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學生租房是剝奪公民自由的行為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10日 11:20)
中國青年報消息:近日教育部下發通知,大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租房居住,對極少數確實需要在外租房居住的學生,要經本人和家長雙方簽字報學校備案。這項政策有一定彈性,體現了區別對待。但有些部門做法就令人費解了。近日,某省教育廳則直接明令嚴禁大學生在外租房,規定在外住宿的學生必須限期搬回學校住宿。(8月6日《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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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學生在外租房居住的理由是為了保證大學生的人身、財産安全。的確,出租屋往往容易成為城市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帶,發生在校外出租屋的各類惡性案件與日俱增,在外租房的大學生難免要承擔起較大的人身與財産風險——學校的出發點是好的。
但是,出發點好並不能説明這樣的行為就沒有問題。在我看來,以愛的名義強行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是最為殘酷的行為之一,禁止大學生在外租房居住恰恰就是這種行為。
除極少數特例以外,大學生都已經是成年人了,這意味着他們是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公民;作為一個真正完全意義上的公民,他們享有一切憲法予以確定的公民權利。“大學生”是他們的身份,但這種身份標籤並不能影響他們享受普適全民的公民權——大學生首先是成年人,首先是公民。
一個生活在法治國家中的公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不違法,他就享有絕對的選擇自由——因為這種選擇屬於基本公民權之列。大學生作為成年公民,享有對居住地點的選擇自由,這意味着他們有權選擇住在校內,也有權選擇住在校外的出租屋內——簡言之,在校外租房居住是大學生應享有的公民權。
從教育部門的禁令中,我能夠體會到教育部門對大學生人身財産安全與健康成長的關愛之心,但也深深感受到絕對化的規定缺乏現代公共管理理念。
一個真正懂得如何在法治國家中進行公共管理的教育部門應該明白,自己能做的應該是不斷改善校內學生宿舍的軟硬體設施、優化學生的居住環境,吸引更多大學生自由、主動地選擇在校內居住;而動輒以禁令剝奪大學生的選擇自由,強行將他們圈入校園,這實在並不是一件值得讚揚的事情。 (作者:毛飛)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