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法制節目存在的問題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電視法制節目的存在對社會的積極意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電視法制節目的製作與策劃也存在一定的缺憾,如過多地展示犯罪過程會不會對觀眾造成誤導,尤其是青少年觀眾等。兩位嘉賓認為當前電視法制節目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特邀嘉賓:姜明安】電視法制節目適當報道社會犯罪現象是必要的,關鍵在於你怎麼報道。如果你過多地渲染犯罪情節、犯罪過程,甚至犯罪技術,就很可能會誤導觀眾,特別是青少年;但如果你注重揭示犯罪的危害和犯罪的原因(如印度電影《流浪者》),則會引導人們思考,引導人們研究和探討改造社會、應對犯罪和消除犯罪的途徑和措施。
【特邀嘉賓:姜明安】我看電視比較少,電視法制節目看得更少,對其存在的問題不好説。但我經常看報紙,我認為報紙上的法制欄目大多辦得比較好,但也存在一些有待改進的地方,其問題主要是三多三少:一是宣傳刑法、民法和經濟法較多,宣傳憲法、行政法相對較少;二是案情事實介紹較多,對案件涉及的深層次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分析較少;三是對法律事件,特別是熱點問題,人云亦云的較多,以獨特視角、對事實深入挖掘、有獨特觀點的較少。
【我愛馬拉多納2】電視語言的元素包括圖像、同期聲、解説和音樂、字幕和特技等。它的這種特性,使它較之於平面媒體,更能創造一種真實、身臨其境的氛圍。但是有的法制節目往往是詳細的介紹案情的發生經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公安人員偵破的過程,曲折、複雜、離奇,可能會吸引觀眾,但沒有法律含量,那就談不上有深度,沒有深刻的教育意義,偏離了法制節目普法的根本宗旨,如何處理法制含量與可視性的矛盾?
【特邀嘉賓:王人博】我認為這確實是個矛盾。關鍵是作為一種電視傳媒,它自身怎樣定位?如果把自己定位為一個法制啟蒙的角色,一種普法的角色,把廣大電視觀眾看成是一個被啟蒙的對象,被教育的對象,那麼這個問題很好解決;如果電視傳媒把自己定位為一個給廣大電視觀眾帶來休閒、愉悅這樣一個角色,那我認為上述做法只要不違背我國的有關法律也未嘗不可。只要廣大觀眾喜歡閱讀這樣的“過程”、“曲折”、“複雜”、“離奇”的法制電視節目,我認為,不需要什麼深刻的教育等等。問題是我們怎麼來假定我們的廣大觀眾,我認為作為一個法制傳媒,它首先應該把廣大的觀眾假定為一種有判斷力,有是非觀的一個群體,而不是一些心智不健全,沒有是非觀,沒有善惡觀的一些野蠻人,這是非常重要的。
【曾經年少過】近兩年來,一些電視台的編導為迎合觀眾的口味,喜歡對犯罪的手法、作案的細節和偵破的過程進行詳細的描述,甚至發生過多起暴露公安機關的偵查手段或鏡頭涉及當事人的隱私的事件。而偷拍器材,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僅限於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在限定的範圍內使用,但事實上在很多電視台的法制節目,各種規格的偷拍攝像機均已成為必不可少的偷拍裝備,特別是在反映行政執法的節目中,請問嘉賓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特邀嘉賓:姜明安】這裡有兩個問題:一個是法律問題,法律對媒體如何報道,報道程度如何,記者能使用什麼樣的器材和工具,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現在還沒有新聞法,這樣,作為媒體,他要增加賣點和吸引眼球,媒體做出一些超出限度的報道,也是可以理解的,這就需要我們立法機關加強立法,完善立法,規範新聞工作者的行為;另一方面,是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問題,新聞工作者必須要有社會責任感,不能誘導犯罪,應該是為了消除犯罪而報道犯罪。新聞工作者應該更多的報道犯罪的危害、犯罪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根源,不是過多的報道犯罪的手段、技術、過程。否則,我們就會誤導公眾,特別是誤導青少年。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兩位嘉賓是否曾關注過《今日説法》?在《今日説法》這樣的節目裏,主要是“舉案”和“説法”這兩部分,現階段《今日説法》更注重“舉案”,“説法”並未佔很大的分量,兩位嘉賓認為類似《今日説法》這樣的節目兩者佔的比重怎樣設置才比較合理?為什麼?
【特邀嘉賓:姜明安】各案的情況不同,不應該有一個統一的模式。但是,從《今日説法》欄目的主旨來説,“説法”是第一位的,“舉案”是為“説法”服務的。“舉案”不是為了給觀眾講故事,而是為了把某一法理講清楚。為了説明法理,案情可長可短,需長則長,需短則短,不可能有一個確定的比例。我看過兩三期《今日説法》,“舉案”與“説法”的比重把握還是比較合適的。當然,如果“説法”更加強些,也許更好些。
【寧靜的夏天】目前,媒體的採訪權和報道權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確規範和保護,在實踐中,新聞機關一方面擁有一定的特權,另一方面,其合法權益又往往得不到切實的保障,這必然限制媒體作用的正常發揮,由此,媒體本身也面臨着被腐敗所侵蝕的危險,使得媒體介入被視為一種可以待價而沽或進行交換的特權,出現“有償新聞”。實際上,在我國,新聞獨立如同司法獨立一樣都並沒有實現,媒體收到各種限制不能履行其監督責任和社會良心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正常的輿論監督是同媒體權利的保障及其制約相輔相成的。
【特邀嘉賓:姜明安】要解決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可能要多管齊下,首先,要充分發揮社會公正對媒體的監督作用,媒體引入適當的競爭機制是必要的,如果媒體搞“有償新聞”,拿了人家的、吃了人家的,就講假話,製造假新聞,長此以往,還有多少觀眾和讀者來關注你呢,你還怎麼生存;其次,必須加強新聞法制建設,新聞法一方面要規定新聞工作者的權利,保證他能講真話,保證他的權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要規定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規定他不能做什麼,違反職業道德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第三,要進行必要的政治體制和新聞管理體制的改革,保證新聞獨立,保證新聞工作者能夠憑藉法律或自己的良心講真話,揭露社會的醜惡現象,監督公權力的正當行使,制約腐敗和濫權。這三個問題可以簡單歸結為:引入競爭、完善法制、培植新聞獨立的環境。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觀眾細分是現在電視節目製作走向,電視法制節目也應當針對不同的受眾製作不同類型的節目,比如西部的觀眾和發達地區的觀眾對法制節目的需求是不一樣的,兩位嘉賓認為當前的法制節目在這方面的欠缺在哪?
【特邀嘉賓:姜明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單位,甚至一個家庭,其組成人員總是有差別的,其性格、需求、興趣、愛好、知識水平等總是不會完全一樣的。所謂“眾口難調”就是這個意思。但是,任何人的群體,又都會有共性,會有一定共同的價值觀念,乃至一定共同的興趣、愛好和需求。所以,我們的電視節目,既要求同,又要求異。目前,我們的電視法制節目在求同方面做得比較好,但在求異方面似有不夠,例如,今後是否可製作一點專門適合我們這些專門從事法學教學科研的人員的節目呢,例如某種專題研討、專題辯論。當然,這樣的節目不能太多,太多了一般觀眾不喜歡看,會失掉許多觀眾,可能得不償失。
【網絡主持人:羅石曼】媒體有“輿論監督”的功能,而一旦“監督過當”就會在公眾心目中出現“誰來監督媒體”的疑問?兩位嘉賓對這個問題怎麼看?
【特邀嘉賓:姜明安】媒體主要受人民群眾監督,受市場監督。你媒體成天講胡話、講假話、講過頭話,這樣的媒體,這樣的電視、報紙,誰看、誰聽?沒有人看,沒有人聽,它怎麼生存?為此,媒體必然形成自己的自律機制。當然,除了人民群眾監督、市場監督和自律外,媒體也要接受一定限度的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但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只能限定在一定範圍、一定限度內,否則,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就難以有效發揮,這對於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是很不利的。
【特邀嘉賓:王人博】從當下來講,是否有媒體監督過當這樣的問題,本身就是問題。就像我們説,司法不健全,不能説司法過當一樣。我認為,從目前看,對媒體的監督主要來自於這兩個方面,一是媒體的主管部門對媒體本身的監管已經非常的嚴密,在新聞法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監管從某種方面來講也是必要的。第二,對媒體的監督更主要還是來自於媒體自身的自律,因為,任何一個媒體工作者,他們有一種基本的道德要求:説真話、報道真相,這本身就是一種道德約束,希望廣大的媒體工作者應該從這種道德中吸取力量。因為,廣大的受眾在失去了任何門路的情況下,媒體主持公道、説真話這是一個社會的一種基本的要求。當一個社會它的媒體都沒救了,這個社會也真完了。當然,從長遠來看,對媒體的監督還是需要一個健全的新聞法制和一個健全的社會環境。
【白沙 海浪】有些法制節目經常帶有媒體審判的傾向,在報道一些熱點案件時大肆炒作,渲染附會,法院還沒有認定的證據就被當作犯罪事實報道無遺,造成社會輿論一邊倒,案件未審結,罪名已加身。請問嘉賓如何看待媒體審判現象?
【特邀嘉賓:王人博】 首先我認為不是經常帶有什麼媒體審判的傾向,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麼一個現象呢?或者如何來看待這個現象呢?我説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第一,確實出現了個別的媒體審判現象,我認為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個是中國的整個的法律的現實狀態並不是很滿意,很多的案件並不能通過一個非常正常的法律渠道來進行一個公正的審判,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新聞媒體在某種情況下確實扮演了一個審判人的角色。另一方面,中國的新聞體制也不是很健全,比如到目前為止,我們中國連一個《新聞法》都沒有,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媒體在法律監督方面到底應該扮演一個什麼樣的角色?扮演到一個什麼程度?我認為這個可能新聞界未必把握得非常清晰,那麼就難免出現監督過頭的現象。
如何來看待?我認為從目前中國的司法體制的這麼一個現實狀態來判斷的話,媒體監督確實發揮了它應有的作用。那麼如何來根治或者消除這種媒體審判的現象?還是從上述兩個方面入手,一個是我們的司法體制應該更加健全,使本來並不複雜的案件越來越健全。第二,我們國家對新聞也應該進行一些必要的法律規範,比如説,制定《新聞法》,對新聞的功能、價值以及它的建設有個明確的規定,這樣就使得新聞實施的過程中有法可依。
【特邀嘉賓:姜明安】我補充兩點,對媒體審判怎麼看?可以這麼講,從兩個方面看,一個是媒體可能有監督不夠的問題,但是這樣的問題不是媒體監督過度的問題,可能是被監督對象對於我們媒體監督的行為不理解的問題。因為新聞這個監督是很重要的監督,但是很多人對這種監督是很不適合的,因為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它的這些醜行,所以他故意炒作。我們實際上在另外一個方面看,我們的新聞監督確實發揮了一個大的作用,所以有的人就有這個反對的聲音,如果新聞輿論一點刺激都沒有,我們的監督一點力度都沒有,可能沒有人提什麼意見,但是如果那樣的話要我們媒體幹什麼,我們怎樣面對我們自己的媒體的新聞監督的角色呢?我們怎麼對得起我們人民對我們的期望呢?另一方面,媒體的監督只是我們輿論監督的一種方式,輿論監督又只是我們法制監督的一種方式,而且,輿論監督並不是法制監督最重要,或者是最有效的方式,我們法制監督,還有人大的監督,檢察監督,我們有警察的監督,我們還有審計監督等等,這些監督都是能夠産生法律效力的監督,所以我們的新聞輿論監督自己也給自己定了位,不能超越自己的位置,這是不能跟由其他法制監督發揮作用的那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