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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進入三審 28日有望通過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7日 10:52


  CCTV.com綜合消息:在10月23日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備受證券市場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正式提交三審。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目前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並可能于28日進行表決。

  與二次審議稿相比,《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三審稿重大修改達十五處之多。全國人大財經委投資基金立法小組專家王連洲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三審稿與二審稿相比將有六大改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就三審結果進行彙報

  在10月23日召開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正式提交了三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審議結果進行了彙報。

  從王以銘的報告中獲悉,進入三審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基本框架、基本章節劃分保持不變,但條款數目有所增加,內容更加嚴謹充實。在基金管理人方面,由於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構成和資信情況,直接關係到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質量和信譽,因此三審稿對基金管理股東資信做出了嚴格的要求。要求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産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産管理的較好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針對目前一個基金管理人同時管理若干基金的情況,在草案中增加了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類型財産。就市場普遍關注的基金持有人權益問題,三審稿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在受到損害時,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另外原二審稿中規定,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做出決定時,應該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30%以上的持有人參加,三審稿將這一比例提高到50%,與二審稿相比,三審稿刪除了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條款和封閉使用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專家: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三審較二審有六大改動

  據中新社報道,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投資基金立法小組專家王連洲在出席“二00三中國基金市場國際研討會”時表示,此次提交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三審較二審將有六大改動。

  ■改動一:基金公司大股東必須有從事金融業經驗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二審並沒有明確強調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需有從事金融業要求,因此許多從事非金融業的大企業或私營企業都可參與基金控股。

  此次三審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大股東必須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産管理或其他金融資産管理的、有較好經營業績和良好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經營紀錄的機構。

  同時,對大股東註冊資本依然要求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改動二:恢復一審對基金持有人大會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持有人參加的規定

  基金法草案二審稿對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作了全面的規定,其中的三個百分比是核心------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權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至少有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以上的持有人參加,並經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參加表決的持有人同意,持有人大會才可對審議事項做出決定。

  而在提交的三審稿中,對基金持有人大會參會代表基金份額恢復為一審稿中的百分之五十。

  ■改動三:允許開放式基金短期融資的規定被刪除

  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均規定,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此條規定也引發了激烈的爭論。三審稿最終刪去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規定。但王連洲表示,三審刪去這一規定並不反映本質問題改變。沒有這條規定意味著法律不禁止,實踐中仍有融資可能。

  ■改動四: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職務人員資格年限降低為三年

  草案二審稿規定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職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歷。這一規定也引起了一定爭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是一個比較新的業務,要求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級職務人員都要五年以上從業經驗很難做到。且高級管理人員也有不同分工,對這些人員工作經歷的要求應該根據業務需要。

  因此此次三審稿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該熟悉證券投資方面法律、金融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或三年以上從事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改動五:基金管理人可持有基金

  草案二審稿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經理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

  王連洲認為,二審規定可防止關聯交易,但缺乏操作性。基金法草案三審中將“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的規定改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經理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改動六: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突出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法草案三審稿中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機構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接受特定對象資産委託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進行規定。與一審、二審相比,三審特別突出了基金管理公司。

  

《中國證券》:基金法期待突破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正式提交三審,《中國證券》欄目就此採訪了全國人大財經委投資基金立法小組專家王連洲,並邀請財經評論員老薑到演播室進行點評。

  全國人大財經委投資基金立法小組專家王連洲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在三審稿中,沒有出現私募基金這個詞,像一審稿一樣,規定可以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又加上一句話,接受特定對象資産委託,它是從一個主動和被動關係來説的。

  對於大家關心的焦點——私募基金問題,財經評論員老薑認為:因為我們國家基金業和國外同行業相比,差距非常的大,但是現在我們差距大不等於將來這個行業不會發展起來。所以剛才王連洲所談到的,實際上它的思路是一種預留空間,就是説我現在不把這個事情説死,我既不禁止它,也不明令許可它,也不寫明説可以,但是我預留空間,我覺得作為一部法規來講,有一定的前瞻性,預留空間在目前來説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辦法。也就是説現在在一個特殊時期,中國股市是新興加轉軌的市場,那麼它必然要有一些特殊性,這個時候你要明令禁止,可能不利於私募基金的發展,如果説許可,可能條件還不具備,因為這部法律從1999年開始起草修改,但是對私募基金能加上這麼一句話,等於説門開了一條縫,將來有可能繼續擴大。對於這一點,我感覺是個利好消息。因為私募基金你如果完全把它禁止掉,如果沒有這個條款的話,那試圖按上市公司的方針來做,基金業的發展勢必受到限制。而對於基金行業來説,私募這塊兒非常大,像國外最出名的索羅斯它下面的老虎基金,包括美國排行第二的巴菲特他下面的公司,都是一種私募基金,而不是公募。

  對於三審的焦點,全國人大財經委投資基金立法小組專家王連洲指出,三審焦點問題依然是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護問題。是保護基金管理人、維護基金的利益為主,還是保護弱勢群體反映他們的呼聲為主,這個問題就像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一樣。

  對此,財經評論員老薑的看法是這樣的:對於保護基金持有人權益的問題,我覺得這裡面可能涉及更重要的方面,就是基金操作的透明度問題,我們知道基金出的最大的事就是2000年有一個基金黑幕,當時包括基金倒倉這些手法都被披露出來,然後進行了一個大的調整。雖然沒有一個明確的結果出來,但是大家知道,基金曾經有過黑幕,現在説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怎麼保護?第一步,也是最基礎的一步,你做什麼事,你應該讓基金持有人知道,因為持有人説白了就是老闆,雖然他可能不是一個人,可能是一個群體。總之,我認為基金持有人在其中的話語權應該得到加強。但我注意到投資基金法一審稿裏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持有人的份額當時是50%,後來在二審的時候降低到30%,三審稿有可能恢復到50%,我認為這個數據越高對持有人來説是越不利的。現在的情況是基金的持有人和實際的管理者兩項的利益,就像王先生剛才説的和上市公司相似,對公司來説就希望給你加一些限制,你不要輕易把我什麼決定、什麼決策就給否定了,這個問題和那個實質上是一樣的。如果現在基金持有人的份額提高到50%,可能基金持有人的發言機會就少一些。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有望28日通過

  據新華網報道,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目前正在第三次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並可能于28日進行表決。立法者們在此間表示,希望這部法律草案能夠儘早通過。

  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于23日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蔣正華在分組審議這部法律草案時説:“我贊成這次審議後能夠進行表決,儘快通過。修改後的法律草案聽取了各方意見,比較符合中國當前的實際,也考慮到國際上對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要求。”

  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説,作為上市公司的負責人,他非常希望看到這部法律出臺,這將對中國的證券市場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法律草案中,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短期融資”問題因為與呼聲漸高的金融業混業經營密切相關,深受業界關注,也是此次立法者們關注和討論的焦點。

  現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刪去了草案第二次審議稿裏“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為基金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的條款,並決定對此問題不做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對此所作的説明中説,反對開放式基金向銀行短期融資的一個重要理由是,目前中國對證券、銀行、保險和信託業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如果允許基金管理公司為基金向銀行短期融資,將可能造成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引發金融風險。

  蔣正華認為,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的條件確實還不成熟,但是應該會逐步放寬,當中國的金融市場和監管水平得到提高後,應該考慮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因此,目前法律草案不做規定比較合適。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方新認為,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進行短期融資,所帶來的麻煩要比解決的問題多。

  她説,允許開放式基金向商業銀行短期融資主要是為了避免基金投資者大量贖回時,基金管理公司大量拋售持有的證券以換取現金支付,從而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與其允許開放式基金短期融資,不如直接對贖回和鉅額贖回的情況做出規定。”

  所謂贖回是指投資者把自己購買的開放式基金變成現金取回,不再投資。開放式基金允許投資者隨時購買,隨時贖回。

  今年上半年,中國的31隻開放式基金被贖回141.82億份,而基金總份額為763億份。如此大額的贖回導致開放式基金不斷從股票市場抽離資金。

  “不過,根據調查,因為基金財産保持了一定的現金和政府債券,現在還沒出現不能支付的情況。是否向銀行融資來解決贖回款項的支付,還不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説。

  在另一個熱點——保護基金持有人權益的問題上,鄭功成委員建議法律草案進一步明確規定基金的投資組合,比如,限制股票投資的總額和單只股票購買的數量,以分散風險;並規定公開披露重大投資錯誤和違規、受罰情況。

  信春鷹委員建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應該與基金持有人的收益成比例,法律草案應對此有所規定。

  方新委員則認為,法律草案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但是沒有提及他們應承擔的義務,這不利於市場經濟原則的建立和基金持有人風險意識的培養。

(編輯:小荷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