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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文化年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04日 16:15


中法文化年(2003-2005)

  第一條為規範中法文化年標識的使用,加強對中法文化年標識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法文化年標識是中法文化年混委會雙方在中法文化年期間(2003年-2005年)使

  用的統一標識,版權歸中法文化年混委會所有。

  第三條中法文化年標識呈長方形,長寬比例為3:2;標識底色為紅色和黑色;標識圖案為草書體寫成的黑色漢字“中”和灰色漢字“法”。色值為灰C49M41Y41K5;黑C75M68Y67K90;紅C0M99Y100K0。中國文化年標識下面為黑體漢字“中國文化年”和大寫Gothic Condenserd Bold Twenty字體法文“L'ANNEE DE LA CHINE(2003-2004)”;法國文化年標識下面為黑體漢字“法國文化年”和大寫Gothic Condenserd Bold Twenty字體法文“L’ANNEE DE LA FRANCE”。

  第四條中法文化年標識的使用範圍:

  (一)中法文化年中方組委會辦公室、中法文化年法方組委會辦公室、各省市中法文化年組委會辦公室、經中法文化年中方組委會認可的項目承辦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承辦單位)的辦公地點;

  (二)中國文化年和法國文化年開幕式、閉幕式、新聞發佈會等活動;

  (三)經中法文化年混委會確認的文化年項目及相關活動中使用的標牌、旗幟、文件、展覽圖錄、演出節目單等宣傳材料;

  (四)中法文化年混委會雙方、各省市中法文化年組委會工作中使用的信箋、信封、名片、禮品和其它有關中法文化年工作的辦公用品。

  (五)除以上條款規定外使用中法文化年標識的,須經中法文化年中方組委會辦公室授權。

  第五條使用中法文化年標識應當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隨意更改圖形、文字及顏色。

  第六條中法文化年標識不得用於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標、商業廣告;

  (二)不得用於與中法文化年活動無關的任何活動;

  (三)其它不適於使用的場所。

  第七條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7日起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歸中法文化年中方組委會辦公室。

(編輯:小文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