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18日 10:14 來源:
根據教育部與英國牛津大學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受教育部委託,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從我國有關高校(名單見附)選派10名優秀人員于2006年9月赴牛津大學攻讀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其碩士學位生、博士學位生各5名。
現將遴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選派工作須按照“擴大規模、提高層次、保證重點、增強效益”的基本思路展開,並結合國家、本地區和本單位的發展對相關人才培養的需要。
二、本項目優先資助的學科、專業領域為:(1)通信及信息技術、(2)農業高新技術、(3)生命科學與人口健康、(4)材料科學與新材料、(5)能源與環境、(6)工程科學、(7)應用社會科學與WTO相關學科。具體的學科、專業方向以牛津大學已開設的課程為準。
請各申請者上網查詢牛津大學各學院的課程設置,以便確定自己申請的具體課程和研究方向,網址為www.ox.ac.uk/gsp。博士學位申請人請務必先與牛津大學相關導師建立初步聯絡,以便確定校方能夠提供相應的專業指導。
三、申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德才兼備,身心健康,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相關專業的本科或碩士學位;
3、在校青年骨幹教師;或經所在院校重點推薦,在讀研究生(2006年8月以前畢業)也可申報;
4、較好的英語水平:申請人一般須經過IELTS(學術類)、TOEFL或CPE英語水平考試,成績要求請參考:http://www.admin.ox.ac.uk/postgraduate/apply/english.shtml。詳細的分數要求請根據所申請的專業課程具體查詢。
四、本項目推薦選拔工作採取差額遴選的方法,以體現選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競爭性。中英雙方將共同評審,以確定最終錄取人員。
經批准錄取的留學人員將於2006年9月派出,留學期限視所攻讀的學位和專業而定(一般不超過4年)。留學人員在規定留學期間的學費(University fees)及學院費(College Fees)由牛津大學提供,生活費和一次性往返國際旅費由國家留學基金提供。
五、請你單位按照上述要求推薦至多2至3名人選(其中碩士學位人選、博士學位人選至少各1名),並請務必于2005年11月27日前將推薦人選的以下材料報送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項目合作與諮詢部:
1、《出國留學申請表(項目類)》,下載網址:http://www.csc.edu.cn/gb/download/lxsq.pdf;
2、《單位推薦意見表》,下載網址:http://www.csc.edu.cn/gb/download/tjyj.pdf;
3、《2006-7年度牛津大學研究生入學申請表》(Application Form for Graduate Study 2006-7)及相關附加材料;
《2006-7年度牛津大學研究生入學申請表》及《填表説明》(Notes for Guidance for Applicants for Graduate Study 2006-2007)下載網址: http://www.admin.ox.ac.uk/postgraduate/apply/forms/;
請申請人仔細閱讀《填表説明》,根據要求填寫《2006-7年度牛津大學研究生入學申請表》並根據《填表説明》以及所選擇的專業課程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附加材料。
所有申請材料一式三套(一套原件、兩套複印件)。其中一套原件、一套複印件將轉交牛津大學用於英方評審,一套複印件用於國家留學基金委評審。所有申請材料請按套分別整理裝訂。由於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延誤和其他問題由申請人本人負責。
六、根據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工作的有關規定,推薦人選應交納報名評審費五百元人民幣,屆時請將此項費用匯至如下地址: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
戶 名: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賬 號:0102049509026401697
電匯憑證上請務必註明“英國牛津大學項目”和申請人姓名。請將電匯憑證複印件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寄往國家留學基金委。
七、根據有關規定,正式錄取的留學人員須按照國家公派留學人員選派辦法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交納國際交流服務費及交存留學保證金等相關手續。留學人員在規定的留學期間國內有關待遇按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各單位應確保推薦人選不同時申請其他國家公派留學項目,候選人一經項目錄取,不得無故放棄錄取資格。未被錄取人員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不再負責派出事宜,請各推薦單位做好其工作、學習安排。
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項目合作與諮詢部聯絡。
地 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60號
郵政編碼:100031
聯絡人:潘悅
電 話:010-6641 3119
傳 真:010-6641 0637
電子郵件:ypan@csc.edu.cn
(來源:國家留學基金委)
責編: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