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李榮融勾勒2004年國資國企改革藍圖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16日 14:03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 (記者 賀勁松)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李榮融15日説,明年將從五個方面深化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為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發展壯大國有經濟提供體制保證和新的動力。
這五個方麵包括:一是完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依法維護所有者權益和所出資企業各項合法權益。抓緊修改授權經營、重要子企業重大事項管理、企業負責人年薪制、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等法規和規章,並爭取儘快發佈實施。配合加快企業股份制改革、推進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加強資本運營、健全監督體制、完善企業選人用人與激勵約束機制等重點工作,抓緊擬訂一批法規和規章。同時繼續對現行的200多件涉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清理。
二是完善中央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抓緊研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明年要在中央企業普遍實行負責人年薪制。建立出資人對企業負責人薪酬的管理機制,改變企業負責人自定薪酬的狀況。要確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方案框架, 從2005年起開始試點。
三是繼續探索按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的途徑和做法,加大中央企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力度。
四是加強國有資産監管,完善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制度。明年將按法律程序適時修改《國有企業監事會條例》,進一步完善外派監事會制度;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及時公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增加或減少及企業名稱變更。
五是積極推進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加快培育和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繼續做好資源枯竭的礦山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關閉破産工作,明年將適當增加中央企業關閉破産項目,到2008年基本解決國有企業關閉破産問題,基本消化歷史遺留問題。(完)
(政策解讀 國企改制)國企改制方案必須提交職工大會審議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 (記者 賀勁松、張曉松)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的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規定,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剛剛出臺的《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十分重視維護廣大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這一意見,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
另外,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完)
(政策解讀 國企改制)國企改制方案必須按嚴格程序審批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 (記者 賀勁松、張曉松)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按國家規定嚴格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序,未經決定或批准不得實施。
這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的一項規定。
根據意見,國有企業改制應採取重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産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産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託仲介機構或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産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
意見説,國企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序,未經決定或批准不得實施。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審批暫按現行規定辦理,並由國資委會同證監會抓緊研究提出完善意見。(完)
(政策解讀 國企改制)國家規範MBO 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産權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賀勁松、張曉松)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的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對管理層收購(MBO)行為進行了嚴格規範,嚴禁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者自賣自買國有産權。
根據這一意見,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産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産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産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託仲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産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産核資、資産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産權。
另外,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産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産權或實物資産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産權。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凡是利用改制之機轉移、侵佔、侵吞國有資産的,將對其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賠償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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