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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救荒制度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5日 14:35)

  元代的災荒也較多,官府對救荒也較為重視,所採取的主要措施是:

  給與賑貸

  元代的賑貸,一般要看災情輕重而定,採取貸與粟米和錢鈔,降價賑糶等辦法,以維持災民的生計,扶助其恢復生産。元統元年(1333)八月,“澤州、潞州旱,民饑,遣使賑之;十一月發常平倉粟賑益都、濟南、濱棣饑民”(《元史世祖紀》)。元統三年(1335)七月,以課銀150錠賑甘州貧民,閏八月,以粟3萬石賑濟南饑民(《元史食貨志》)。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以帛1 000匹,鈔300錠,賑水達達地貧民;二十二年(1285)于京師開始實行賑糶,在京城南設鋪各3所,分遣官吏,發海倉運儲,減價出糶,白鈔每米石五兩,歲以為常。二十四年(1287)正月,以鈔萬錠賑斡端貧民,西邊歲饑民困,賜絹萬匹,四月以陳米給貧民,七月以糧給諸王阿只吉部貧民,大口二斗,小口一斗(《元史食貨志》)。元貞元年(1295)以京師米貴,擴大世祖定制,設店肆30所,發糧7萬多石出糶,白粳米每石中統鈔15兩,白米每石12兩,糙米每石六兩五錢。自是以後,每年出糶大都在50萬石左右(《元史食貨志》)。大德元年(1297)六月,以糧4000余石賑産平路饑民,1.5萬石賑 江西被水之家,290余石賑鐵裏乾等四站饑戶;七月,寧海州饑,以米9400余石賑之;十月,揚州、淮安路饑,韶州、南雄、建德、溫州皆大水,並給糧賑之(《元史成宗紀》)。

  減免賦役

  元代還根據災情輕重不同,分別減少或免除應繳賦稅或差役,以示賑恤。如至元十七年(1280)十二月,賑鞏昌、常德路饑民,仍免其徭役(《續資治通鑒》卷185,至元十七年十二月)。至元十八年(1281)二月,以遼陽、懿、蓋、北京、大定諸州旱,免今年租稅之半;十二月,保定路清苑縣水,平陽路松山縣旱,高唐、夏津、武城等縣蟊害稼,並免今年租,計3.6萬餘石(同上,至元十八年二月)。至元二十六年(1289)六月,濟寧、東平、汴梁、濟南等入處霖雨害稼,免田租105 749石;七月,兩淮屯田雨雹害稼,免今年田租;八月,大都路霖雨害稼,臺、婺兩州饑,均免今年田租(《續資治通鑒》卷189,至元二十六年)。至大元年(1308),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饑,其科差、夏稅並予免除。類似情形頗多,不能一一列舉。

  馳山林川澤之禁

  元代在災荒年份,還弛山林川澤之禁,給災民以生路。採用這種辦法,還可以解決國家調運賑糧的困難。元統二年(1334)五月,因災荒解除諸路山澤的禁令(《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五年(1288)正月,因遼陽省災荒,“弛遼陽漁獵之禁,惟毋殺孕獸”;二月,“刺江淮毋捕天鵝,弛魚濼禁”(《續資治通鑒》卷188,至元二十五年)。大德四年(1300)二月,賑湖北饑民,仍弛山澤之禁;大德七年(1303)正月,以河北、甘肅、狹西等郡災,弛饑荒所在山澤、河泊之禁一年(《續資治通鑒》卷193、194,大德四年、七年)。

  採取入粟補官辦法,誘勸富室殷戶捐獻糧谷賑濟災民

  元至順元年(1330),由於內名郡縣亢旱為災,饑民眾多,國家儲糧有限,窮于應儲,於是採納太師答刺罕等建議,實行富室入粟補官辦法,凡江南、狹西、河南等處,令富室依例出米,無米者依價折鈔,狹西每石80兩,江南三省每石40兩,實授鹽、茶流官,如不仕,讓封父母者聽。錢谷官考滿,依例升轉。陜西省,入粟1 500石以上,從七品;1 000石以上,正八品;500石以上,從八品;300石以上,正九品;200石以上,從九品;100石以上,上等錢谷官;80石以上,中等錢谷官;50石以上,下等錢谷官;30石以上,旌表門閭。江南三省,1萬石以上,正七品;5 000石以上,從七品;3 000石以上,正八品;2 000石以上,從八品;1 000石以上,正九品;500石以上,從九品;300石以上,上等錢谷官;250石以上,中等錢谷官,200石以上,下等錢谷官(《元史食貨志》)。採用入粟補官的辦法,國家得以掌握大量粟谷,對彌補倉儲不足,及時救濟災民,起了重要作用。

責編:肖闊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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