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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讓律師“滾出去”反映了什麼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4日 14:26)

  據《工人日報》7月10日報道,重慶市智策律師事務所黃律師作為代理律師,在該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時,僅僅因為説了一句“請法官注意”,就被法官打斷,並被指責“你不要擾亂法庭秩序”。此後,在法官“你給我站起來”、“滾出去”的叫聲中,他最終被趕出法庭。有關部門認為:“這些事情經常發生,很正常。”

  按照法律規定,參與訴訟的各有關當事人(包括律師)都應該嚴格遵守法庭秩序,按照程序規範發言、提問、質證和陳述,保證案件的正常審理,這也是各方當事人所應具備的素質。同時,出於審理案件需要,法庭有權將那些無視法律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的人驅逐出去。然而,據現場情況分析,黃律師並沒有違反法庭紀律,他只是在發言前説了句律師在法庭上的習慣用語“請法官注意”。而這句“請法官注意”並不是多餘的,而是意在提請法官注意審查呈堂的有關證據和事實的真偽及其是否合法有效。這句話並無藐視法庭、挑戰法官權威的意思。

  表面看來,律師被逐是一個場面上的事情。其實,它反映了更深層面的司法體制在維護律師合法權利上的缺位,以及有關人員對律師地位和作用的輕蔑。

  儘管如今有了《律師法》,但由於許多複雜的原因,某些人員甚至包括一些司法人員,至今對律師這一角色還存在着種種歧視和偏見。在個別地方,律師執業甚至缺乏起碼的制度保障。律師調查案件,“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律師到公檢法機關閱卷、調取證據、會見委託人等,往往要看有關人員的臉色。一些律師不敢代理許多複雜、重大的刑事案件,與此即有一定關係。

  雖然説法官將律師趕出法庭,也許只是一次程序上的“差錯”,但是連律師的正當權利都不放在眼裏的法官,又如何能夠保證當事人的權益經由程序公正而抵達實體正義之岸呢?(李甘林)

責編:李莽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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