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 服務海洋強國建設

來源:人民法院報 | 2022年05月12日 14:10
人民法院報 | 2022年05月12日 14:10
原標題:加大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 服務海洋強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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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規定》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

  答:我國是海洋大國,海洋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和戰略空間。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船舶排污、陸源污染和海洋資源的開發活動等不斷影響我國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海洋生態環境壓力依然較大,涉及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的案件數量也不斷上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海洋事業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黨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的重大部署,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堅持陸海統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堅持陸海統籌、人海和諧、合作共贏,協同推進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權益維護,加快建設海洋強國”。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實現人海和諧共生的根本要求和基礎保障,迫切需要不斷加大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為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服務與保障。

  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明確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和管轄法院,為不同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的銜接作出制度安排,亟須出臺司法解釋統一規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裁判尺度,充分發揮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人民檢察院在海洋環境公益訴訟中的不同職能作用,構建較為完善、獨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有利於保障海洋安全、保護海洋資源、推進海洋法治、服務海洋強國建設。

  《規定》共六條,主要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有權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為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督促、協同和兜底的職能作用,確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專門管轄法院;二是規定了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産資源、海洋保護區,涉嫌犯罪的行為,在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有另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訴時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三是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海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明確了海事法院的專門管轄職能,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方式,實現有效督促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職,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目的。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適用範圍。

  答:首先,本規定是有關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專門性規定,主要針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所規定的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産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行為,涵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三種不同情況。其次,本規定適用的地域範圍與海洋環境保護法適用的海域範圍一致,包括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其中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因此,本規定並不適用於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第三,造成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的原因,不僅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業生産等行為,還包括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陸源污染行為。損害行為發生地或損害結果地位於海域,是確定本規定適用範圍的重要因素。此外,為防止或減輕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可能會在海上採取相應處置措施,該預防措施費用亦屬於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賠償範圍,故採取預防措施地也是界定本規定適用範圍的因素之一。綜上,只要是損害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而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都應當適用本規定。

  問:《規定》對有權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規定》採用了列明方式明確了有權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首先,本規定明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要求屬於民事公益訴訟,應當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提起訴訟。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提起公益訴訟。《規定》體現了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與人民檢察院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不同定位,實現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有效銜接,對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力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具有現實意義。

  問:《規定》對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規定》明確了海事法院對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專門管轄,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海事法院的專業化審判優勢,有利於審判質量保障和裁判尺度的統一;另一方面可以發揮海事法院跨行政區劃設置的優勢,有利於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特別是審理行政案件相對更為超脫,可以進一步為依法開展海洋執法活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監督。此外,11個海事法院設立了40余個派出法庭,適應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線長面廣的特點,增強了海事審判的服務功能,方便了當事人訴訟,已經成為海事司法保障沿海沿江地區經濟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前沿。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馮琪涵 責任編輯:丁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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