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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應具備哪些條件?
從事仲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 (二)有熟悉國家自費出國留學政策和教育服務性業務的工作人員。具體是指開展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的機構的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的教育情況和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或者曾經從事過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應當有具備外語、法律、財會和文秘專業資格的人員;仲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5名;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
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以下簡稱仲介服務)係指經批准的教育服務性機構通過與國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門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合作,開展的與我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有關的仲介活動。 第三條 申辦仲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 (二) 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自費留學政策並從事過教育服務性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 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係; (四) 有必備的資金在學生經濟利益受損時保障其合法權益,按協議予以賠償。
國家為保證自費留學當事人利益有哪些規定?
為保護自費留學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有關規定確定了備用金管理制度。 (一)仲介服務機構必須與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簽訂《委託監管備用金協議》,並按照協議規定將備用金存人指定國有銀行中該仲介服務機構的委託賬戶。 (二)該備用金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實行監管。未經監管部門的共同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管理規定》第三條中的“教育服務性機構”,是指為中國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管理規定》第三條中的“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自費出國留學政策並從事過教育服務性業務的工作人員”,是指開展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服務機構”)的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的教育情況和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或者曾經從事過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應當有具備外語、法律、財會和文秘專業資格的人員;仲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5名;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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