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土地制度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5日 14:38)
清代的土地制度,同明代一樣,仍分官田和民田兩種。
官 田
在官田中有官莊田、賜田、屯田、學田、祭田等。
1、官莊田
清代的官莊田分別為皇帝、貴族、旗人所有。
(1)皇室莊田:是清朝皇帝佔有的土地,簡稱皇莊,直屬內務府。皇莊大都集中在畿輔、錦州、熱河等地。據《大清會典》記載,皇莊共達1 078處,土地面積達35 772頃。皇莊設有莊頭,管理並使役農民為其耕作,莊頭的職務是世襲的,對佃農有任免權。莊頭向佃農收取的地租,除按一定比較交內務府外,其餘為其私人所得,看來莊頭也是地主或二地主。
(2)宗室莊田:是清朝皇帝賞賜給王公、貴族的土地。據《大清會典》記載,宗室莊田共有1 716所,土地面積共有13 338頃。其管理方法大休現皇室莊田。
(3)八旗莊田:是分給旗籍兵丁,即滿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成員的莊田,作為八旗兵丁在職時的衣食之資。八旗莊田是不納稅的土地。據《大清會典》記載,八旗莊田的土地面積為14萬多頃。
此外,尚有類似八旗莊田的駐防莊田,分佈在畿鋪、盛京,另外各省警備的旗人佔地面積也不少。
2、屯田
清代的屯田分軍屯和民屯兩種
(1)軍屯:清初各地駐軍均實行屯田。順治二年(1645)首先在順天府實行“計兵受田法”,每個官兵給可耕田10畝,官給牛具、種子。繼則推行于直隸、山東、江北、山西等駐軍。康熙六年(1667)定江浙等省份駐投誠官兵屯田,人給荒田50畝眷屬多的,量口增加畝數。
(2)民屯:順治六年(1649)令各省兼募流民,編甲給照,墾荒為業。募民墾殖,一般由國家供給耕牛、農具和種子、口糧以及房舍住處。凡新墾地,初定3年後起課,後改為6年後起課。
(3)學田:即專用於辦學經費開支的田地,如中央直屬的國子監,以及各省府州縣設置的書院等,均撥給一定數量的學田,以其租佃所得,供辦學費用。據乾隆十八年(1753)統計,全國共計有學田11 586頃。
(4)祭田:就是作為祭祀古聖先賢廟、墓、祠堂之用的田地,凡京師壇、遺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歷壇、文廟、祠墓、寺觀等祭田,均包括在內。
民 田
清代的民田可分為地主所有土地和農民所有土地。
1、地主所有土地
包括大中小地主所有的土地。其來源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來自封建官府的賞賜;(2)來自依仗權勢的巧取豪奪;(3)來自工商業者購買的土地;(4)其他。
2、農民所有土地
農民所有土地,即自耕農或半自耕農佔有的小塊土地。其主要來源有:
(1)承襲前工留傳下來的土地;(2)清初實行招民墾荒複業而得到的小塊土地;(3)農民在起義中佔據的前明藩王的莊田;(4)農民赴邊疆墾荒形成的小土地所有等。
天朝田畝制度
太平天國的《天朝田畝制度》,其主要內容是:
(1)廢除私有制,實行上帝所有制,實際上是實行天王或太平天國的國有制;(2)以家為單位,按照人口多少,不分男女,重新分配土地,將土按産量高低,分為九等,好壞搭配,受田者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不得買賣轉讓;(3)除分給每家田地外,還規定每家種對栽桑養蠶或飼養家禽的數額,每家五母雞二母彘;(4)農家自己不能生産製造的生産工具、器皿、房屋等,凡陶治木石等匠藝,由伍長及伍卒于農隙時製作;(5)建立守土鄉官制,以家為基礎,二十五家為“一兩”。把政治、軍事、經濟三者全為一體,寓兵于農;(6)以“兩”為基層組織單位,管理一切社會生活事項。
“天朝田畝制度”,提出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重新分配土地,解除封建壓迫,建立農民土地所有制的綱領,對於鼓舞革命鬥志,進行農民革命,有其積極意義。但是,這個綱領是要在小生産的基礎上廢除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會財富,以求人人平等,這是不切實際的幻想,根本無法實現。
責編:肖闊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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