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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法制節目(之六)
作者:《電視批判》論壇專稿 發佈時間: 2005-1-12 12:46:56



 法制節目與普法宣傳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當前央視及地方電視台的法制節目數量在逐漸上升,而在中國法治化的進程裏,“普法”就成了所有電視法制欄目的目標,可是一般人最基本的“普法”概念就是指的:“普及法律”“宣傳法律”,這樣的一種“教育育人”的目標能夠通過法制節目在數量上的增加達到嗎?
  【特邀嘉賓:姜明安】電視法制節目的目標不應該是單一的,除了“普及法律”“宣傳法律”的目標外,它還應有為電視觀眾提供娛樂、提供快樂的目標,還應有為電視觀眾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務的目標。不管我們確定什麼目標,我們一定要記住,我們是做電視節目,不是給觀眾上課。即使是“教育育人”,也要通過生動活潑的電視形式實現。否則,我們的節目就會沒有很多人看,就會失去許多觀眾。
  【特邀嘉賓:王人博】 我想可以撇開這個問題本身不談,它是一個老問題,我們的法制傳媒工作者必須要思考為什麼我們的法制節目會如此的受關注這樣一個問題。我認為,我們的法制節目這裡面隱含了一個不爭的事實:被報道出來的很多案件正是因為此案被報道、被揭露而受到了中央某些領導的高度關注,才使本來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就可以解決的問題而通過法律外的途徑,或者又重新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這樣一來,很多觀眾不自覺的就把我們的法制傳媒當成了“公正人”這樣一個角色。所以,他們通過類型學的方式來觀看這樣的節目,也就是説,他們從中吸取一种經驗、一種知識,即“當我遇到了類似的問題怎麼辦?”也就是説,他們從中學會了當遇到了不能解決的問題的時候,他們寄希望於媒體。
  所謂的普法,正是在此種語境下而得以受歡迎的,這一點是不容否認的。如果我們的普法,特別是我們的法制傳媒方面的所謂普法的使命就這樣普法的話,這對於整個的司法環境的改善、制度環境的改善弊還是大於利的。換句話説,我們的法制傳媒在普法方面能不能明確一些普法的對象,比如説:給執法者、當官的首先進行普法,讓他們知道一個案件在非常簡單的明了的情況下不公正判決會帶來這樣一個後果,因為這個後果肯定是受到中央領導同志的高度關注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傳媒媒體的普法是值得肯定的,也許這也是一個前法制國家、前法制社會不可繞開的一條路。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如何對案例進行選取,以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是否要覆蓋每一個部門法以達到普法的目的,比如在行政法領域,行政許可法現在就是一個熱點,但是如何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讓老百姓了解行政許可法的精髓呢?
  【特邀嘉賓:王人博】你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問題,你老是把一個法制欄目看成一個普法,法制欄目通過電視這種方式讓老百姓了解什麼《行政許可法》,我對此確實持有不同的看法。我的觀念不是通過一個案例了解一個法律,關鍵你這個案例能不能引起廣大觀眾的興趣,給廣大觀眾一種愉悅,滿足廣大觀眾的好奇和廣大觀眾的信息量,然後再説這樣的案例能不能去了解具體一個法律的精髓,而且這個案例本身有趣,老百姓看了很高興我認為不了解這個法律精神也沒關係,不要老是把電視看成法律的老師,把我們的觀眾非要看成法律的學生,這種給電視定位是非常非常不準確的。我認為電視最主要的一個功能就是休閒。現在我們作為廣大觀眾,接受教育的方式太多了,正規學校的、業餘學校、夜校、包括網絡,你説打開電視機還讓我接受教育,作為我是觀眾來説我是不能忍受的。這個案例能引起廣大觀眾的興趣,這個目的就達到了。
  【特邀嘉賓:姜明安】一個案件不可能説明一個法律的所有問題,而只能説明法律的一個或幾個問題,我們在做電視節目選擇案例時,我們要搞清楚要解決什麼樣的法律問題,例如:我們現在要向觀眾宣講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説明行政許可信賴保護原則,那麼我們可以選擇這樣一個案例。某市在做行政規劃的時候,確定某地塊做開發,但換一個市長要修改這個規劃,要確定這個地塊搞綠化,第三個市長上來以後要確定這個地方建居民區,這個案例就説明市長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三條:第一條,政府做出來的某個行為不能隨便改變;否則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證;第二,如果公共利益需要,必須要改變原來的行為,行政機關應該進行利益衡量,在多個方案中選擇最有利於公共利益的但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損害最小的方案。第三,如果因為改變了行政行為,造成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損害,行政機會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公正補償。

  【營養型玉米】“傳媒與司法並不僅僅是一種監督與制約的關係,兩者是一種相互利用的關係……”對此引發了很多學者的思考,兩位嘉賓怎麼看?
  【特邀嘉賓:王人博】我認為,從新聞的本質來講,應該説它不是這樣一種利用關係。在一個新聞規制非常健全的國家,司法體制同時也非常健全的國家,我認為它本身就對這種互相利用的關係的一種解構,為什麼呢?因為新聞的本質就在於發現真相,如果一個案件的審判過程或者審判結果確實存在人為的不公正,或者像諸如司法腐敗這樣的問題,那麼一種符合新聞概念的傳媒,它應該是去發現這種真相,並且去揭露這種真相,這是新聞的應有之意。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它並不是一種互相利用的關係。相反,如果在兩者的體制都不健全的情況下,確實構成了相互利用的這種可能性。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電視法制節目是公眾行使社會輿論監督權利的最好方式嗎?現在很多民眾希望通過法制電視節目的曝光來解決自己所遇到的法制案件,電視法制節目的功能究竟有多大?它能夠滿足公眾的哪些需求?
  【特邀嘉賓:姜明安】電視法制節目只是社會輿論監督的一種方式,不是社會輿論監督的惟一方式。而社會輿論監督又只是法制監督的一種方式,不是法制監督的惟一方式,也不是法制監督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法制監督的最基本方式有監察監督、審計監督、檢察監督、審判監督、人大監督等。電視節目製作人員和電視觀眾、社會公眾對電視法制節目的輿論監督作用一定要有正確的定位,電視機構不能試圖以電視法制節目的輿論監督去代替專門行使國家法制監督職能的國家機關的監督,更不能試圖用“輿論審判”去代替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社會輿論監督是國家法制監督的基礎,它可以為國家法制監督提供信息,也可以監督國家法制監督機關依法和正確行使監督權,它可以支持或呼籲社會支持被侵權人尋求法律救濟,也可以對腐敗、濫權、侵權和其他醜惡行徑予以揭露、曝光,但它這樣做時一定不能超過法律為其設定的界限,不能讓觀眾對其作用産生不切實際的幻想。否則,將給法治和秩序帶來負面影響。
  【特邀嘉賓:王人博】從目前看是這樣的,在中國還沒有一個非常完善的司法體制、司法環境,媒體的監督是必要的,這種必要性並不是來自於法制傳媒本身的道德優越性,而是來自於電視傳媒的新聞性。如果一個國家的各種制度,特別是司法制度非常健全的情況下,電視節目的監督作用就會慢慢的淡化。可以這樣説,什麼時間我們國家再也不需要電視傳媒來行使社會輿論監督權,或者説,電視傳媒的監督是一種非常次要的監督,那麼,中國就是一個法制社會了。只要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制社會,一個法制國家,我認為,電視傳媒的監督利肯定大於弊。因為,除此之外,還想不出一種比電視傳媒的監督更有效的監督。

  【寧靜的夏天】法制節目與觀眾的互動。電視法制節目可以成為社會各階層和公眾表達和交流的場所,以及國家、法學家與民眾之間溝通的渠道,相對於單項的信息提供與獲取,交流與對話體現的是一種雙向或多向的互動關係,隨着法制進程的推進,民眾的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民眾的社會參與意識進一步增強,例如:提出立法建議,參與立法準備與討論,發表對現行法的評價和意見,表達不同的利益、地域和文化群體所代表的觀點(包括對法院判決的意見),直接通過電視法制節目行使監督權,檢舉、批評和評價執法機關的工作(在不干預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下),推進政治民主化和司法民主化,是法制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請嘉賓談談對這位網友觀點的看法?
  【特邀嘉賓:王人博】 “寧靜的夏天”網友非常好,因為對我來講要説非常好是不容易的。我在非常贊同“寧靜的夏天”的觀點的同時有一種擔憂,這種敞開式的討論在技術上如何把握所謂“犯忌”的事情是一件挺難的事。我想,對於廣大的中國電視傳媒工作者來講這是很難操作的一個問題。因為,我們的法律沒有對這些問題做出明確的界定:哪些問題可以討論?哪些問題不可以討論?這種沒有“界限”的話題,是很容易“犯忌”的。

 

 


責編:邢立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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