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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扮李鬼《英雄》正版商為何做起盜版生意((2003年01月22日 22時10分)) 

    2002年歲末,影迷們沒有像前幾年那樣在輕鬆愉快的賀歲片中度過,而是迎來了一部叫做《英雄》的大製作。除緊張的情節、精美的畫面和濟濟一堂的明星外,《英雄》前所未有的反盜版行動也是同樣精彩。但讓所有觀眾意料不到的是,這場反盜版的結局卻是出版商自己出了盜版光盤。李逵扮李鬼,這個過程的戲劇性不比電影遜色。

    
調查:《英雄》盜版從何而來?


    製作成本3000萬美元的《英雄》,上映不到一個月,票房收入就超過兩億人民幣,創了國産影片的最高紀錄。在這之前,2002年11月29日,《英雄》還創造過另一個紀錄,廣東兩家音像公司以1780萬元買下了該片的音像製品出版權,創下了國內故事片音像版權拍賣的最高紀錄。按照協議,我們應該在今年2月6日以後才能買到《英雄》的VCD和DVD。但我們目前在市場上已經能夠看到這些光盤。我們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記者在廣州的音像市場進行調查時,發現一家電器市場的音像店裏有《英雄》的VCD正在出售。

    記者:原來你們這裡都賣嗎 ?

    店員:沒貨拿了,拿不到貨了,我原來一天賣十幾張 ,現在我一張都沒得賣了。因為現在總公司廠家斷貨了,不給出了,封了。

    記者:為什麼不給出了?

    店員:因為時間還沒有到。

    就在這個時候,又有一位顧客來買《英雄》碟片。

    記者花了四十元錢買到了一張《英雄》碟片,音像店的銷售人員告訴我們,這張碟片就是正版的碟片,我們可以看到這張碟片,不管是封面的印刷,還是碟片裏面的圖片印刷一點也不粗糙,並且在這個碟片上面還有防偽商標,由正式的出版單位——廣州音像出版社出版,有條形防偽碼。但是這張碟片播放出來的效果卻很差。

    在這張碟片的背面清楚地打上了廣州音像出版社出版,於是我們來到了廣州音像出版社,發現辦公室裏只有寥寥幾人,在與廣州音像出版社社長林濱聯絡時,他表示這張碟片並不是他們出版的,而是廣東飛仕與偉佳公司出版的,而且事前飛仕與偉佳公司都沒有與他們打招呼。記者電話採訪了飛仕公司負責人。

    廣東飛仕音像公司總經理林佑欽 : 有些事情我現在還不能下結論,我想等到適當的時候再跟你説一下。

    廣東飛仕音像公司與廣東偉佳音像公司是在去年《英雄》音像版權拍賣中最終獲得版權的公司,去年12月20日他們與《英雄》的製片方——北京新畫面公司簽訂了協議,花1780萬元買下了《英雄》的音像版權。按照合同規定他們應該在今年的2月6日以後才能開始發行《英雄》的音像製品。

    廣東飛仕音像公司總經理林佑欽 :現在惟一的是,到處都有拷貝版在賣。

    記者:那這些拷貝版是從哪來的?是你們流出來的嗎?

    廣東飛仕音像公司總經理林佑欽 :假如我們有拷貝版的話 ,我們就不用這樣流出去了,我們就做出去了。

    記者來到廣東省版權局,工作人員告訴我們,買到的這張《英雄》碟片就是這兩家公司出版的,從廣東省文化廳的調查情況看,飛仕公司和偉佳公司一共印製了80萬張《英雄》碟片,于1月11日開始發向了全國各地。那麼擁有版權的公司是否就可以提前發行呢?

    廣東省版權局版權法規處處長賈保紅 :不能。不能夠這樣的,因為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你一定要履行這個合同 ,如果不履行視為你是侵權。

    我們來到了廣東飛仕音像公司設在廣東音像城的門市,這裡有關出版《英雄》碟片的海報以及相關的《英雄》電影海報多達十幾張,並且都懸挂在商店最醒目的地方。在提前發行80萬張《英雄》碟片之前,飛仕公司與偉佳公司一直是打擊《英雄》盜版碟片的先鋒。

    廣東飛仕音像公司總經理林佑欽 :其實現在市場上盜版真的很多,包括拷貝版到處都有。拷貝版很清晰的,我們這幾天也在追查,看看能不能查到。這比較難查,到處都有。

    在廣東音像城中,我們還發現了許多飛仕公司與偉佳公司聯手發佈的打擊盜版的宣傳海報,據悉,他們總共花了差不多200多萬元用於打擊盜版,此次他們共發行了80萬張《英雄》碟片,如果按照每張碟利潤是2元錢來算,也就意味著基本上能把打假的費用賺回來。

    廣東省版權局版權法規處處長賈保紅:你的權利受到侵犯,你可以進行投訴,一個可以到行政機關,一個可以到法院去投訴。你通過投訴來維護你的權利,通過打擊盜版來主張你的權利。

    目前廣東省文化廳正在調查此事。他們要求飛仕、偉佳收回已經在市面上流通的《英雄》碟片,並且封存還沒有進入流通的十幾萬張《英雄》碟片。

    廣東省文化廳文化市場處處長陳昂 :我們會按照文化部的要求,第一監督好回收的情況,第二在有可能的情況下,跟相關的一些涉及這些事情的單位,再做進一步的了解,要求他們提供一些相關的東西。

    
調查:正版公司為何出盜版?


    當初,為了防止盜版出現,《英雄》上映之後曾對盜版商採取了前所未有的防範措施,觀眾進電影院不讓帶包,看電影之前要通過安檢門,對影片拷貝更是重重設防,重點保護。如今卻發現盜版製造者正是出版商自己,一時間,兩家公司監守自盜的消息在媒體上沸沸颺颺。為什麼放著堂堂正正買來的音像版權不用,偏要做盜版?記者找到了與這一事件的另一方當事人——《英雄》製片方,也是影片的版權持有者——新畫面公司。

    記者來到新畫面公司時發現,公司的工作人員正在打印正式的書面函,準備發往廣東偉佳音像公司。

    書面函:偉佳公司違約出版發行畫面劣質的《英雄》VCD“槍”版,已構成侵權違約,我現在保留我訴諸法律的權利。

    迄今為止,新畫面公司還沒有提起法律訴訟,他們表示正在與偉佳協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定,新畫面將有可能把音像版權拿出來重新拍賣。

    新畫面公司員工:它已經違約了,我保留我第二次拍賣的權利。

    在公司向本欄目記者獨家出示的《英雄》音像版權拍賣合同副本中,記者看到合同規定:如發生違約,經委託人同意,拍賣標的可以另行拍賣;再次拍賣成交價低於原拍賣成交價時,其差額由受買人補齊。這也就是説新畫面公司如果再次拍賣英雄的音像版權費低於偉佳原先的1780萬元的競價,差額部分還要從偉佳公司已經交付的1000多萬元的款項中扣除。偉佳和飛仕兩家公司要面對的不僅是外界對盜版的質疑,還有可能承擔鉅額的經濟損失。這樣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事,廣東偉佳和廣東飛仕為什麼還要為之呢?

    兩家公司連日來都對外界保持沉默,但有業內人士向記者指出,從叫出1780萬元的版權競價的時候,公司就面臨著巨大的投資壓力。

    業內人士:肯定是賠,因為我知道音像界發行最好的就是《我的野蠻女友》,這部電影的發行量還沒有達到150萬張。記者算了一筆賬,即使每一張影碟可以有5元錢的利潤,偉佳和飛仕兩家公司要想收回1780萬元投資,意味著它的發行量必須超過360萬張,這是現今國內發行記錄的2-3倍;而且《英雄》一片在全國各影院放映近兩個月,已有近1000萬人次看過這部影片。要想在這個空間下找回幾倍的市場份額幾乎無異於創造奇跡。

    幾經週折之後,記者對這兩家音像公司進行了電話採訪。

    記者:1780萬這個價格現在是不是對你們來説壓力太大了?

    公司負責人:從價格壓力來説,現在盜版到處都有,誰都清楚這個事可能會搞得很慘,再加上現在惟一的是到處都有拷貝版在賣。

    記者:但是現在這一版是你們自己印的,那怎麼解釋呢?

    公司負責人:唉!

    面對這一問題,公司的負責人已無法做出回答,不管出於何種理由,私自印製和發行質量低劣的音像製品的行為,已經使他們背離了遊戲規則,並且面臨出局的尷尬。而究其緣由,在競拍現場與這兩家公司一起聯合出資準備競買《英雄》音像版權的TCL文化發展公司的負責人當時就道出了自己最大的擔憂。

    TCL文化發展公司負責人:現在最大的危險就是在市場上盜版在狂賣,而正版呢一張卻都不能賣,賣的時候還會成為違法,這是很可悲的事。

    在這次被媒體稱作是 “三劍客勇奪《英雄》版權頭彩”的記者見面會之後,TCL文化就宣佈退出三劍客單飛了,其中原因雖然沒有具體透露, 但是他的話似乎預言了《英雄》這張光盤今天的命運,到記者發稿前,市面上又出現了《英雄》DVD的幾種不同版本。

    
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兩家公司私自印製光盤涉及違約


    文化部有關部門認為,這兩家公司的行為屬於違規出版,嚴重擾亂了音像市場的經營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文化部為此下發通知,各地對《英雄》盜版的收繳全面展開,這就意味著,飛仕、偉佳兩家公司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那麼,除了經濟損失,這兩家公司在法律上還要承擔什麼責任呢?我們採訪了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

    記者;我們剛才看到,廣東偉佳音像公司先於合同規定的時間私自出版發行了電影《英雄》的光盤,這是不是可以認定為盜版行為?

    許副司長:從著作版權來説,無論是“槍”片,還是膠片轉磁帶,沒有什麼意義,著作權最關心的就是這個是經過許可合法錄製還是沒有經過許可非法錄製的。

    記者:那麼具體到這個案例來説呢?

    許副司長:我覺得是這樣,因為它首先跟《英雄》的第一版權人簽了一個合同,那麼合同簽訂以後對雙方來説就是法律。所以它一定要按照合同來執行,合同如果約定它只有在2003年2月6日以後能夠製作發行音像製品的話,它只有在這個時間以後才能製作,再提前的話它就違約了。

    記者:除了違約之外是否還涉及了其他的違法行為?

    許副司長:主要我覺得還是違約,違約加一部分侵權,兩個行為我們叫競合,就是重合在一塊了,從法律來講呢,你沒有經過版權人的許可,私自去偷偷摸摸地拍,更何況電影本身它已經對外造成了聲勢,就是防止影片偷拍,可是你明知故犯,這個本身也違反了法律。

    記者:按合同規定,偉佳和飛仕要在影片公映近兩個月之後才能出版音像製品,那麼這對它們來説是不是盈利空間小了?

    許副司長:從行業慣例來説,它是為了保證投資人的合法回報,電影的創作投資很大。

    記者:那麼也就是説影片的第一版權人完全可以追究廣東這一家公司的違約責任?

    許副司長:可以追究,首先就是它違約,告它違反合同,違反合同的話,它要付違約金,由於它的這個行為給第一版權人造成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那法院就會把這個合同作為賠償的依據。

    儘管《英雄》盜版事件的最後情況還有待有關部門最終處理,但這中間飛仕、偉佳兩公司李逵變李鬼的動機,更引起我們關注。既然當初高價購買版權,而且又在協議上簽字立約,兩家公司就應該遵守合約。(《經濟半小時 》記者:陸娟、嚴靜峰、王曉磊、鄢聞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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