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農村建設中有必要高度關注認識上存在的錯誤傾向,其中一種是:建設新農村,就是要恢復集體經濟。
評論説,提出新農村建設綱領後,各地官員蜂擁到集體經濟成功的典型———南街村和華西村參觀。輿論似乎認定,集體經濟更有利於新農村建設。這是一種危險的想法。上個世紀50至70年代的經驗已經證明,農村強制建立起來的集體經濟無助於解決三農問題。80年代之後賦予農民個人自由和財産權的改革,則釋放出了農民的創造性,使大量農民擺脫了絕對貧困。因此,新農村建設,絕不能無視法治與市場的基本改革方向,強制農民恢復集體經濟,搞“一刀切”。
當然,保障農民的個人自由與財産權,也絕不排斥農民自願性進行聯合、合作。某個村莊的農民如果經過理性思考,願意聯合起來,通過民主程序組建一個自願性的合作經濟與社會組織,並建立起民主的管理架構,那是他們的權利。事實上,在不少地方,農民早就組成這類自願合作性組織。關鍵一點是,任何一級黨政機構及村級管理組織,都不應當直接或間接地強制農民恢復集體經濟。(來源:《新聞週刊》)
責編:肖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