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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話筒獎評選

中國廣播電視學會“金話筒”獎評選實施細則

央視國際 2003年06月19日 16:05

  

節目主持人委員會2002年修訂
中國廣播電視學會2002年11月27日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廣播電視學會章程》、《中國廣播電視學會獎立項方案及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廣播電視學會“金話筒”獎是中國廣播電視學會批准立項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獎,廣播電視系統最高級專家獎。

  第三條 “金話筒”獎由中國廣播電視學會主辦,中廣學會節目主持人委員會承辦,獲獎證書蓋中國廣播電視學會印章。如有單位出資協辦,經中廣學會批准,可以冠名設杯。

  第四條 “金話筒”獎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五條 “金話筒”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激勵廣播電視節目主持人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愛崗敬業,努力創優;促進多出人才,繁榮主持人節目,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

  第二章 設項與送評

  第六條 “金話筒”獎設立下列分項:

  1、廣播“金話筒”獎;

  2、電視“金話筒”獎;

  3、廣播“金話筒”提名獎;

  4、電視“金話筒”提名獎。

  第七條 獲獎名額

  1、廣播“金話筒”獎10名;

  2、電視“金話筒”獎10名;

  3、廣播“金話筒”提名獎10名;

  4、電視“金話筒”提名獎10名。

  上述各項獲獎者,不排名次。“金話筒”獎如出現空缺,“提名獎”可以相應增加名額。遇有特殊情況,經中國廣播電視學會批准,可以增設“特殊榮譽獎”。

  第八條 獲獎名額分佈

  為調動各級臺參評積極性,在獲獎名額分佈上掌握以下原則:

  1、中央電視臺每屆獲“金話筒”獎名額不超過4人;

  2、副省級以下城市電視臺每屆獲“金話筒”獎名額不少於1人。

  第九條 參評資格和渠道

  1、“金話筒”獎特為節目主持人專設,“主持人”的身份由送評單位認定。參評者必須是本單位在編或聘用的專職主持人,並具有三年以上的主持經歷。客座主持人或業餘主持人不參評;同時從事播音和主持工作的播音員可以以主持人身份參評。

  2、“金話筒”獎在節目主持人委員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範圍內評選。未按期交納會費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取消參評資格。

  3、單位會員按評選通知分配的名額推薦本單位的節目主持人參評。

  4、單位會員有協辦“金話筒”獎評委會議、頒獎晚會和研討會議的義務。

  5、節目主持人委員會個人會員(包括單位會員的個人會員和未入會單位的個人會員)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並簽字加蓋公章,方可以個人會員身份參評,不受分配名額限制。配額內和配額外的參評者一視同仁。

  6、已獲得“金話筒”獎的主持人不再參評。

  第十條 參評材料和手續

  參評者向評委會報送四件材料:

  1、填寫參評申報表,單位領導簽字並加蓋公章。

  2、提交一張2寸正面免冠照片和一張5寸藝術照(供製作獎牌、上網和印製畫冊用)。

  3、提交一份小傳,1000字以內,重點介紹本人的基本情況、主持經歷、業績和獲獎情況等。

  4、提供代表作。要求如下:

  (1)本評選年度(上次評選申報截止日期至本次申報截止日期之間)正式播出的節目。

  (2)代表作應為主持人節目,界定標準為:①傳播者在節目中以主持人的身份出現;②應體現出主持人對於節目的駕馭能力;③語言表達方式以談話體為主;④具有直接的話語交流情態。

  (3)電視節目不超過20分鐘,廣播節目不超過30分鐘。如果節目時間超長,允許申報,但評委可以只選看20分鐘或選聽30分鐘;允許參評者自行節選片斷。綜藝晚會和娛樂節目,允許節選本評選年度播出的幾檔節目,組裝成參評帶。

  (4)廣播主持人附代表作文字稿。外語、少數民族語言和漢語方言節目主持人,代表作可用播出帶,但須附中文(漢語普通話)文字稿。電視節目是否附文字解説稿,由參評者自定。

  (5)代表作前面一律不作自我介紹。

  (6)凡報送的文字材料(包括參評申報表、小傳、代表作文字稿)要求一式20份。錄音帶報送盒帶。錄像帶採用BETACAM SP,合成後輸入一聲道。報送的音像和文字材料,由節目主持人委員會存檔,一律不退。

  第十一條 評選標準

  “金話筒”獎評選的對象為主持人,它與評選節目或作品既有聯絡,又有區別。代表作是評選的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評選時首先要考察參評者通過其代表作所展示的主持水準,同時要考察主持人的主持經歷、工作業績、社會影響等,然後作出全面的評價。

  “金話筒”獎評選標準主要為:

  1、政治表現方面: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模範遵守宣傳紀律,對社會和受眾有強烈的責任感。

  2、主持業務方面:有良好的語言、文字基本功和較高的綜合素質;能通過主持人個性與節目宗旨的有機統一形成為受眾喜聞樂見的主持風格;有較強的節目駕馭能力;認真鑽研、勇於探索,在主持人業務或理論研究方面有一定成果。

  3、社會評價方面:主持人在受眾中擁有較高的知名度,所主持的節目得到受眾和專家的好評,並有較高的收聽收視率;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形象良好。

  第三章 評選委員會

  第十二條 評委會組成

  評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專家學者;

  2、中廣學會領導、評獎工作專家組成員和節目主持人委員會負責人;

  3、單位會員主管業務的領導或資深節目主持人。單位會員的評委輪流擔任,並不得超過評委總數的1/3;

  4、評委中至少有3人持有國家級普通話測試證書。

  如需分組評選,復評評委小組實到評委不少於5人,終評評委小組實到評委不少於9人。

  評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評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領導小組,負責評委會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條 評委條件: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2、具有較高的廣播電視專業學術水平。除中廣學會、節目主持人委員會和單位會員領導外,其餘人員應具有正高級或副高級專業職務。

  3、秉公辦事,不循私情,嚴格遵守評獎工作紀律。

  第十四條 評委會職責:評委會應按照評獎條例組織評委認真研究參評者的文字材料,仔細審聽、審看、分析評議每一位參評節目主持人及其代表作,公正確定獲獎節目主持人及其等級。

  第十五條 復評評委會由節目主持人委員會組建,呈報中國廣播電視學會備案;終評評委會名單由節目主持人委員會提名,呈報中國廣播電視學會批准。

  第四章 評選作業

  第十六條 評選分為初評、復評、終評三個階段。

  1、初評由各單位會員組織。單位會員要認真負責地評選出本單位配額內的主持人,是否組建評委會由本單位領導決定。單位會員和非單位會員均需按評選標準(特別是“宣傳紀律”和“社會形象”兩項)對以個人會員身份參評的主持人進行審批。

  2、復評由節目主持人委員會組織評委會評選。節目主持人委員會設“廣播百優主持人”獎和“電視百優主持人”獎,獲獎者由節目主持人委員會頒發證書和獎牌。“百優”獎的終評即是“金話筒”獎的復評。在雙“百優”評選的基礎上,廣播、電視各評選出20名節目主持人送“金話筒”獎終評委員會。復評在中廣學會的領導和監督下進行,評獎工作專家組派專家參加復評評委會;

  3、終評委員會按下列程序工作:召開預備會,審聽、審看節目(作品),審讀文字材料,集體討論、評議,投票、計票。

  在充分評議討論的基礎上投票,獲得2/3以上贊成票方可入選;落選者獲“金話筒”提名獎。

  第十七條 唱票、計票應有兩名評委監督。

  第十八條 獲獎名單經評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簽字確認,報中廣學會批准。

  第五章 頒獎與研討

  第十九條 評獎結束後,公佈評獎結果,召開頒獎研討會,總結評獎工作,請專家講評並研討。

  第二十條 獲獎者由中廣學會頒發證書。“金話筒”獎頒發獎盃,“金話筒”提名獎頒發獎牌。獎盃和獎牌均以中國廣播電視學會名義頒發。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評獎、頒獎、講評、研討經費由節目主持人委員會依法籌集並接受中廣學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為擴大評獎成果,中國廣播電視學會和中廣學會節目主持人委員會可以將參評材料用於節目展播、出版書籍、製作音像資料,供從業人員學習、借鑒,使用時不再徵求原作者同意。凡創作單位和主持人報送參評並取得參評資格後,即視為認同本條款,不認同者應向節目主持人委員會書面申明。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經中國廣播電視學會批准後,自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於中國廣播電視學會節目主持人委員會。

(編輯:李恩泉來源:節目主持人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