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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為名 比軍方更狠 美司法部為酷刑找轍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09日 07:58)

  北京青年報消息:提出實施酷刑的建議試探審訊手段的“上限” 縮小酷刑定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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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2002年8月曾向白宮建議,對關押在美國境外的“基地”組織成員施以酷刑“可能是正當的”,禁止使用酷刑的有關國際法“如果放到審訊的問題上可能違反了(美國)憲法”。

  美國《華盛頓郵報》8日在頭版刊登文章,援引該報最近獲得的一份司法部備忘錄,對美國政府為折磨在押人員尋找藉口的做法進行了曝光。

  ■借反恐為名

  這份長50頁的備忘錄來自司法部法律顧問辦公室,由負責該辦公室的助理部長傑伊拜比簽字,收件人是中央情報局和總統助理兼總統(法律)顧問阿爾韋托岡薩雷斯,目的是應中情局的要求為其提供法律指導。

  備忘錄説,如果一名政府僱員準備對一名在押嫌疑人用刑,“他這樣做的目的應當是為了防止‘基地’恐怖組織對美國發動進一步襲擊”,“必要性和自衛將可以提供理由,免除(用刑者的)任何刑事責任”。

  在2001年“911”事件前,美國政府一直表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允許政府人員對在押者使用酷刑。

  而這份備忘錄表明這種態度在“911”後似乎發生了逆轉。

  這份備忘錄為酷刑所找的藉口後來又在2003年3月被美國國防部的律師們用來解釋對古巴關塔那摩美軍基地在押人員的審訊活動。

  布什政府解釋説,雖然司法部和國防部律師都認為有理由使用酷刑,但美國仍然一直遵守國際法的要求,禁止對在押人員用刑,除了伊拉克阿布格萊布監獄發生的虐俘事件,關塔那摩基地等地的囚犯一直受到人道待遇。

  但《華盛頓郵報》認為,備忘錄至少能説明,布什政府有意要試探在對外籍恐怖嫌疑人審訊手段方面的“上限”。

  ■比軍方更狠

  與美國軍方現行規定相比,司法部備忘錄縮小了對酷刑的定義範圍,因此在實際上為使用酷刑提供了更大方便。

  司法部備忘錄認為,適度和短暫的痛苦並不一定構成酷刑。它對酷刑的定義是:“在激烈程度上必須等同於嚴重身體傷害———例如器官功能喪失、身體功能損傷或死亡所帶來的痛苦。”

  相比之下,美國《陸軍戰地手冊》第34章第52條“情報審問”的規定就嚴格得多。例如,陸軍禁止用化學藥品或捆綁手段對在押人員造成傷害,禁止強迫他們長時間以非正常姿勢站、坐或跪,禁止剝奪他們的食物。

  在精神虐待方面,陸軍禁止用虛假處決的方式恐嚇在押人員,禁止剝奪他們的睡眠,禁止對他們使用影響精神狀態的化學藥品。

  一些人權組織對司法部的這份備忘錄表示失望。“這是自阿布格萊布醜聞爆發以來我所見過的最糟糕的東西,”人權觀察組織成員湯姆馬利諾夫斯基説,“他們似乎是在謀劃戰爭罪行,並尋找免除法律責任的方法。這樣做的結果就是拋棄了多年來軍方有關審訊的學説和標準。”

  但總統助理兼總統(法律)顧問岡薩雷斯的辦公室發言人説:“總統要求軍方給予‘基地’組織和塔利班成員人道待遇,遵守《日內瓦公約》。”

  ■為刑訊開脫

  司法部備忘錄對一些傳統意義上的酷刑概念提出了挑戰,宣稱“難以在脫離當時背景的情況下獨立地把一個具體行為判定為酷刑”。

  備忘錄列舉了7種已經被法庭判定為酷刑的審訊手段,包括:用警棍或棍棒猛烈毆打,以死亡相威脅,用香煙燙身體,電擊生殖器,強姦,性攻擊,以及強迫在押人員觀看他人受刑場面。

  “儘管我們不能肯定,那些情節比這7種輕的行為就不構成酷刑,”備忘錄説,“……但我們認為,審訊手段不得不在最本質上和它們所造成的傷害類型上與這些行為相倣。”

  “至於純粹精神傷害或折磨要構成酷刑,就必須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例如數月甚至數年,持續造成嚴重心理傷害,”備忘錄説,並舉了神經錯亂和藥物引發的癡呆為例。

  備忘錄還“教導”審訊人員,即使受到了對在押人員施加精神酷刑的指控,他們也可以“採取調查專業資料、向專家諮詢或回顧過去經歷中獲得的證據等措施”來表明,他們無意對在押人員造成嚴重精神傷害,他們的審訊手段“並非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趙卓昀)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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