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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批判》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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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七:網絡版權呼喚理性關注
作者:CCTV.com欄目專稿 發佈時間: 2004-1-6 9:24:18



網絡版權的規範與管理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請問各位專家,目前關於網絡版權有哪些是熱點問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哪些難點?
  【特邀嘉賓:陳錦川】難點很多,其中一個難點,比如説關於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網絡服務商他的責任問題。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種網絡服務商對於他提供鏈結服務造成侵權的,是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的。比如説,當他提供鏈結服務的作品是侵權作品,被侵權人要求他採取措施,那麼他就應該採取措施避免這種侵權作品出現,但是,鏈結是網絡一項重要的技術手段,如果要求提供鏈結服務的網站刪除有關信息,達到避免侵權作品出現的目的,這是很難實現的。因為,還可以通過其他的途徑來找到那個侵權作品。而且,刪除有關信息,同樣會涉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問題。所以,關於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網絡服務商的責任有一種觀點認為:第一,他應該在技術上能夠做到消除這個侵權作品;第二,他在採取措施時,不能夠損害他人的利益。

  【嘉賓主持:鄭成思】目前一些音樂作品、影視作品被廣大網友所喜愛,在網絡上廣泛流傳,這是屬於侵權行為,請陳老師以其中一個典型案例來對類似糾紛案件進行點評。
  【特邀嘉賓:陳錦川】介紹一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前一段時間我作為主審法官剛剛審結了一個案例,我們有一家單位,將幾千個刊物採取掃描錄入的方式做成了數據庫光盤,作為消費者來説,顯然非常歡迎這種數據庫和光盤,因為他只要買一張或兩張就能看到所有的刊物,就能了解到所有刊物所登出的內容,雖然説這種光盤的形式顯然會得到消費者的歡迎,但是,另外一個方面,他卻極大的損害了刊物作者的利益,因為我買一張光盤就夠了,我不用再去買刊物了,所以這裡面就有一個利益平衡的問題,我們《版權法》一方面要保護作者的利益,另外一方面又要維護公眾的利益,但是,保護作者的利益,是一個前提,因為只有保護作者的利益,才能夠促進作者的創作熱情。
  【漫游世界】我認為一些音樂、影視作品被廣大網友下載流傳,這不能視為侵權,只有當作品被其他媒體轉載或用於贏利時才能認為是侵權,如你所説網友因為喜愛出於欣賞目的而傳播也視為侵權,那你的作品上網發佈的目的又是什麼呢?
  【特邀嘉賓:陳錦川】關於對作品的下載要區分幾種情況,他下載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還是為了傳播,如果他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就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如果他下載是為了傳播這個作品,那麼不管他是否贏利,都將構成侵權。舉個例子來説,把他人的音樂下載了複製成錄音帶或者CD,然後廣泛的傳播,這就是侵權。

  【嘉賓主持:鄭成思】在網絡推廣之前,國人有了版權方面的糾紛,例如某一作品是否享有版權(甚至是否形成作品)?是否發生侵權等等,經常首先考慮找國家版權局要個結論。在網絡開通後,類似的糾紛要求國家版權局給個結論,或者給個"説法"的案例,請許司長舉出一個並加以點評。
  【特邀嘉賓:許超】前不久,一家日本公司到地方版權局投訴,稱該公司生産的計算機程序被他人倣冒,並在某個城市出售。地方版權局受理了此案,在調查中發現,這批係爭的軟體是從台灣引進的,銷售商有合法交易的所有法律文件。地方版權局提出問題,僅憑日方的投訴能否認定係爭的軟體就是投訴人開發的?由於供貨人在台灣,無法驗證軟體是不是盜版的。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我們做了答覆。各國著作權法都有一條相同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為作者。"這句話的意思是,著作權自動産生,在認定作者資格的時候,根據作品的署名就可以推定誰是作者,這只是一種初步證據,如果有相反的證據,則依照事實認定版權的歸屬。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署名推定就是認定作者的最終依據。對於本案,投訴人只要能夠舉出初步證據,就可以認定其權利資格。下一步的舉證責任在銷售商。銷售商如果不能證明其銷售的軟體是合法複製的,則應當停止銷售。銷售商希望繼續銷售的,應當要求供貨商提供合法複製的證明。如果銷售商既不要求供貨商提供證明,也不停止銷售,則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嘉賓主持:鄭成思】新聞出版總署打擊有形市場的盜版,請問如果有形市場的盜版的一部分轉移到網絡,國家版權局將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或者已經採取什麼措施來打擊網上盜版?同時,又要分清網上盜版和積極傳播大眾喜愛音的網絡作品的界線?
  【特邀嘉賓:許超】對於網上盜版,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侵權人除應承擔民事責任外,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還應承擔行政責任。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都有權查處網上盜版的侵權行為。處罰的種類包括:責令停止侵權;銷毀侵權複製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用於盜版的設備和材料。由於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實施的時間尚短,目前還沒有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網上盜版的案例。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國務院還將另行制定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在保護辦法未出台之前,各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網絡盜版的案件中,只能依據行政處罰法、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和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特邀嘉賓:許超】無論是傳統環境下的盜版還是網上盜版,侵犯的都主要是暢銷的作品。因為,盜版分子進行違法行為的主要動力是利益驅動。我認為,打擊網上盜版和積極傳播大眾喜愛的音樂作品並不矛盾。音樂作品的版權只有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激發作曲家創作更優秀的、更多的好作品。
  【漫游世界】我們國家的網絡版權立法與管理還有待完善。
  【嘉賓主持:鄭成思】綜合第一、兩個問題的回答,我認為總結起來,應當説2000年是我們國家網絡立法最熱的一年,在這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互聯網安全規定,就已經包含了在網絡上保護知識産權的條款。2001年《著作權法》的修正案吸取了世界知識産權組織1996年的兩個網絡版權公約的主要原則,基本上使得網絡上的版權保護有了保障。當然,這些原則的具體實施還有待國務院相應的實施條例的頒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應的司法解釋的出台。在網絡上保護版權,如果保護得當,只會促進我國網絡事業的發展。我説保護得當意思是這種保護不應當是絕對的,而應當在承認權利的排他性的同時,承認對權利的限制。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目前對網絡版權的規範、管理方面還存在哪些不足?
  【特邀嘉賓:許超】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ISP和ICP要進行概念上的定義。因為,兩者要承擔的責任是不一樣的。尤其對於ISP如果追究過於嚴格的責任,將會阻礙網絡業的發展。第二,對於擅自破壞他人技術措施,也要進行細化的規定。不能説,凡是破壞他人技術措施的都是侵權。要具體規定一下哪些是法律允許的,哪些是不允許的。第三,對於擅自去除他人電子管理權利信息,要做進一步的規範。第四,對於網絡環境下的限制,也要細化,這些都直接關係到法律的執行。此外,加大對公眾的正面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能否有效地實施,取決於每一個公民的認知度。


責編:張青葉、邢立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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