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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文化年贊助條例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04日 16:14

  2003至2005年中法兩國將分別在對方國家舉辦文化年活動,這是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和法國總統希拉克共同倡導與支持的重大交流項目,是中法兩國交流史上的一件大事。為確保文化年的順利進行和圓滿成功,並盡可能地減輕中央財政負擔,積極穩妥地籌集社會資金,做好中法文化年活動的贊助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與此同時,文化年期間,中法兩國交流項目眾多,而且涉及領域廣泛,延續時間長,勢必在中法兩國間産生巨大反響。這對於有意資助文化事業,開拓法國市場的企業而言,是一個樹立企業形象、擴大品牌知名度的良機。

  一、 中法文化年社會贊助委員會

  為統一管理和合理使用贊助資金,中法文化年中方委員會下設"中法文化年社會贊助委員會",委員會由文化年中方委員會成員組成(包括部計財司的同志),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項目負責人若干。其職責是負責制定工作條例,指定並委託仲介機構(公關公司)負責籌集社會贊助,在銀行開設專門帳戶,統一管理和使用贊助資金。同時,對仲介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贊助委員會須定期向中法文化年中方委員會彙報贊助籌集進展情況,接受中方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二、被指定的公關公司

  被指定的公關公司負責文化年整體贊助的策劃方案的設計、製作和印刷,並負責向潛在的贊助商發送。

  贊助委員會將按其所籌集的社會贊助資金的10%支付佣金。

  三、被指定的廣告公司

  被文化年中方委員會指定的廣告公司將獨家代理文化年的廣告業務。

  四、文化年贊助形式和回報方式

  1、對中法文化年進行整體贊助

  整體贊助是企業或團體以整個中法文化年活動為贊助對象,給予中法文化年中方委員會的贊助。贊助資金將由中法文化年中方委員會下設的社會贊助委員會負責統一管理和使用。

  整體贊助的回報方式:

  中法文化年社會贊助委員會將在整個文化年的過程中,以適當方式對贊助企業或團體做出回報。回報方式主要包括:在電臺、電視臺錄製並播放贊助企業的形象廣告、主要産品廣告、企業負責人專訪、企業專題片或專題報道;在報刊和文化年網站上刊登專版廣告和企業介紹;邀請企業負責人出席相關新聞發佈會,答謝酒會、文化年開幕式及文化年重點項目的開幕式和首演活動;在文化年的所有宣傳材料(圖錄、海報及入場券)上刊登贊助企業名稱;頒發榮譽證書等。整體贊助的回報率約為全部贊助金額的 30%-40%。

  2、對法文化年單獨項目進行贊助

  單獨項目贊助是企業或團體以文化年活動中單一項目為對象,給予具體項目承辦單位的贊助。

  回報方式:

  回報方式原則上由各承辦單位自行制定。對於單獨項目贊助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而且,承辦單位希望在文化年整體宣傳活動中或使用文化年整體回報資源給予企業回報的(如使用文化年網站或圖錄刊登企業廣告及相關內容等),項目承辦單位可向文化年贊助委員會提出申請,得到許可後,支付相關費用。

  五、實物及服務性贊助

  實物及服務性贊助將按其價值和優惠程度進行折合,並按照與資金贊助相應的回報條件給予回報。

  六、文化年標識的有償使用

  文化年期間,所有以贏利為目的使用文化年標識的,須向文化年贊助委員會支付相應費用。在得到文化年中方委員會許可,使用文化年標識製作文化年紀念品的企業(製作帶有標識的T恤衫、帽子、手錶、鋼筆、信封等)須向文化年中方委員會無償提供部分紀念品,數額將據具體情況而定。

(編輯:小文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