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8日 18:35)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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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二、第五十條修改為:“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佈。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