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2005年高考政策十大變化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13日 09:43)
前不久,教育部發出了《關於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併發布了《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對今年高校招生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政策性的規定,並提出了具體要求。據教育部學生司有關人士介紹,根據以前招生工作規定的執行情況,按照從嚴治招治考、加強規範管理的精神,在出臺今年招生工作規定前,教育部學生司召集了部分省級招辦和高校的負責人對原招生工作規定進行了認真的研討和修改。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把握“通知”和“規定”精神,本刊就其中的新變化進行解讀。
變化1 招生首次實施“陽光工程”
今年組織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實施的重點是確保招生錄取工作全程公開、信息透明。
解讀:高校招生工作要求公開、公平、公正,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要求招生錄取工作公開化、招生信息透明化,就是把我們的招生錄取工作置於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之下。可以説,“陽光工程”是落實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則的又一重要舉措。
變化2 外語聽力不作統一要求
從2005年開始,普通高校招生對考生外語聽力測試不再作全國統一要求。各地可根據本地教育實際自行決定外語聽力測試的考試形式、時間和計分辦法,並將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有關高等學校,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解讀:此變化屬今年考試形式變化的“重頭”之一。外語聽力測試是提高英語交際能力的重要手段,但測試手段和各地外語教育資源的不平衡和水平的差異,以及外語聽力測試的安全風險,統一考試有待改進。外語聽力測試權下放,一方面可以減小風險程度,另一方面各地還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對測試內容、計分等進行調整,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方就可以在時間和分值上進一步提高。
變化3 獨立學院招生廣告須審
獨立學院要全面如實介紹學校辦學性質、條件和收費標準等招生信息,不得做任何可能誤導考生的宣傳和承諾。招生廣告須經申辦高等學校和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方可發佈。並且要求獨立學院在招生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下達的招生計劃進行錄取,嚴禁未經省級招辦擅自組織生源、未經省級招辦核準擬錄取名單擅自寄發錄取通知書。
解讀:獨立學院是近年來招生界中的“新事物”,但個別院校在招生過程中也出現如擅自組織生源、擅自寄發錄取通知書等一些不良現象,嚴格規範其招生行為,有利於其自身的健康發展和維護招生錄取的良好形象。
變化4 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責任明確到崗、落實到人。進一步發揮各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考試工作的監督作用,強化對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時段的監督,嚴肅查處頂風違紀案件。
解讀:招生錄取工作,本是一塊凈土,但近兩年少數違紀行為卻嚴重損害了招生錄取工作“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實施,無疑將會給那些有違規違紀之想者一個警醒,對維護考生和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高校和教育的良好聲譽將起到積極作用。
變化5 “誠信考試”進入電子檔案
在報名時,所有考生均應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考生電子檔案內容應包括考生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
解讀:與招生錄取中的違紀現象相對應的,就是考場舞弊,這也是備受社會關注的,誠信考試也隨之而誕生。從去年開始,考生在報名時就要和招生考試機構簽訂一份誠信考試承諾書。今年,在規定中得到明確,而且要求把誠信考試記入考生的電子檔案中,這既有利於考生誠信考試的自律,也有利於考試的公平公正。
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包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誠信記錄等五部分。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變化6 報名限制四條減為三條
不得報名的人員有: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役者。
解讀:在今年的招生工作規定中,對不得報名的條件限制從以前的4條減少為3條,而以前“被高等學校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到報名結束之日起不滿一年者”不得報名的限制已取消,從而避免了因同一行為受兩次處罰,又是招生錄取工作以人為本的充分體現。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具有報名資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
變化7 加分考生名單、錄取結果要公示
符合加分投檔或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考生名單,必須由省級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分值。錄取結束後省級招辦和高等學校應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解讀:招生錄取工作程序和信息要公開、要透明,這是社會對高校招生錄取的希望和要求,也是實施“陽光工程”的具體體現。只有把享受“特殊政策”的考生和錄取結果放在“陽光”之下,才能經得起“風雨”的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只能取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最多不得超過20分。
(1)按相關規定評選獲得的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以上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上者;(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並經省級招生委員會在報考當年組織測試、認定的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3)烈士子女。
變化8 政策性加分適用考生所在地高校
經省級招生委員會討論決定,確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其分值不得超過20分,且有關省(區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於本地區高等學校,並須報教育部備案。
解讀:錄取時,有的地方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政策中增加一些(超過教育部規定的範圍)加分照顧項目,如2003年,很多高校和地方就增加了一項“工作在‘非典’一線人員的子女在高考時可享受加分照顧”政策。當然,這些增加的政策性加分中,有的帶有一定的地方性,不具有普遍意義,並且有的地方在實際操作中透明度也不高,有的高校對此接受程度不一,所以規定“僅適用於本地區高等學校”,既兼顧了地方實際情況,也有利於公平。
變化9 本科預留減少,定向計劃須核準
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於各地生源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計劃總數的1%。高職不再預留計劃。部分安排定向計劃的高等學校必須向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後,方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並且要與定向就業單位簽署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堅決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
解讀:預留計劃,原本是高等學校根據各地生源情況而進行適當調整使其平衡的一種方式,但在錄取中,有的高校對其使用管理不善,或利用其亂收費,把預留計劃比例從以前的3%減少為1%,把更多的計劃投放到各地,使之“明白化”,給了更多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取消了“省屬高校不得安排跨省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規定,強調定向計劃必須由教育部核準,這樣就可以從政策上防止假定向或一些違紀現象的發生。
變化10 體檢醫院要對考生體檢結論負責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對考生的體檢結論應規範準確,而且要求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對其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應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解讀:體檢結論是對考生身體素質的真實反映,是考生報考學校和專業時的參照,也是高校錄取時的重要參考部分。因高校有的專業對考生的視力、身高、有無疾病等有要求,考生體檢如達不到要求,而在體檢結論中沒有體現的話,就會與考生進校後的復查結論不一致,最終會給考生和高校帶來遺憾。所以,從體檢源頭防止遺憾的發生,既是對考生自己負責,也是對高校負責。
《江南時報》 (2005年04月12日 第十八版)
責編:英子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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