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宋救荒制度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5日 14:36)
兩宋時期,由於外敵侵擾,內政不修,以致水旱、蝗螟等災害頻繁發生,災民遍野,餓殍滿地,社會秩序紊亂,嚴重威脅封建政權的穩固,因此,官府必須採取救濟措施,安定民生,恢復生産,以維持其封建統治。兩宋政權採取的主要措施是:
給於賑濟或貸給種食
兩宋時期,對受災人民不分主客戶,視災情輕重,直接發放常平、廣惠倉粟,或給於賑給,或貸給種食,使其維持生計,恢復生産。如本地倉儲不足,則轉漕于他路或遣使馳傳發省倉(中央倉儲);或勸募富室捐助錢粟賑給,由官府酬給官爵;或勸諭官吏出資賑濟,許書歷為課,若有貸資為救貧困者,秋成後由官府理償。有時也發放皇室內庫金帛,或出售祠部度牒,集資救濟。東南各地災荒,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萬石以賑濟之。
減免賦稅徭役
兩宋時期,在發生災荒之時,租賦未徵收或徵收未完成的,可視災情輕重,或量予減少,或完全免除,或留待下年徵收;賦稅有折變、支移的免除之,免除力役,免除多年舊欠等。
災民流亡他鄉,關津給予方便
兩宋時期,災民流亡他鄉的,關津給予方便,不收渡錢,所至信在官第或寺觀,為煮糜粥以食之,或每人每日給口糧。其能歸鄉複業的,則計日給與資助遣之使歸;其無家可歸的,則或授以閒提案,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者人修工役;其老幼弱疾不能自存的,則由官府收養。對因疾疫死亡的,由官府埋葬,並賜給其家屬錢谷。由於官府採取這些應急措施,對安緝流亡,使災民安定生活,不致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安,起了重要作用。
分散饑民,隨地儲糧,勸民出粟
宋仁宗慶曆八年(1048),“河北、京東西大水為災,人相食,流民入京東者不可勝數,……時富弼知青州,以為饑民眾多,應使分散各地,擇所部豐稔者,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加上官儲,隨地地儲糧。各地擇寺觀及以私空舍與依山岩為窟室,得十多萬區處,散處饑民,以彼岸薪水給用。分遣寄居閒散官員,並輩流民中曾為吏胥走隸者主持賑濟並供簿書、給納、守衛等役,官吏皆給其祿,並書其勞,約為日後奏請賞賜,並每五日遣人以酒肉飯糗慰勞,使其就災民所聚居處,選老弱疾病者廩之,以此人人盡力”(《續資治通鑒》卷50,仁宗皇祐元年二月)。“前此救災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饑民聚為疾疫及相蹈藉死,死待哺數日,不得粥而仆,名為救而實殺之。弼所立法,簡便周至,天下傳以為式”。
官府倉儲不敷,出爵賞勸誘富室捐粟
南宋時期,由於官府倉儲不敷,乃特出爵賞勸誘富室捐粟,用以救濟災民。紹興元年報1131),詔富室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糶米3 000石以上者,給守闕進義校尉;1.5萬石以上者給進武校尉;2萬石以上者取旨優異推賞。已有官蔭不願補助者,比類施行。孝宗乾道七年(1171),湖南、江西旱災,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無官之人,1 500石補進義校尉;2 000石補武校尉;4 000石補承信郎;5 000石補承節郎等。對文武官吏亦勸出粟,按額數多寡給予升轉。
禁止遏糶,以利糧食週轉,便於救濟災民
淳熙七年(1180)九月,禁止各路遏糶,即禁止各路限粟出境,以利糧食週轉流通,便於救濟災民。淳熙十一年(1184)七月,浙西、江東大水為災,禁止各州遏糶。光宗紹熙五年(1194)二月,禁止江西、湖南遏糶。寶慶三年(1227),監察御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谷賤傷農,兇歉之地,濟糶無策,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乞申嚴遏糶之禁,凡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推行,不致文具。從之。”(《宋史 食貨志》)寧宗慶元元年(1195),還曾制定告藏法令,凡屬商販不準囤積,必須盡數糶出,如有囤積,許人告發,給予懲處,並獎告者。正如《宋史 食貨志》中所説的:“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賑給無窮,復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
責編:肖闊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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