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2年12月1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本所的證券交易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實行實時監控。
第二章 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管理
第四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一傢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辦理相關證券交易業務。
第五條 當合格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作為其資産託管人的境內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託管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本所備案:
(一)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二)投資額度獲批准並取得外匯登記證;
(三)指定或變更託管人;
(四)指定或變更代理進行境內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
(五)變更機構名稱或法定代表人:
(六)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七)涉及訴訟或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八)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或外匯登記證未通過年檢;
(九)因違反《暫行辦法》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局處罰;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從事境內證券交易的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20%。
第七條 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達到該公司總股本的16%及其後每增加2%時,本所于該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所網站公佈合格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掛牌交易A股的總數及其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第八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單個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減持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予以平倉,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九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確定平倉順序,並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相應處理,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五個交易日內遇其他合格投資者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減持的合格投資者可向本所申請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十條 受託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如發現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存在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章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處理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違反本實施細則,對超過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本所及登記結算公司有權通知受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實施平倉,並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不及時向本所備案的,本所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三條 受託的證券公司違反本實施細則,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的,本所有權依據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相應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因技術原因,合格投資者暫不能參與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券的交易。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間亦同。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各有關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已經本所制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本所的證券交易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 本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實行實時監控。
第二章 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管理
第四條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一傢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境內證券公司辦理相關證券交易業務。
合格投資者參與本所的證券交易,只能通過其委託證券公司的一個席位進行交易。
第五條 合格投資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託管人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本所備案:
(一)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二)投資額度獲批准並取得外匯登記證;
(三)指定或變更託管人;
(四)指定或變更代理進行境內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
(五)指定或變更代理進行境內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
(六)變更機構名稱或法定代表人;
(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八)涉及訴訟或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九)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或外匯登記證未通過年檢;
(十)因違反《暫行辦法》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局處罰;
(十一)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從事境內證券交易的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總股本的20%。
第七條 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達到該公司總股本的16%及其後每增加2%時,本所于該交易日結束後通過本所網站公佈合格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掛牌交易A股的總數及其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
第八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單個合格投資者持有單個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減持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予以平倉,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九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如遇所有合格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掛牌交易A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確定平倉順序,並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發出通知,合格投資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相應處理,以滿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五個交易日內遇其他合格投資者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減持的合格投資者可向本所申請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十條 受託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如發現合格投資者的證券交易活動存在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章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處理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違反本實施細則,對超過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本所及登記結算公司有權通知受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人實施平倉,並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不及時向本所備案的,本所可對該合格投資者予以警告、公開譴責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三條 受託的證券公司違反本實施細則,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的,本所有權依據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相應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因技術原因,合格投資者暫不能參與國債回購和企業債券的交易。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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