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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冬日裏的陽光((2002年03月28日 21時53分))


    “法律援助”是我國于1994年開始實施的一種法律救助制度,它指的是國家為貧弱者和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提供減、免相關費用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這幾年來,我國各地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已經超過了50萬件,受益人數也超過了60萬人。廣東是外來民工等弱勢群體較為集中的地區,也是全國第一個實施省級援助條例的省份,其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怎樣呢?

    從重慶江津市大橋鄉到廣州打工的肖傳遠,在施工中雙眼被炸傷,急救時醫生説眼球肯定不能恢復光明後,用工單位留下五萬元的醫療費,就再也不聞不問了。醫療費花光了,眼睛卻沒能治好,為了能爭得工傷賠償,肖傳遠想到了打官司。要請律師得出律師費,就是按半折收費先交3000元,但他實在拿不出錢來。

    像肖傳遠這樣的民事賠償案件,在廣州,社會上律師的最低收費價格也要在6000元,加上調查取證的辦案費用,少則上萬元,多則幾萬元。這是處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下(300元)的貧困市民和月平均工資只有幾百元外來農民工們無力承擔的。

    因為請不起律師,肖傳遠四處求告都無法受理,官司拖了一年多,僅憑妻子打工的收入,維持生計越來越難,走投無路,最後找到了廣東省法律援助處。

    援助處的律師在取證過程中碰上很大的困難。一是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中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地位,而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只能僅憑用人單位在肖傳遠住院時的一紙賠償協議作依據。但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援助處的兩名律師,奔波了一年多,多方取證,終於為肖傳遠爭得了15萬元的賠償。

    為了讓城鎮貧困居民和1000多萬外來工等弱勢群體,像肖傳遠一樣打得起官司,1999年廣東省通過並實施了全國第一部省級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在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和122個縣設立了法律援助機構。規定每名律師每年應當辦理2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

    據統計,僅去年一年共辦結援助案件12000多件,為當事人節省律師費用超過千萬元。

    然而就在法律援助讓沒錢打官司的人打得起官司的時候,法律援助本身卻遭遇了“斷糧”的尷尬。

    白灣鎮村民伍炳娣的丈夫在佛山三水市打工時,無故被工友打死,僅靠務農伍炳娣難於撫養四個未成年和年過八十老母,每天一家人只吃兩頓玉米糊粥充饑。為了伍炳娣一家今後的生活,多爭一些民事賠償,法律援助處的楊俊蒼律師幾次從清遠趕到佛山調查取證。楊俊蒼律師説,這種案件要是沒有報酬補貼的話,社會上的律師絕對不會辦的。當時她什麼材料都沒有,調查取證都成了問題。

    法律援助並不是沒有成本的,交通、通訊、調查取證、鑒定等各種開銷累計下來,在廣東,每件援助案件的成本要1—2千元。這些開支如果政府補貼跟不上,就需要承辦律師自己承擔。

    越是欠發達的地區,越需要法律援助,人員和經費卻越是短缺。清遠市,是廣東地域最大的地級貧困市,380萬人口中,僅政府救濟的對象就有10萬多人。

    清遠市法律援助處余學忠主任介紹説,每年市政府列入財政預算是兩萬元經費,但是兩萬元對於一個龐大的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來説確實是杯水車薪,要求援助的人太多了,在這幾年他們有一些案件都是在沒有任何辦案補貼情況下做的。

    東莞張律師律師所去年超額承辦了11件援助案件,幾件難度大的案件還要損失四、五百元。該所律師張敬智做了一個比較,他説,社會律師他不能每一個案件都虧損,他要做其他的業務,而且做不好其他的業務當事人要投訴的。張進一步説,問題怎麼解決光談應盡援助義務是不夠的,要實實在在地談談,“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時候,律師所面對的問題其中一個是法援案件有關的補助是否能夠適當的提高。”

    因為經費不足,去年廣東有近3000件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條件卻沒能辦理。基本經費得不到保障,影響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如何以政府為主,解決法律援助資金緊張的問題,廣東提出了自己的新思路。省司法廳王旭東廳長説,廣東省打算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會以發行福利彩票的方式籌措資金解決法律援助中的困難,因為法律援助不僅是一種政府的行為,也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廣東省想運用社會手段市場經濟的機制來解決經費不足的困難。

    法律援助被人們稱為“冬日裏溫暖的陽光”,但是,如果資金等問題不解決,這個陽光將無法普照到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們身上。據廣東司法部門介紹,以發行彩票、辦基金會等方式為法律援助籌集資金的想法,目前正在付諸實施。另外,記者還從司法部國家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2001年中國法律援助地方立法明顯加快,而且,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也有望在今年出臺。有了法律的保障之後,針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將不再只是一種善舉。(李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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