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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七:網絡版權呼喚理性關注 |
作者:CCTV.com欄目專稿 發佈時間:
2004-1-6 9:2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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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産權保護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網絡打破了傳統的信息傳播方式,使得大眾的話語空間得到空前的擴大,如何規範網絡知識産權的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熱門問題,針對網絡,我國是否有專門的政策法規?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産權法獲得了怎樣的新發展? 【特邀嘉賓:許超】我國著作權法在2001年修訂後,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第十條規定,作者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也就是説,他人不經作者許可,不得將作者的作品上網。第四十七條規定,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行政責任。第四十七條還規定,擅自破壞他人的技術措施,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解密行為,也是侵權行為。這一條還規定,未經作者許可,不得將作品的權利管理信息刪除或者更改。所謂權利管理信息,是指電子環境下,附在作品上的作品的名稱、作者的姓名、出處、交易的條件等信息。著作權法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是與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一致的,説明我國對於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有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嘉賓主持:鄭成思】講網絡打破了傳統的信息傳播方式這要從信息傳播方式最早的技術層面講起。元代的王楨所著的《農書》裏講到的就是古代的時候開始大規模的使用雕版印刷技術,這是信息通過印刷技術廣泛傳播的開始,後來又從中國發明了活字印刷,活字印刷在歐洲發展起來,使得信息傳播上了一個新台階,版權這種保護方式也正是隨着印刷術在中國和在西方而産生和發展起來。在印刷術之後,在近現代,特別是上世紀六十年代之後,通過廣播、複印、電視、衛星等等各種新的信息傳播技術,使得信息傳播一再的登上新的台階。上一世紀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互聯網絡的開發與普及使得信息傳播又走上了一個亙古未有的,全新的高度,説它打破了傳統的傳播方式是因為無論印刷術還是無線電、電視、衛星等等傳播,它的傳播者都需要有一定的規模,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而網絡傳播是幾乎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做到的,傳播者的面無限的擴大了,正是在這一點上我們説它打破了傳統的信息傳播方式。例如,靠印刷傳播,出版社總是有限的,而在網絡環境下,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出版者。 也正因為如此,在網絡上保護知識産權,特別是保護版權比起過去通過出版法規,通過著作權法規範有限的出版社的行為要困難得多。因此,主持人把這個問題作為第一個問題提出,我認為是恰如其分的,因為它確實是頭等重要。 【漫游世界】因此説在網絡上的更容易受到侵權,維權的任務也更加艱巨,這要靠我們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維護各自己權益不受侵害。要使版權觀念、版權意識深入人心。 【特邀嘉賓:陳錦川】現在網絡已經成為了一個重要的媒體,在網絡上創作作品、傳播作品、欣賞作品已經成為了日常生活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網絡也成為了進行商務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由於網絡技術是一個新的技術,在網絡上使用傳播作品,對我們大家來説是一種新的形式和途徑,所以確實也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去調整網上創作、傳播和使用作品的法律問題,應該説我們國家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已經對網絡方面涉及的版權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比如説,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享有類似的權利,另外,也規定對有關信息管理、有關技術措施要給予保護。
這些都是法律對網絡上的作品使用問題的一個特別的規定,這應該説也是我們《著作權法》的一個新的發展,這是一個方面。另外我們還要看到一個問題,就是《著作權法》它是一個與科學技術緊密相關的法律,科學技術的發展都會對《版權法》帶來挑戰和影響,比如説,我們《著作權法》是什麼時候産生的,它是在印刷術産生以後才有的,因為這個時候才有保護版權的必要,當時的版權所保護的客體主要是文字作品,權利也主要是出版權,錄音錄像技術、複印技術發展了,那麼著作權的客體的範圍也就擴大了,權利的內容也擴大了,人們通過錄音錄像來欣賞音樂、欣賞畫面,作品的使用方式也增加了,現在網絡技術的發展會對我們《著作權法》提出了新的問題,這個新的問題有些是我們原來的《著作權法》還沒有解決的,我們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針對一些問題作了專門的規定。 另外,實際上我們現行的《著作權法》對網絡中的很多問題也有現成的答案,比如説,關於對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問題,我們可以把這種數字化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的複製概念來概括它。當然,還有一些問題我們《著作權法》還沒有給予解答,比如説關於數據庫的保護問題,數據庫有一些是可以構成作品的,給予《著作權法》保護是沒有問題,但是有一些數據庫它本身不具備作品的構成要素,如何給予保護我們法律沒有規定。還有在網絡上使用作品有沒有一個合理使用問題,我們的法律也沒有答案。
【中華第一龍2】網絡環境下如何在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保持一種動態的利益平衡?網絡的迅速發展給著作權人的權益帶來了極大的衝擊,著作權法實質是一部平衡法,不能為了著作權人的利益犧牲廣大用戶的權益,但使用者也不能肆無忌憚不顧作者的利益隨便使用著作權的作品。如何在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保持動態的利益平衡,是目前的一個難題。目前中國期刊網和中國學術資源網正在進行數據庫建設,不知是如何解決有關著作權問題的?請問二位專家,數據庫的保護是按什麼標准保護的,是版權法,或是特殊權利保護,抑或是反不正當競爭保護? 【特邀嘉賓:許超】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好。其實提問題的人已經把答案説出來了,就是著作權立法也和其他法律的制定一樣,一定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關於數據庫用什麼法律保護,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我認為有幾種途徑:第一,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排列上具有獨創性,可以作為彙編作品,受著作權保護。這裡所説的彙編作品,包括提問中涉及的一部分數據庫,條件就是必須具有獨創性。第二種途徑,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比如説等價有償原則,也可以得到民法的保護。第三種途徑,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保護數據庫,這是指當數據庫的權利人受到其他人的不正當競爭的時候,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中華第一龍2】兩位專家,你們好!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如何在網絡空間得到有效的保護?版權管理信息可以嗎?是否技術引起的問題最終還要靠技術來解決,法律在版權保護這方面應起什麼樣的作用? 【特邀嘉賓:許超】 謝謝"中華第一龍"不斷提出好的問題。精神權利是作者的重要權利,不論在離線環境還是在線環境,都應該受到保護,應該説原則上沒有區別。值得注意的是在限制著作權的情況下,比方説報刊轉載其他報刊上的文章,可以不經作者的許可,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網絡環境下刊登別人的作品,也應該註明作者姓名。版權管理信息不僅涉及作者的精神權利,而且涉及作者的經濟權利。例如,將他人作品的管理權利信息改成我的,我就會輕易取得本不該屬於我的報酬。技術引起的問題如果觸犯了法律,我認為主要應當依靠法律解決。當然,技術的發展也能夠從技術角度起到保護版權的作用。
責編:張青葉、邢立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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