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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發佈2003年留學預警總匯

專家談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活動中存在的“陷阱”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22日 15:18

  針對目前某些留學仲介服務機構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採取提供虛假或不完全信息、發佈虛假廣告、誘導訂立不利於留學當事人的仲介合同等方式,侵害留學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問題,有關專家提醒留學當事人在訂立留學仲介合同時,應提高警惕,提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防止誤入仲介機構設置的種種"陷阱"。

  一、模糊國外學校性質和資質。在西方教育比較發達的國家,資質較好的學校包括私立學校都很看重聲譽和質量,學生入學要求相當嚴格,學生往往需要參加多種科目的入學考試,錄取難度大,絕不是有錢就可以上的。但某些仲介卻虛假介紹學校情況,有的甚至還誤導稱:只要上了所謂"預科班",不再需要考試就可以輕鬆進大學。有的仲介採取"偷梁換柱"的方法,把國外語言培訓學校説成是進入大學的必由之路和捷徑,把只有幾間房子、幾個教師的"小作坊",幾人合辦的隨時會因生源不足而關門倒閉的"野雞學校",也吹噓成是跨入大學門檻的必經之路;有的仲介故意混淆學校的性質,回避關鍵性問題,將與世界名牌大學沒有任何關係的語言學校説成是正規學校或正規預科學校;有的機構明明沒有學歷學位的授予權,卻也要狐假虎威,以"分校"、"分部"自居,打出"名師教授、授予MBA學位"等幌子,誤導和欺騙消費者。有的仲介還在中文翻譯上做文章,將國外的專科學校"College"翻譯成為綜合性大學"University",或者翻譯成大學的下屬學院"School";將"Diploma"證書翻譯成為學位證書"Degree"等。因此,留學人員應該通過多種渠道,搞清楚學校的性質和資質,安全邁出留學第一步。

  二、巧取多收仲介費用。通過留學仲介辦理出國留學的,出國前一般需交兩筆費用:仲介服務費和境外服務費。前者一般在1萬元左右,這是明碼標價的,但後者"學問"就大了,有事前不透明、事後説不清之嫌。關鍵有二點:一是在辦理過程中,仲介事先故意不説明這些費用的真實用處。當留學當事人感到這筆費用並沒有花在自己身上,國外現況與出國前留學仲介承諾的有很大出入而産生疑問並想要討個説法時,這時仲介則會遞上一份少則十幾項、多則幾十項的境外服務收費項目的清單,清單上除學費外還會羅列出事先未知、且名目繁多的服務費。這些費用是真是假、是實是虛、是多是少,其中的奧妙恐怕連留學當事人也搞不清,説不明了,就更難深究和追要了。二是仲介代向外方學校交納的費用中,是否全部交與對方,其中用在留學當事人身上的又有多少,這些是否都合乎有關法律程序或者説合乎國際慣例,交錢後又能否及時拿到正式有效的收據等,這些重要問題一般事前很難考慮到,事後也很難核實。有的留學當事人到國外才發現學費並沒有那麼多,白交了不少冤枉錢,但這時想要追回已經晚了。所以,留學當事人交納每一筆費用時,一定要搞清楚用途,是否需要這麼多,千萬不要忘記索要正式收據、發票,因為一旦出現問題打起官司,這些收據和發票都是重要的憑據,否則即使訴諸法律也無法挽回損失。

  三、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某些留學仲介因利益驅使,做出種種國外情況的虛假承諾,但等留學當事人發現所承諾的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很大出入後,已很難通過合法途徑得到合理的賠償。比如,有的留學仲介稱,其提供的在國外生活標準相當於當地中産階級生活標準,但留學當事人還是應該先搞清楚,當地中産階級家庭生活標準是多少?所以,當遇到類似模棱兩可容易産生歧意與糾紛的問題時,一定要事先搞清楚每一細節問題。像上述問題就需要核實每天的住宿、伙食費具體標準是多少?其中的服務費、手續費、仲介費等又是多少?這些都要先説清、明算賬、再簽訂仲介合同(協議),以免引發糾紛後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去年,北京學生李某曾起訴某留學仲介,指責該仲介承諾的在英食宿生活條件和標準,與實際情況有很大差距,隨後原、被告雙方就如何認定中等生活標準等問題展開激烈爭論。不管法院最後如何判決,但此類問題帶來的警示作用卻不應忽視。至於少數仲介受經濟利益驅使,不顧職業道德,為不夠入學條件的留學當事人出具假材料假證明的事,留學當事人則更不要存有僥倖心理,因為最終吃虧的必定是留學當事人。還有少數仲介故意提供國外虛假信息,比如,南非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不允許留學生打工,但他們卻謊稱南非政府允許留學生邊打工邊學習,以吸引家境不富裕、想走勤工儉學途徑的留學當事人。所以,通過正規渠道多了解留學國家的情況,特別是學校資質方面的情況,是鑒別"承諾"真偽虛實的重要保證。

  來源: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

(編輯:王萍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