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電視批判
首頁  | 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網絡電視直播點播手機MP4
指南首頁
電視批判
問題聚焦----------
特邀專家----------
電視書刊----------
電視批判論壇------
大學生談電視論壇--
節目預告
央視動態
主持人
央視互動
編導手記
電視時間表
意見箱

《電視批判》版權聲明

  《電視批判》係我網站獨家創辦的探索電視文化的欄目。最近某些網站未經許可,大量非法使用我網站獨家資源,擅自轉載、抄襲《電視批判》的專欄文章,嚴重侵害了我網站的版權權益,特此提出嚴重警告,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如需轉載《電視批判》的相關作品,必須經央視國際網絡的書面特別授權。
  聯繫電話:(010)68508381-780。

 

之七:網絡版權呼喚理性關注
作者:CCTV.com欄目專稿 發佈時間: 2004-1-6 9:24:18



網民關注網絡侵權


  【漫游世界】請陳錦川庭長給我們介紹下,網絡版權侵權有哪些具體表現。
  【特邀嘉賓:陳錦川】從實踐中來看,主要有幾種形式,一是將所謂的傳統作品,比如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影視作品上載到網上進行傳播;二是在網與網之間的抄襲、剽竊,或者未經許可複製下來的;三是將網上發表的作品下載來使用。主要就是這幾種形式。

  【古天草竹】請問專家有的網站在網民加入的時候就單方面做出規定,在網站發表文章的版權歸網站所有,這合理麼?
  【特邀嘉賓:許超】網站單方面的規定,在法律上,可以看做是種要約。向該網站提供作品的人,如果沒有其他聲明,其行為可看做是對網站要約的承諾。如果不願意接受網站提出的要求,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即反要約。網站在看到反要約以後,如果接受反要約的內容,也未嘗不可。總之,版權的歸屬可以通過約定解決。
  【漫游世界】"要約"與"反要約"這兩個法律概念很重要,作為網絡信息的發佈者、傳播者和使用者都會經常涉及這一對法律概念的。
  【隔壁那個王二】反要約是很難實現的,對於站方的規定,個人要麼接受,要麼不接受。站方只有一個,而用戶的數量可能是無限的,每個人都來反要約,就不堪設想了。

  【河東柳生】關於反要約:我覺得在技術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人在網站註冊的時候,面臨的只有兩個選擇;要麼你同意網站的條件(不管是否合理),要麼你就選擇不接受該網站的服務。
  【漫游世界】關於這一問題,作為網絡傳播者應當尊重作者的反要約,這位所説到的自己作品走紅,與網絡傳播者的策劃存在必然關係,在強調作者個人版權的同時,也應當尊重網絡傳播者的精心策劃喲。
  【特邀嘉賓:陳錦川】這實際上是一個所謂的合同的問題,網站提出了一些條件,所謂寫手要在網上活動的話,就不得不接受這些網站的條件,從形式上來説,實際上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可以受《合同法》的調整。那麼在《合同法》上有一個規定,簽訂的合同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宣告無效;還有,如果所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宣告無效。所以,一旦以後發生糾紛,那麼當事人可以根據這些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個也説明《合同法》不僅適用於所謂的實在的世界,也應該適用於虛擬的世界中的民事行為。
  【古天草竹】請問專家,這屬不屬於所謂的"霸王條款"?是否可以通過法律要求其改變這一做法。因為等一旦發生糾紛再動用法律畢竟是被動的。
  【漫游世界】我認為這不能作為"霸王條款"來對待,因為網站作為主約一方,應當有他的優勢,如何網站利用用他的優勢對作者構成侵害,就像陳庭長所説的,應當有合同法來調整。

  【chenqingfu】嘉賓老師:我的文章被網站轉載後,網站已構成侵權,我個人應如何處理這件事,請指點!越詳細越好!
  【漫游世界】你最好能把你被侵權的過程説具體些,才便於專家回答你的問題。
  【特邀嘉賓:陳錦川】首先要區別一下這是什麼網站,它是僅僅提供一個網絡空間服務呢,還是提供鏈結呢,或者還是直接上載你作品的網站。針對這種不同的對象,可以採取不同的手段。比如對提供網絡空間服務的,提供鏈結的,你可以跟他發出一個警告,告訴他所提供服務的作品是侵權作品,要求他遮蓋消除。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提供這些服務的網站,他沒有義務審查所上載的作品是否是侵權作品,只有在你向他發出警告以後,他有能力採取技術措施而沒有採取的情況下才構成侵權。對於直接上載網站,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還有一項比較有力的措施是,在沒有正式起訴前,可以向法院提出一個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法院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直接要求有關網站停止侵權。

  【漫游世界】作為我們網友個人來説,如何才能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或少受侵害呢?
  【特邀嘉賓:陳錦川】著作權權利的客體是作品,權利人對作品沒有辦法予以控制,不像有形物權利人可以有效的控制物本身,所以作品一旦發表了以後,權利人就難以支配,所以別人未經許可複製發行,權利人是沒有辦法的,但是,從實踐中所掌握的情況來看,為了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利益,權利人還是可以採取一些措施,比如,一篇文章在網上發表的時候,可以申明不得轉載,這樣別人要轉載的話,就構成侵權;另外,權利人要注意確保自己跟作品之間的關係。有一個案例,一個作者發表一個作品以後,他署的是假名,他人抄了他的作品,他到法院起訴,法院後來沒有支持他,因為他不能證明作品上署的假名跟他真名之間的關係,或者説他不能證明這個作品是他創作的。

  【隔壁那個王二】可是在網絡上使用假名(筆名)的情況非常的普遍,怎麼辦?
  【漫游世界】只要你在註冊筆名時使用的其他各種個資料是真實的話,還是可以説明你的真名與筆名之間的關係的,你的權利還是能依法得到保護的。
  【隔壁那個王二】密碼能夠作為證據來證明作品與個人之間的對應關係?
  【特邀嘉賓:陳錦川】就需要有一些證據來證明這個假名和真名之間的關係,比如我們遇到一種情況,作品在網上發表以後,網站給他寄稿酬,用的是作品署的假名(或筆名),匯款單來證明他跟假名(筆名)之間的關係;我們曾經還有一種情況,他要進入自己的網頁就有一個密碼,一般來説別人是不知道的,他能夠用這個密碼進入到他這個作品,也能夠證明他跟作品之間的關係。

  【chenqingfu】我在其他報刊發表的文章,先後被多家網站轉載,有的給予署名,有的連署名也沒有,更別説稿酬了,這算不算侵權?
  【特邀嘉賓:陳錦川】關於轉載,法律規定有一些限制的條件,比如説,第一,作者已經申明不得轉載,那就不能轉載;第二,轉載應該註明出處,應該給作者署名,應該給作者支付報酬。如果轉載沒有署名的實際上是一種抄襲,因為他把別人的作品當成了自己的作品,如果他署上了自己的名字的話,不支付報酬,就侵犯了作者的獲得報酬權。

  【隔壁那個王二】《著作權法》裏似乎對網絡內的版權較少關注(比之於電子出版物),請問這是什麼原因?另外,據報道,有刊物因為擅自發表網絡內的文字作品而賠償一萬元,請問專家的看法?
  【特邀嘉賓:陳錦川】對這個問題應該這麼理解,著作權法對網絡裏面的版權並沒有較少關注。從條文上看,似乎版權法很少有涉及網絡這兩個字眼的規定,但實際上法律裏面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對作品的形式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網絡上面出現的版權問題。比如説,著作權法裏有一項權利就是複製權,把一個傳統的作品比如説文字作品、音樂作品、電影作品進行數字化,然後上載到網絡中,那麼這就是複製權的控制範圍。
  關於擅自發表網絡類文字作品賠償的問題,在著作權法裏面有一個規定:報刊之間可以互相轉載已經發表的文章。但是這個規定是有限制條件的,比如它只能局限於報刊之間。關於網絡跟紙介質的媒體能不能互相轉載,法律沒有專門規定,就應認為不能互相轉載。所以,刊物未經網絡內文字作品的作者許可轉載他的作品就構成了侵權,實際上是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關於賠償,著作權法有對這種賠償方法的特別規定,或者以原告的損失來作為賠償的依據,或者以被告的非法所得來作為依據,或者按照法定賠償,在50萬元以內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和情況來確定一個具體的賠償數額,由於轉載文字作品量有多大我不知道,所以我不好對一萬元是否準確做一個答覆。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有的網民認為,網絡空間是充分發揮資源共享優勢的地方,用法律來約束網絡將會對網絡發展形成阻礙。外交學院國際法係薛虹副教授認為,這種説法在用"公共利益"的抗辯否定版權人的權利主張,請問專家對這些網民的觀點持什麼樣的態度?
  【特邀嘉賓:許超】感謝主持人提出的問題。中國有句古話——"竭澤而漁"。我想網上利用信息也是一個道理。薛教授的觀點是有道理的。試想,如果大家都來免費使用他人創作的作品,作者的投資(廣義的投資,包括財務的投資和智力投資)靠什麼收回?我們平時總講誰投資誰受益。作品創作也需要投資,在目前國際大環境和我國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小環境下,利用他人投資的産品是應當經過他人許可的。

  【中華第一龍2】今年畢業,寫的畢業論文是《數字圖書館中若干知識産權問題研究》,核心就是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問題即數字圖書館的著作權責任問題,請問二位專家,你們對數字圖書館中是如何定位的?是網絡內容提供者(ICP)?或是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如今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是其約束作用還是促進作用?
  【特邀嘉賓:許超】數字圖書館當然是網絡內容提供者。
  【特邀嘉賓:陳錦川】網絡服務提供者從他提供的服務上説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直接提供內容的,比如提供作品,那麼這一類我們把它當成是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商,還有一類是提供實物或者技術服務的,比如説提供網絡的基礎設施、提供主機、提供鏈結等等。就提供數字圖書館來説,我個人意見應該定位為直接提供內容服務,因為它直接向公眾提供了所謂的圖書,它不是提供有關的技術服務。雖然説我們現在《著作權法》對於網絡上的著作權人的權利做了規定,但是《著作權法》又規定,有關信息網絡的網絡權的保護問題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裡面實際上就涉及了關於數字圖書館跟合理使用的範圍問題,這有待於立法去解決。


責編:張青葉、邢立雙

 共7頁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