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工作人員違紀可被開除或判刑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6日 17:47)
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記者呂諾)根據教育部發佈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高考工作人員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違紀行為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紀行為包括: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擅自洩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為確保高考公正公平,教育部今年出臺了高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規定對在高考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導致大面積作弊,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長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行為,紀檢監察部門將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者的責任。山東等省市今年作出規定,凡參與高考作弊的教師一律開除公職。
據了解,2004年全國共處理高考違規工作人員110人,其中1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3人被開除公職或辭退,9人被撤銷黨內外職務。(完)
責編:英子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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