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電視批判
首頁  | 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網絡電視直播點播手機MP4
指南首頁
電視批判
問題聚焦----------
特邀專家----------
電視書刊----------
電視批判論壇------
大學生談電視論壇--
節目預告
央視動態
主持人
央視互動
編導手記
電視時間表
意見箱

《電視批判》版權聲明

  《電視批判》係我網站獨家創辦的探索電視文化的欄目。最近某些網站未經許可,大量非法使用我網站獨家資源,擅自轉載、抄襲《電視批判》的專欄文章,嚴重侵害了我網站的版權權益,特此提出嚴重警告,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如需轉載《電視批判》的相關作品,必須經央視國際網絡的書面特別授權。
  聯繫電話:(010)68508381-780。

 

之七:網絡版權呼喚理性關注
作者:CCTV.com欄目專稿 發佈時間: 2004-1-6 9:24:18



保護網絡版權 促進網絡資源利用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統計,截至2003年6月30日,我國上網計算機已達2572萬台,WWW網站數473900個,而網民數量已達到6800萬,比1994年3月正式開通計算機網絡服務時的網絡用戶增長了100多倍。這表示互聯網已成為我們生活中越來越重要的信息溝通和交流的渠道。但是由於網絡的傳播特性,使網絡在很大程度上處於無序狀態,如果能夠有力地利用法律手段來保護網絡版權,它將對我國的網絡發展事業起到什麼樣的積極作用?
  【特邀嘉賓:許超】感謝主持人提出的問題。網絡和網絡上傳播的信息之間的關係,用一個簡單的比喻,是高速公路和路上跑的汽車的關係。如果只建路,不發展汽車,就造成路上沒有車跑。建路的投資,無法收回。保護網絡環境下的版權,根本目的在於鼓勵更多更好的作品面世。因此,我認為以法律手段保護網絡環境下的版權,將起到促進作品和網絡業同時發展的目的。
  【嘉賓主持:鄭成思】首先,大家應當知道網絡上的大部分資源並不受版權保護,比如説香港把《四庫全書》能夠找到的版本上了網,這是相當多的信息,佔相當大的篇幅和版面,這都是沒有版權的。時事新聞是沒有版權的。我們國家已經制定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等也通通是沒有版權的,即使在把版權保護的作品拋開的情況下,可以利用的網絡資源已經是相當不少。
    第二,作者剛剛創作完成後還沒有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在網絡資源中只佔小部分,永遠不會佔大部分,利用這一部分資源在獲得許可以及需要支付報酬和已經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也可以在網上得到傳播,也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規範內得列"最大的"利用。因為這一部分在利用的同時要考慮到應當能夠反過來促進更多的享有版權的新作品的創作。如果沒有這後一方面,以後網絡上的資源只會越來越少,就談不到哪怕是"最小的"利用,這是我要談的第一個問題。跟這個問題相關的就是我們國家現在網絡基礎設施已經發展的特別快,就像最後幾年我們國家的高速公路一樣,幾乎延伸到各個角色,汽車銷售也發展得很快,擁有汽車的人以及開車上路的人的數量的增長也正向近年計算機的銷售,以及擁有計算機的人的數量,以及上網人的數量的增長一樣,這兩者之間做一下比較大家就比較容易理解,網絡上的版權保護以及網絡上的其他的法律規範對網絡資源的最大利用起到積極作用。
    在這樣的高速公路上,現在有那麼多的汽車。如果每個人都想最大限度利用高速公路,又都不想受到任何法律的規範,那高速公路上只可能是一團糟。只可能到處是車禍,到處是擁堵,絕不可能有真正的對公路和汽車的使用和利用。同樣,在網絡上如果沒有版權保護,以及沒有其他的法律規範,網絡上也只是充滿了侵權糾紛,也只可能是一團糟,也就談不到網絡資源的利用,還不要説是"最大利用"。
  【隔壁那個王二】前提尚未實現,大夥繼續努力,呵呵!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目前的著作産權法彌補了網絡知識産權方面的哪些盲區?將如何推行新的著作權法?
  【特邀嘉賓:許超】2001年修訂了我國的《著作權法》,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其中第十條規定,作者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不經作者許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不得將作品上載。第四十七條規定,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該條還規定,擅自規避他人為作品設置的技術措施的,擅自去除或者刪改他人作品的電子權利管理信息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著作權法的這些規定,明確了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應當受到保護的問題。同時著作權法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國務院的規定可能要涉及幾個問題:第一,ISP的責任問題,ISP和ICP是不同的主體,妥善處理這個問題涉及網絡業的進一步發展,所以是非常重要的。第二,關於破壞技術措施和刪除電子管理權利信息,要規定一些具體的操作辦法。第三,對於網絡環境下能否對著作權進行限制,例如為了遠程教育的目的,也應該有具體的規定。

  【嘉賓主持:鄭成思】在美國的版權法裏,網絡傳輸不作為一項單獨權利,而是和傳統的版權法已有的複製權相重疊,也就是被複製權所涵蓋,而中國的著作權法把它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請許司長講一下國際上像我們這樣立法的國家佔多數,還是像美國那樣立法的佔多數?我們這樣立法的模式對保護權利人有哪些好處?會不會影響網絡資源的最大利用?
  【特邀嘉賓:許超】我只能試着回答一下。美國版權法確實將網絡傳播涵蓋在複製權內。美國曾經試圖把這一觀念加到國際社會上。網絡傳播到底是什麼性質?在國際上也存在過爭論。到1996年底,基本上達成一個共識,即歐洲人提出的網絡傳播屬於與表演權、廣播權同一類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我認為,國際上的看法更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如果按照複製權的理解,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責任,可能要延及到終端用戶。按照美國人的説法,網絡傳播分三個階段:第一,上載,上載就是複製。這一點,各國都是這樣認識的。第二,網上的傳輸,這有點像廣播或者是表演。第三,終端用戶上網瀏覽或者下載。下載是複製,這一點各國也是同一認識。瀏覽,按照美國人的説法,也是複製,是臨時複製。如果把網絡傳播看做與表演和廣播同一類的向公眾傳播,終端用戶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即通常所説的管上不管下。因此,我認為國際社會的模式,更適合於我國的國情。但是,這種區別只是理論上的區別,在實際中會産生什麼樣的後果,現在還無法判斷。另外,在原則上兩種模式沒有太大的區別。請鄭老師指正。
  【嘉賓主持:鄭成思】我覺得我國的立法模式比較符合我國的司法、行政執法的現狀,以及作品使用者了解版權和尊重版權的現狀。因為在美國保護版權有二百多年的歷史,使用者(例如出版社、廣播電台以及現代社會的網站)比較了解作者有哪些權利,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時應當經過哪些個程序,大多數使用者的知識産權意識也比較強。所以,把網絡傳輸權涵蓋在傳統的複製權之下一般不會在使用中發生很多糾紛。中國的使用者(尤其是出版社)了解版權,知道要尊重版權的歷史還比較短,把作者在網上傳播的權利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做出專門規定,有助於出版者尊重作者在網上享有的權利。實際上,在著作權法修正之前,很多中國的使用者就認為在網上使用作者的作品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並不侵害作者的任何權利,因此,才出現了王蒙等一批作家把網站告上法院等一系列的官司。現在,著作權法把網絡傳輸權與複製權並列,這就告訴出版者如果在出版合同中作者僅僅授予出版者複製權,那麼出版者就無權在出書之外又把作者的作品上網傳播,如果要上網傳播,還要另定合同,否則就構成侵權。
  第二,在過去,不僅我國的著作權法,而且我國的任何法中都不存在"協助侵權"的概念。這對權利人保護自己的權利非常不利,在修正後的著作權法中,從保護網絡版權出發,規定了禁止破解他人的技術保護措施,這實質上是增加了禁止"協助侵權"的制度。因為,破解他人技術措施的人可能並沒有複製他人的作品,翻譯他人的作品,改編他人的作品,甚至沒有傳播他人的作品,但是他的破解行為為第三方複製、傳播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也就是協助了他人從事侵權活動。在過去,依照中國的法律,如果權利人不去告直接侵權人(例如非法複製人),而是去告協助侵權人是行不通的,他只能首先告直接侵權人,然後才能夠把協助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有時候直接侵權人很難認定,或者雖然能夠認定,但沒有賠償能力,這時候權利人的選擇只能是越過了直接侵權人,而是告協助侵權人。修正後的著作權法第47條就首次為權利人提供了這種訴訟的法律依據。應當説,這一塊盲區填補的更大,意義也更大。

  【中華第一龍2】我認為數字圖書館不僅僅承擔ICP的角色,還要承擔ISP的角色?當它提供內容服務時,是第一角色;當它提供網絡服務時,如網絡導航服務時,它的角色是第二位的。請問鄭教授,數字圖書館應承擔的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亦或是過錯推定責任?
  【嘉賓主持:鄭成思】我認為你説得很對,數字圖書館既是ICP又是ISP,經常是一身二任的,至於你問它是負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還是過錯推定責任,咱們先得把概念搞清楚。我認為在我國目前這三個責任的概念是比較混亂的,過錯推定責任僅僅在日本等幾個極少數國家屬於規則原則,大多數國家不適用這一原則。我個人認為,我們國家不引入這一原則為好。在絕大多數國家,ICP承擔無過錯責任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在我們國家目前爭論還很激烈,我認為,我們應當遵循多數國家已經採取的有關ICP的規則原則。同樣,ISP在絕大多數國家都承擔過錯責任,這一點倒是在中外都沒有爭論的,我對此也不持異議。但是,應當説明的是,我國大多數"侵權行為法"、教科書中無論講過錯責任還是講無過錯責任,都僅僅是就TORT來講的,也就是僅僅就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來講的,但是,在講述中又經常混淆了TORT與INFRINGEMENT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就有了認定侵權乃至要求侵權人負停止侵權的責任也需要以是否有過錯為前提,這是概念的混淆。
  實際上多數人在多數教科書講得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都僅僅是針對賠償責任而言的,不應把它擴大解釋,擴大論述乃至擴大的無邊無際,擴大到涉及一切民事責任。如果有意在這方面做一些研究,我認為可以把中國的民法通則106條與德國民法典823條,法國民法典1382條,日本民法典第三編第五章做一下對比,就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通則實際上存在着概念的混淆,存在着對侵權的民事責任與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混淆。

  【中華第一龍2】BBS中的知識産權問題: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在BBS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嗎?如果引用某人的話都要註明誰誰説的,這不太麻煩了嗎?如果不註明,是不是侵犯了作者的精神權利在網絡環境下是否有所捨棄?
  【漫游世界】我們説BBS中網友發言的版權是如何得以體現的呢?
  【特邀嘉賓:許超】BBS帶有強烈網絡服務特點,用戶可以在上面交流各自的看法。BBS中的內容,如果侵犯他人權利,包括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個人隱私等,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提供BBS空間的ISP,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取決於ISP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如果ISP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後,採取一定措施的,應該不承擔賠償責任。
  【漫游世界】知錯必糾,這對網絡媒體來説是很容易做到的,這也是其他媒體所不及的。

  【隔壁那個王二】有一些音樂網站專門提供音樂下載(如果沒有獲得授權的話,這應該屬於侵權),但是另外一些網站專門提供音樂的鏈結,這種行為算侵權嗎?
  【特邀嘉賓:許超】 感謝提出的問題。如果僅僅提供的鏈結,而且是表面鏈結,我認為,屬於僅僅提供技術服務。僅僅提供技術服務的ISP,應承擔的責任不同於直接提供音樂下載的ICP。ISP的責任前面我已經講了。但是,如果提供的鏈結超過了表面鏈結的程度,比方説,將鏈結的作品曲目也直接提供給用戶,使用戶直接就可進入提供侵權音樂作品的網站,性質就不一樣了。這種行為,有協助侵權之嫌,不能還認為僅僅提供技術服務。


責編:張青葉、邢立雙

 共7頁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