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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安全生産法——我們在行動》:氯氣泄漏之後((2002年12月17日 22時07分)) 

    氯氣是一種有毒氣體,這種氣體一旦被人吸入,輕微中毒者會出現頭疼、噁心、胸悶等症狀。重度中毒者,會出現肺積水、肺水腫,還有可能危及人們的生命。作為一種工業原料,液體氯氣一般是在管道中流通,但是一旦管道發生破裂或者泄漏,液氯就會以氣體的方式向外擴散,對人們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10月27日,內蒙古烏海市的這家制鈉企業就發生了管道氯氣泄漏的事件。

    2002年10月27日晚21點48分至22點08分,內蒙古烏海市烏達區泰達制鈉廠發生氯氣泄漏事件。事故發生後,烏海市和烏達區的有關領導均在半個小時內趕到了事故現場,並啟動了應對重大事故的緊急預案,迅速地成立了搶救組、保衛組、事故調查組等,組織力量對中毒地區進行拉網式的排查,及時地將中毒群眾送往醫院救治,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第二天,烏海市的領導到醫院探望了中毒的群眾,同時還撥款15萬元用於緊急救治。在這次事故中,共有1人死亡,重度中毒1人,中度中毒8人,輕度中毒32人,刺激性反應300多人。

    但是據了解,出了這麼大的事情,泰達制鈉廠居然還在生産,記者決定去廠裏看個究竟。在廠裏,對於記者提出的為何沒有進行停産整頓的質疑,廠方表示不能夠一下子全部都停下來。為了更直接地了解到實情,他們把記者帶到了正在停産的電解車間,在這裡,記者見到了主抓這次停産工作的負責人趙培勳。

    廠方負責人之一趙培勳:現在正在停産,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全部停下來會引起二次爆炸,目前正在一步步地停産。

    趙培勳向記者介紹説,這裡一共有40台電解槽,目前已經停掉了10台,按照每兩天停掉一台的速度,全部停下來來還需要大約2個月左右的時間。和這邊忙碌著停産整修的現場不一樣,隔壁的車間似乎顯得非常安靜。一問記者才知道,原來這裡就是發生事故的那個工段,現在已經徹底停掉了。在當時氯氣泄漏的那段管道旁,記者看到管道外層已經被劇毒腐蝕得變了樣子,被插在中間殘破的墊片也還能夠看出一些當時破損的痕跡。事故調查組的同志給記者介紹了一些情況。

    烏海市經貿委副主任張曙光:從調查的情況看,是由於盲板太薄,軟墊也使用了不耐壓的PVC板,這是引發事故的基本技術原因。

    記者在事故現場看到,在封堵兩個管道連接處所用的隔板本應是8毫米厚的鋼板,但實際上用的卻是0.5毫米的;密封墊選擇了不耐壓的PVC軟墊;接口處的8個螺栓也只擰上了4個。從廠方和事故調查組介紹地情況來看,這次事故似乎是由一次小的技術改造引發的。

    廠方負責人之一楊偉:是在一次視察中發現有些鋼瓶堵塞的比較嚴重,處理得比較緩慢,因此下達了任務。但是泰達制鈉廠和內蒙古安裝公司沒有按照規程運作,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小技改,大事故,這次氯氣泄漏事故正好應了“安全無小事”這句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77條的明確規定:“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産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給予降職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泰達制鈉廠這次氯氣泄漏事故的直接負責人到底是誰呢,氯氣泄漏之後是如何處理的呢?記者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

    當時具體負責這次技術改造實施的泰達制鈉廠技術員李有良,事故發生後被刑事拘留。記者在烏海市的拘留所裏見到了他。

    泰達制鈉廠工藝技術員(已被刑事拘留)李永良:是在一次調度會上領導下達給我的任務,我找了內蒙古安裝公司的施工隊來施工。但是沒有施工圖紙,具體的正規程序應該什麼樣,我也不太清楚。

    根據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29條明確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監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然而,泰達制鈉廠的這次改造,不但在施工的時候是沒有施工方案、沒有圖紙的不正當操作,就是在施工前也沒有經過任何有關部門的審批。

    泰達制鈉廠的負責人之一溫樹榮:為了保險起見,我們沒讓自己的人做這個改造,而是請了內蒙古安裝公司的人,因為我們沒有三類壓力容器的證,但是它們有。

    溫樹榮所説的安裝公司就是內蒙安裝公司第八分公司,是泰達廠這次技術改造的施工單位,它們之間有著6年的合作歷史,這次事故發生後,負責這次工程的安裝隊隊長也被刑事拘留了。

    內蒙古安裝公司第八分公司安裝隊隊長(已被刑事拘留)張偉慶:和泰達制鈉廠合作多年,項目很少報批,沒有一個很固定、規範的形式。

    本來,不規範的改造如果能夠在驗收的時候及時發現並將危險處理掉,事故的發生是可以避免的,但是這次改造偏偏在驗收上又出了問題。

    泰達制鈉廠工藝技術員(已被刑事拘留)李永良:工程結束後,還在試運行,正準備驗收,就出事了。

    內蒙古安裝公司第八分公司安裝隊隊長(已被刑事拘留)張偉慶:本來打算在10月24日和甲方一起驗收,但是因為要組織一批人驗收等原因,這個驗收就沒有做。

    我們從廠方得知,這次沒有驗收的技術改造項目,一共只用了兩天的時間,費用也很少,只有一、兩萬塊錢。但泰達制鈉廠卻因此直接或間接地遭受幾百萬元的損失,同時有毒氣體給受害者的身體和精神上帶來的傷害更是難以估計。

    廠方負責人之一楊偉:安全生産應該天天講,人人講,泰達制鈉廠這麼多年和氯氣、金屬鈉這樣的危險化學品打交道,時間長了,這種無所謂的情緒是導致這次事故的原因,這種麻痹大意的思想在職工和領導層裏都是存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95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記者了解到,目前這項工作正在由烏達區政府協調解決。

    烏達區政府負責人關立武:我們首先考慮的是老百姓的利益,按照三個代表,要代表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財政損失事是小,老百姓事是大,在處理一些問題上,政府的手段一定要硬。

    目前事故的調查工作已經基本結束,事故性質被初步定為:重大責任事故。泰達制鈉廠的整改方案也基本上被調查組通過了。

    記者還了解到,在這次氯氣泄漏事故發生後,泰達制鈉廠也徹底吸取了教訓,他們準備停産之後,投入2300萬元人民幣,淘汰以前的舊設備,全部更換成目前最先進的美國杜邦公司的技術設備。

    (《經濟半小時》記者萬紅編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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