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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懷孕之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1日 10:17 來源:CCTV.com

  [演播室] 觀眾朋友,大家好,歡迎收看《兩岸萬事通》臺胞法律服務節目,今天來到我們演播室的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黎建飛教授,歡迎您,黎教授。謝謝。懷孕生子,是女性一生中的大事,而很多年輕的女性,在發展事業的黃金時段,往往面臨二者的艱難抉擇,26歲的劉雲,本來有不錯的事業,然而懷孕卻成了轉捩點,一切似乎都在那之後轉變了。

  [小片] 金海公司是一家生産包裝紙品的企業,紙器部的業務部門,承擔了公司的大部分的銷售任務。這裡的業務員每天的工作都非常繁忙,劉雲曾經也這些業務員中的一員。自從2003年8月,因為懷孕請假離開公司以後,劉雲就再也沒有回到這裡。

  我們來到金海公司的時候,距離劉雲的離開,已經有一年半的時間了,公司負責人黃經理向我們回憶了,劉雲離開時的情形。

  黃:她原來在紙器部做銷售,後來在彩印部做業務助理。我也不了解是什麼原因,可能是因為身體不好,懷孕了,一直請假,後來可能是身體不好就辭職了。

  劉雲1997年來到金海公司,在金海六年多時間,一直做銷售工作。她從普通的業務員做到業務主管,後來又被升為紙器部蘇州區的銷售副理。

  2003年7月,26歲的劉雲懷孕了,就在這個喜訊來到後幾個月,她接到了人事調動的通知。公司決定將劉雲由紙器業務部調到彩印部任行政助。由銷售副理到行政助理,劉雲當然明白,這實質上是公司對她做出的降職決定。接到調動通知以後,她沒有去新的崗位上班,而是以懷有身孕需要修養為由,向公司申請了停薪留職。

  接著,劉雲在家生孩子的一段時間,先後又向金海公司請了産假、病假、事假。2004年8月,劉雲用一封辭職書,為她十個月的假期畫上了句號,與此同時,她向勞動仲裁委遞交了一份仲裁申請書。

  劉雲在申請書中稱,金海公司在她懷孕時,把她調到她的身體不能適應的崗位。而且,又在她請假懷孕生育期間,剋扣她的工資,共計40671元。她要求解除和金海公司的勞動合同,和相關的經濟賠償41625元人民幣。

  面對劉雲的指控,金海公司的負責人黃經理認為,是當初溝通不夠,讓劉雲對公司産生了誤解。

  黃:她懷孕了,業務要到處跑,坐車顛簸,公司考慮到對孕婦太辛苦了,就給她換了一個相當於文員的工作,彩印事業部當行政助理。

  關於那次對劉雲的人事調動,金海公司給出的解釋,與劉雲向仲裁委反映的情況存在分歧,金海公司給出的這個解釋不能讓劉雲信服。究竟公司給劉雲安排的新崗位,是不是如劉雲所説,不適合她當時已經懷孕的身體,由於劉雲沒有去新崗位上班,因而也拿不出有力的證據,雙方對此各執一詞。

  對於劉雲要求補發工資和經濟賠償金,金海公司僅同意給劉雲補發部分産假工資,但公司最終公司同意支付的數額,和劉雲所要求的,總共82296元的數額相距甚遠。

  從金海公司給劉雲的這張人事調動單上,我們可以看到,公司給劉雲的新崗位定的工資是1300元,而劉雲原來在業務部的基本工資是2800元。劉雲認為,金海公司給她調換工作不合法,應該按照她原來2800元的崗位工資,補發她被迫申請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和産期、哺乳期的工資。而金海公司則認為,對劉雲調動工作,是經業績考核的結果,公司按照調動後的崗位計算工資沒有不妥。劉雲在工作調動以後,沒有向公司反映意見,直接申請了停薪留職,不應該再向公司要求這段時間的工資。劉雲在家休哺乳假,沒有按照公司紀律向公司請假,所以公司不應支付她哺乳期工資。

  在劉雲和金海公司之間,因為調換工作和孕産期工資,産生了比較大的分歧,究竟他們誰有道理呢?

  [演播室] 片子裏劉雲認為,公司不應該把已經有身孕的她調到另外一個部門去上班,您覺得劉雲的説法有根據嗎?當一個女職工懷孕過後,法律要求在她需要的時候,應當給她調整工作崗位,尤其是當一個女性七個月以後,就是懷孕七個月以後應當調整崗位,但是立法的意圖和目的是在於保護懷孕的女工,如果她有這個需要,用人單位應該對她作出調整。公司負責人也解釋,給劉女士換崗的理由,因為好像新的工作崗位更適合她的身體狀況,不過他們好像並沒有徵得劉女士本人的同意,那您覺得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是有些武斷了呢?問題的焦點就在於這個地方,就是當法律要求給一個懷孕的女工調換工作崗位,是從保護她的角度出發的,或者從法律上來講,是這個懷孕女工的一項權利,那麼這項權利就應該由她自己來行使,現在成了公司不管你同不同意,我就要調換你的崗位,就是説你必須服從調換,這個可能就和法律規定的意圖相互違背了。教授 另外我想問您一下,這個懷孕婦女在懷孕期間的工資,法律上是否有什麼説法?是按什麼來計算的?法律上要求的就是當一個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降低她的基本工資,這個基本工資大家應該知道,是在國務院《女職工保護條例》,1988年制定的,那個時候基本工資是一個廣泛流行的概念,而現階段在企業裏面基本工資的概念基本上沒有了,現在通常使用工資的概念,這包括通常使用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國家規定的補貼,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一些福利呀,應該包括這些,懷孕的期間不得降低她的工資,當然就不得降低她的工資所包含的內容。教授,片子裏公司説,劉雲沒有請哺乳假,就沒有哺乳期的工資,您覺得他們的這種説法對嗎?法律規定的是哺乳期的概念,法律沒有哺乳假的概念,哺乳期的時間是一年,一年時間指的是你在上班時間,要給你哺乳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女性職工在哺乳期,也就是説從小孩出生的第一天到滿一週歲的整整一年時間,她有哺乳期的假期,比如説一天要求上午半小時下午半小時用於哺乳,這個時間不得扣除或減少她的工資。這個片子反映的哺乳假可能是單位在法定的90天以上延長的假期,讓女職工來休息,這個時候應該得到,根據單位的規定得到保障。教授,劉雲還提出,公司應當支付她解除合同的補償金,還有未發工資的補償金,那這兩筆補償金分別指的是什麼呢?在法律上這兩筆補償金,一個是工資,我們要求按時足額支付,只要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就會産生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拖欠工資,用人單位都應當承擔支付補償金或者叫滯納金的責任。另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它指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雙方協商接觸勞動合同,這兩種情況都會産生經濟補償金。但是在本案中,由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就可以不用支付,因為這個是你在行使一項權利,我要辭掉這個工作,我要解除這個合同,法律保護你這項權力,你這項權利由於你的解除,用人單位不願意解除的情況下,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一定的麻煩,這不存在用人單位還要給你補償的問題。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了這樣的判決。

  [小片] 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金海公司無權擅自降低原告劉雲孕期、哺乳期工資,按照每個月2800元基本工資計算,金海公司應補發劉雲孕期哺乳期工資15838元,由於勞動合同解除是原告提出,本院不支持原告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演播室] 感謝教授對我們案例故事的分析和點評。法院最終判決金海公司應該補發劉雲一萬多元的工資,我想,劉雲一定不願意和自己工作了近七年的金海公司鬧到今天的地步,對金海公司來説,給劉雲的這筆錢也不算多,如果在懷孕這件事上,公司能夠站在劉雲的立場上多想一想,把公司的決策與劉雲多做溝通,也許就不會産生今天的局面。感謝收看本期法律服務節目,觀眾朋友,我們下期節目再見。

責編:王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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