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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招十不準與揚湯止沸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5日 09:52)

  為杜絕招生作弊,保證招生廉潔,上海市教委日前公佈了高校招生工作的“十不準”。

  這“十不準”包括:不準在報名、考試和錄取工作中循私舞弊;不準向考生和家長許願;不準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等共十條。(4月20日《新聞晨報》)

  不知為什麼,看到這十條規定,我就想笑。並使我想起了某地教育主管

  部門出臺的“老師不得猥褻、姦淫女學生”的規定。此類規定之所以惹人發笑,是因為其根本稱不上“規定”,只是生活中最基本的常識而已。把生活中最基本的常識上升為規定,不是文件制定者蔑視它人的智商,就是自己的智商出了問題。

  關鍵問題是,這種規定不可能根本性地解決問題,最多起到揚湯止沸的作用罷了,這種規定的“熱乎氣”最多只有三分鐘。等規定的“熱乎氣”一過,該出的問題還是照出不誤。就拿這個“十不準”來説吧,招生腐敗花樣多,十不準顯然是不夠的,如果只有十不準,是否意味著其它形式的違規行為不在禁止之列?另外,光規定“不準”,沒有規定詳細的處罰辦法。如果別人違反了這十不準怎麼辦?到時候恐怕只能臨時抱佛腳了,這樣規定有什麼“威懾力”可言?

  相信許多人和筆者一樣感到非常納悶:一些政府部門實際也是精英匯粹之地,但是為什麼卻時常出臺一些讓人哭笑不得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在內部是怎樣論證通過的?難道就沒有人反對?這種現象不得不讓我們懷疑一些部門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不得不懷疑這些部門的“執政能力”低於正常值?

  其實,出臺毫無意義的規定就是有關部門執政能力不高的體現。説明這些政府部門對如何解決問題也是束手無策,提不出更新、更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但是又不能不管、不能不表態。於是只好把人人都知道的“常識”重復再重復。這種重復,一方面造成了行政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給“有不法企圖之人”以不當心理暗示:不法行為同樣可以重復操作。

  總之,對政府機關而言,在解決問題時應做到三思而後行,認真展開調查研究,力求在思路上有創新,不斷提高執政能力。最起碼制定文件應避免太“粗糙”,或有規定,無措施;有禁止,無處罰等情況的出現。  (來源:紅網 作者:劉吉濤)

責編:蘭華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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