺姑娘鄭紫薇只在一審判決後就決定自負其果,她沒再上訴;而北京的中藝公司在官司之路上卻顯得非常執著,一審、二審敗訴後還要接著申訴。這兩起表面上圍繞合同而爭辯的官司,其實在簽合同之前,如果雙方都能有一個謹慎、認真的態度,是完全可以預見也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鄭紫薇能事先做些調查、了解,而不是一時衝動做出了決定;如果中藝公司事先能多與故宮博物院做充分的溝通,按市場規則辦事,而不是僅憑手中的一紙國家文物局批復就貿然開拔到故宮午門外,事情的結局將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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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小荷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