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級戰犯中被絞死的惟一文官:廣田弘毅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8日 06:46)
中國青年報消息:(王建朗)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中,廣田弘毅是被處以絞刑的7名日本甲級戰犯中惟一的文官。
廣田1878年生於九州福岡,早年結識有“右翼運動大祖師”之稱的頭山滿和前外相副島種臣等人,深受其擴張主義思想的影響。1901年,廣田進入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
參與起草侵犯中國主權的“二十一條”
在校期間,廣田于1903年夏到中國東北與朝鮮考察俄國動向,提出了日俄戰爭不可避免,日本應先發制人的調查報告,嶄露頭角。1906年,進入外交界。1913年,任外務省通商局第一課課長。1915年,日本向北京政府提出嚴重侵犯中國主權的“二十一條”,廣田便是這一侵略性文件的起草人之一。此後,廣田歷任外務省情報部第二課課長,情報部次長、歐美局局長、駐荷蘭公使、駐蘇大使等職,青雲直上。
1933年,廣田出任外務大臣,雖然高唱“和平外交”,卻支持日本政府和軍方對中國的侵略,加緊從外交上擠壓中國。這一時期,日方先後迫使中方訂立“何梅協議”和《秦土協定》,並積極推動“華北自治運動”,圖謀將華北從中國中央政府的統治下分離出去。
面對中國與英美等國關係的改善,日本橫加干涉。1934年4月,日本外務省情報部長天羽英二發表談話,聲稱中國如果利用其他國家排斥日本,實行以夷制夷的對外政策,日本不得已惟有加以打擊。
1935年10月,廣田提出了關於中日關係的三原則:1、中國應徹底取締排日活動,拋棄依賴歐美政策,採取親日政策;2、中國應正式承認“滿洲國”,實現中日滿在華北的經濟合作;3、中日滿應在防共問題上合作。“廣田三原則”實際上是要將中國置於日本的軍事、政治和經濟控制之下。
以廣田組閣為標誌,法西斯體制在日本建立
日本右翼軍人于1936年2月26日舉行暴動。暴動平息後,首相岡田啟介辭職,內閣其他所有大臣一道下臺,惟有廣田出任新一屆內閣的總理大臣。
不久,日本內閣便恢復了陸海軍大臣現役武官制。這一將陸海軍大臣的任職資格限定於現役將領的制度,使軍部能在政府與軍部意見不合時,以陸海軍大臣辭職等辦法使政府無法組成,只有下臺。這樣,政府只好聽命于軍部。以廣田上臺組閣為標誌,以天皇和軍部為核心的法西斯體制在日本建立起來。
廣田新內閣不久便制定了確立擴張方向的《國策基準》,其確定的國策是“一方面確保帝國在東亞大陸的地位,另一方面向南方海洋發展”。為向中國擴張和準備南進,日本全面擴軍備戰。陸海軍分別制定了擴軍五年計劃和龐大的造艦計劃,並在言論、産業等各方面加強了統制。可以説,在廣田內閣時期,為戰爭而建立總動員體制的工作已經開始。
1936年10月,廣田內閣的藏相公開宣稱,日本已進入“準戰時體制”。11月,日本與德國簽訂反共産國際協定,在防共的名義下與德國結成政治同盟。這一協定向建立國際法西斯同盟邁出了一大步。
廣田參與了所有對華戰爭擴大化的決策
廣田內閣于1937年1月總辭職。同年6月,廣田出任第一次近衛內閣的外相。盧溝橋事件爆發後,廣田參與了所有對華戰爭擴大化的決策,是日本推行全面侵華戰爭的主謀之一。
戰爭初期,德國駐華大使陶德曼曾在中日之間進行調停。但在日軍攻佔南京後,日本外務省方面提出了令中方難以接受的近似于投降的苛刻條件,實際上堵死了和談的道路。陶德曼調停無果而終。此後,日本政府發表了“不以國民政府為對手”的聲明,關閉了與中國政府談判的大門,中日戰爭走向長期化。
1940年,廣田出任米內光政內閣的參議,擔當起顧問的角色。同年,參加了決定第二次近衛組閣的重臣會議,廣田由此進入國家“重臣”之列。重臣負有挑選首相組閣的重大權限。直到日本戰敗為止,廣田一直參與日本歷屆內閣的組閣工作,為日本國家最高統治集團的核心分子之一。對於日本擴大對中國的侵略、挑選東條英機擔任首相和發動太平洋戰爭,廣田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日本面臨戰敗之時,廣田曾與蘇聯駐日大使馬立克秘密會談,力圖爭取對日本有利的投降條件,但未能成功。1945年12月,廣田弘毅被駐日盟軍逮捕。
1946年3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確定廣田弘毅為甲級戰犯。法庭認為,廣田弘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主持日本外交或參與日本外交決策,他對於日本侵略中國、日本與德國和意大利建立法西斯同盟及挑起太平洋戰爭負有直接的重大責任。針對辯護方提出的戰爭的責任在軍部以及廣田始終主張通過外交談判解決紛爭的辯辭,法庭的判決書指出,廣田在日本政府內是一個極有能力的人物和強有力的指導者,“在他所任職的整個時期中,他對於軍部及各屆內閣所採用所實行的侵略計劃,有時是設計者,有時是支持者”,“當從事談判的時候,對於犧牲日本鄰國所得來的或欲得的利益以及所期待的利益,是絕對不願放棄的;如果不能用外交談判滿足日本的要求時,一向就贊成行使武力”。
判決書還指出,在發生南京大屠殺暴行的時候,身為外相的廣田明知每天都進行著成千上萬的殺人、強姦及其他暴行,但“沒有在內閣會議上主張立即採取措施以停止暴行,以及他未採取其他任何可能的措施來停止暴行,這是他對本身義務的怠忽……他的怠忽已構成犯罪”。因此,法庭判定廣田犯有“破壞和平罪”和“違反戰爭法規慣例及違反人道罪”,並判處其絞刑。1948年12月23日,廣田弘毅在巢鴨監獄內被處以絞刑。
責編:柳博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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