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花樣滑冰學員受傷案,11歲學員在訓練中摔傷骨折。培訓機構以“自甘風險”為由,主張免責,法院認為文體培訓不適用該原則,判決機構未儘教育管理職責承擔80%責任。該判決明確危險性運動培訓中,機構應保障學員安全,不得以自願參與為由免除安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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