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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家長偷看孩子日記關單位何事?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0日 15:14)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人格尊嚴,不得隱匿、拆閱或者廢棄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閱未成年人的日記。”同時,辦法的第43條對違反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第10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月19日《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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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在家庭中,家長必須尊重孩子的權利,但是對於深圳的規定有一點我始終搞不明白:家長偷看孩子的日記關單位什麼事,為何要“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如此規定使人覺得:法律默認了單位是家長的家長,可以對孩子的家長行使類似於族長的權力,以保護家庭關係的穩定,筆者認為這與市場經濟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係不相符。

  其實,任何一個明理的人都明白,家庭關係和雇用關係是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關係:家庭關係是一種身份關係,而單位內部的勞動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家長為何能夠管理自己的孩子?就是因為父子與母子等特定的身份關係決定的,兩者之間是一種親權關係,權利義務往往是不對等的:如,媽媽必須保護三歲小孩,反之三歲的小孩則沒有保護媽媽的義務。而家長與單位的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係,沒有身份上的隸屬,在權利義務上是平等,只是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單位與職工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職工只有在勞動關係的範圍內服從單位的義務,而在勞動義務的範圍外單位並無強求職工服從的權力。

  筆者很憂慮地看到,在這裡深圳用法律的形式將家庭身份關係與勞動契約關係結合在一起,從而使得單位有了以道德的名義處罰職工的權力,從本質上也就使得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失衡之虞。筆者始終認為,讓單位侵入家庭的領域,將會對個人的權利形成威脅。

  誠如英國著名的法學家梅因所言:迄今為止的進步的社會進步運動,乃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從奴隸社會奴隸主對於奴隸的完全佔有,到近代的勞動契約關係的建立正是證明了這樣的道理:除了勞動外,僱主並沒有天生的道德權威,對於雇工的家庭關係僱主沒有權力説三道四。

  總之,我反對授予單位干涉家庭的權力,單位必須止步於職工的家庭,家長偷看孩子日記,可以由警察管,可以由法官管,也可以由社區管,但是我堅決反對單位介入,因為這樣有從契約到身份倒退的危險。(月明樓)

責編: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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