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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安全生産法——我們在行動》((2002年12月13日 22時05分))

    11月1日,我國《安全生産法》正式實施生效;這部法律和你我每個人有什麼關係,我們怎樣利用這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從11月1日起,我們的記者分別到全國各地進行了採訪,從今天開始,我們還有一個系列節目《貫徹安全生産法——我們在行動》將與您見面。

    11月1日,《安全生産法》正式生效實施,我們如何用這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在今天的開篇節目中,我們請來了參與主持《安全生産法》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卞耀武先生,他將和我一起,從最初的訂立合同、善後索賠,到法的監督執行等方面,來談談這部法律對每一個生産從業人員生命和切身利益的關注。

    曲向東:應該説我們《經濟半小時》欄目也一直在關注著安全生産的話題,對各地的事故也作過一些報道。我這裡有一個叫做“生死合同”,很多人叫它“生死合同”的這樣一個民工上崗協議書,您見過嗎?

    卞耀武:這個沒有見過,但類似的見過,而且確實不是很個別的現象。

    曲向東:這個民工上崗協議書或者説“生死合同”,就是我們的記者在南丹礦難的時候得到的一張礦工和礦主簽訂的一個生死協議。我們現在也來回顧一下曾經發生過的這些事情。

    我們從當年接觸過南丹礦難的人的手中,拿到了一份當時簽訂的所謂的生死合同,這份合同是由在南丹礦難中不幸遇難的礦工韋海生與礦主簽訂的,可以看到合同簽訂的日期是5月24日,而去年南丹礦難發生的時間是7月17日。從他遺留的身份證可以推算出,他去年38歲。在這份被稱為“生死合同”的勞動協議中,我們看到韋海生在這份協議書上按下了鮮紅的手印。

    就是在這份應該明晰礦主與礦工之間責任與義務關係的協議中,礦工韋海生應得到的權利與保障卻被一行行不合法律規定的條文所代替。

    在這份協議的第7款規定,礦工如果因未戴安全帽,未穿水鞋而造成傷亡事故,礦主只承擔本協議第11條第2款的經濟補償。也就是,在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礦主承擔60%,礦工承擔40%,超過5000元以上的,礦主和礦工雙方各承擔50%;造成死亡的礦主給予一次性補貼1萬元。

    而在這份協議中的第11款第1條更是寫到,屬於礦主負責的安全事故,造成礦工死亡,由礦主一次性支付2萬元作為賠償。

    記者注意到在這份協議中,總共有15個條款,卻沒有一條提到礦主的責任,比如他們的安全生産管理的具體辦法,應該具備的安全設施等等。

    據悉,去年南丹礦難中遇難的81名工人全部都簽訂了這樣的一份“生死合同”,並且當時廣西其他的許多礦山都與工人簽訂了“生死合同”。

    在我們到達廣西,準備對當地一些礦山簽訂“生死合同”的情況做一個了解的時候,廣西的安全生産監督部門告訴我們,現在廣西的許多礦山都處於停産整頓之中,而原來一度非常普遍的簽訂“生死合同”的情況已經基本上不存在了。

    曲向東:那麼卞主任,您説像這樣的所謂“生死合同”,它們真的能夠關係到民工的生死嗎?

    卞耀武:這種合同的目的,就是一些生産經營單位花一些小的代價,逃避它應有的法律責任。

    曲向東:比如説(合同)就説到了如果發生事故,甲方一次性補貼兩萬塊錢,別的就不管了。特別強調了甲方只承擔上述費用,不再承擔其他的經濟和法律責任,這是有效的嗎?

    卞耀武:在《安全生産法》裏針對這種行為做出規定,這種合同是非法的,是無效的。這種合同的制訂,不能免除生産經營單位的責任,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而勞動者仍然有權追究他所受的損害,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他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受害人對責任人隨時可以提出賠償要求,只要發現他還有財産,還有賠償能力,隱匿財産逃避責任的,將來發現了你有財産的,仍然可以追究。

    曲向東:也就是説,這是你要背一輩子的事,永遠要為這個事故負責任。

    卞耀武:直到你承擔了完全的賠償責任你才可以免除。

    曲向東:我手裏拿著的就是我們記者在調查南丹透水事故時帶回來的一份“生死合同”。正是像這樣類似的非法合同,曾經使不少礦山、礦井的從業人員在突發災難、事故以後,誤以為只有照這份合同與原來的企業私了了事。這樣做的結果,就使那些違法的企業更加變本加厲,在利益的驅使下,盡可能地壓低成本,使從業人員進一步失去安全保障,也導致了一段時期事故頻頻發生。安全事故的頻頻發生,也推動了我國《安全生産法》迅速出臺。一起來回顧一下《安全生産法》出臺的相關背景。

    近一段時間以來頻頻發生的安全事故讓人們記憶猶新:

    2001年7月17日南丹龍泉礦冶總廠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致使81名礦工遇難。

    今年5月7日,中國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機在大連附近海域墜毀,機上旅客和機組人員共112人全部遇難。

    6月20日,黑龍江省雞西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 115人遇難。

    6月22日,山西繁峙金礦發生特大爆炸事故,事後礦主藏匿屍體滅跡,有 37人死亡。

    安全事故的頻頻發生呼喚著一部能更好的規範各個行業安全生産的法律早日出臺。而早在八十年代初,擬訂一部安全生産法規就成為當時相關部門領導的心願。今年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是在經歷了21年的時間之後,數易稿件才最終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

    今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安全生産法》與以往相比有了重大突破。其中適用的範圍從原來只是針對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擴大到了非國有企業和中小型企業。

    同時還將原來只是針對“在固定場所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擴大到還包括以流動作業為主的交通企業,比如像火車、輪船、飛機等的安全運行也劃到了新的《安全生産法》中。

    另外在新的《安全生産法》中對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界定,企業安全生産設施的規定,從業人員權利與義務等方面也有了更為明晰的説明。


    全文共97條的《安全生産法》,對生産過程中的每一個領域和個人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每一個縣級行政單位也都設立了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機構,這是以前從未有過的。現在《安全生産法》頒布實施已經有一個多月了,這部全國性的安全生産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怎樣才能得到有效的監督執行呢?這也是每一個普通的勞動者、每一個生産從業人員最關心的問題。我們再來採訪卞耀武副主任。

    曲向東:其實像這樣的安全生産法規,包括我們以前有的安全生産法規,它很重要的一點,在執行過程當中能不能很好的執行下去。因為儘管我們以前已經有一些單項的法規,但是像一些惡性的事故,不管是南丹礦難還是像合江沉船,這樣的一些的事故還是時有發生。那麼在執行方面,我們新的法規有沒有一些明確的規定,保障這個法律的執行順暢。

    卞耀武:監督管理不是一個過場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監督管理。

    曲向東:就是要把權利和責任統一起來。

    卞耀武:“權”“責”一致,行使監督管理的,要承擔監督管理、瀆職失職的這種責任。在立法過程當中很多方面的意見説要在安全生産法裏要給媒體權力,同時也是給媒體一種責任。因為事實上媒體對安全生産方面的呼籲報道,對保障安全生産起了很積極的作用,有的作用是其他的方式所不能具有的。

    曲向東:這不禁讓我們想到了一件事,“南丹礦難”,當時披露“南丹礦難”的第一人就是媒體的記者。我們也對他做了一個回訪,我們來看一下。

    雖然去年的南丹礦難已經過去了一年多的時間了,但是鄭盛豐和他的同事們一提起當時的採訪經歷仍然感慨頗多,對於那段採訪經歷,他們説是終身難忘的。

    《人民日報》記者鄭盛豐:我們前後為了調查這個南丹事件,去了南丹5、6次,投入的力量有上百個工作日,在我們去調查的過程當中,首先是發生礦難的單位幾乎都避而不談,一般的礦工都説不知道這個事情,至於礦老闆,為首的礦老闆像黎東明,當時要見到他已經很不方便了。

    南丹礦難是于去年7月17日發生的,而人民日報駐廣西記者站的記者是于7月29日通過他們的一些線索得知南丹可能發生了礦難。

    《人民日報》記者鄭盛豐:我們通過我們過去採訪當中結識的一些朋友,一些耳目,對當地情況很了解的一些新聞界的朋友了解了這個情況。然後我們在一起結合起來,到所能找到名單的,到一小批死難者家中進行調查了解。

    經過艱難的調查取證之後,7月30日,鄭盛豐給《人民日報》總社寫了一份內參,這份內參引起了中央有關領導的高度重視。中央有關領導針對南丹礦難立即作出了批示,並組成了調查組深入南丹進行調查。而鄭盛豐與他的同事們在調查的初期遇到的困難是以往無法想象的。

    《人民日報》記者鄭盛豐:因為當地對所有外來的新聞記者都非常的敏感,而且採取了很多的措施,比方秘密盯梢,跟蹤你,威脅你,到你住的酒店進行監查,這樣我們開始去的兩三次都是不以《人民日報》記者的身份來出現。

    據統計,在南丹礦難中共有 81名工人死亡,礦難發生之後,南丹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夥同礦主黎東明等人,蓄意隱瞞真相。致使南丹礦難被隱瞞了長達17天之久。

    《人民日報》記者鄭盛豐 :因為當時除了新聞媒體以外,別的很多渠道都被封住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眾多新聞媒體的介入、調查和反映,這個事情可能是另外一種結局,有一位中央主要領導説如果沒有新聞記者的介入,很可能那些死難工人就冤沉水底了。

    像記者鄭盛豐的經歷,我們欄目的記者在進行類似的採訪報道時,也時常碰到。為了讓新聞媒體能夠對這部法律的實施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在這次實施的《安全生産法》的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新聞、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進行安全生産宣傳的義務和輿論監督的權利。

    (《經濟半小時》記者孟慶海、李長松、嚴靜峰)
中央電視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