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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6:27)


上海合作組織會徽

  上海合作組織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 成立於2001年6月15日,現有中國、俄羅斯聯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6個成員國。上海合作組織是第一個在中國境內宣佈成立、第一個以中國城市命名的國際組織。成員國總面積3000多萬平方公里,約佔歐亞大陸五分之三;人口14.55億,約佔世界人口四分之一,工作語言為漢語和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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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的前身——“上海五國”機制是從中國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四國加強邊境地區的信任和裁軍開始發展起來的。1996年和1997年,五國元首先後在上海和莫斯科舉行會晤,簽署《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和《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此後,這一年度會晤形式被固定下來,輪流在五國舉行。會晤內容也由加強邊境地區信任逐步擴大到五國在政治、安全、外交、經貿等各個領域的互利合作。2000年杜尚別峰會時,烏茲別克斯坦總統應邀以主席國客人身份與會。由於五國元首首次會晤在上海,因此這一合作機制後來被冠以“上海五國”的稱謂。

  2001年6月,“上海五國”誕生五週年之際,“上海五國”成員國元首和烏茲別克斯坦總統在該機制發源地上海舉行會晤。六國元首首先簽署聯合聲明,吸收烏茲別克斯坦為“上海五國”機製成員,之後共同發表《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該文件宣佈,為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機遇和應對新挑戰與威脅,提升相互合作層次和水平,六國決定在“上海五國”機制基礎上成立上海合作組織。六國元首還簽署了《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為聯合打擊“三股勢力”奠定了法律基礎。

  2002年6月,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在聖彼得堡舉行會晤,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憲章》。該文件對上海合作組織宗旨原則、組織結構、運作形式、合作方向及對外交往等原則作了明確闡述,標誌著新組織從國際法意義上得以真正建立。

  根據《上海合作組織憲章》和《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上海合作組織的主要宗旨是:加強成員國之間的相互信任與睦鄰友好;發展成員國在政治、經貿、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環保等領域的有效合作;共同維護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推動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上海合作組織遵循以下基本原則: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互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互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所有成員國一律平等;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所有問題;不結盟、不針對其他國家和組織;對外開放,願與其他國家及有關國際和地區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對話、交流與合作。

  上海合作組織積極倡導並實踐以相互信任、裁軍與合作安全為內涵的新型安全觀,以結伴而不結盟為核心的新型國家關係,以大小國家共同倡導、互利協作為特徵的新型區域合作模式,並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為基本內容的“上海精神”。

  上海合作組織每年舉行一次成員國元首會晤,定期舉行政府首腦會晤,輪流在各成員國舉行。秘書長由元首會議任命,由各成員國按國名的俄文字母順序輪流擔任,任期3年,不得連任。秘書長人選的遴選非常嚴格,要由上海合作組織外長會議商討推薦後,由元首會議討論批准任命,要求有15年以上外交工作經歷,精通俄文。中國外交部前副部長張德廣為首任秘書長。

  上海合作組織會徽呈圓形,主體是中國、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六個成員國的版圖、左右環抱的橄欖枝和兩條飄帶,象徵成員國為地區和世界和平與發展所起的積極推動作用,並寓意上海合作組織廣闊的合作領域和巨大的發展前景。會徽上部和下部分別用中文、俄文標注“上海合作組織”字樣。會徽選用綠色和藍色,象徵該組織和平、友誼、進步、發展的宗旨。


  上海合作組織的機構設置

  成立於2001年的上海合作組織 的機構包括會議機制和常設機構兩部分。

  (一)國家元首會議。 繫上海合作組織最高機構。主要職能是:確定組織活動的優先領域和基本方向;決定組織內部結構設置和運作的原則問題;決定組織與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相互協作的原則問題;研究迫切的國際問題。元首會議例會每年一次,由各成員國按國名俄文字母順序輪流舉行。元首會議例會主辦國為組織輪值主席國。現任主席國為烏茲別克斯坦。

  (二)政府首腦(總理)會議。 主要職能是:通過組織預算;研究和決定組織框架內具體領域,特別是經濟領域合作的主要問題。總理會議例會每年一次。

  (三)外長會議。 主要職能是:研究解決組織當前活動的重要問題,包括籌備元首會議,落實組織的決定,就國際問題舉行磋商。外長會議例會每年安排在元首會議例會前一個月舉行。舉辦元首會議例會的成員國外長擔任外長會議主席,可代表組織開展對外交往。

  (四)各部門領導人會議。 主要職能是:研究和解決在各專業領域開展合作的具體問題。目前,已建立起總檢察長、國防部長、經貿部長、交通部長、文化部長及執法安全、緊急救災等部門領導人的會議機制。

  (五)國家協調員理事會。 繫上海合作組織日常活動的協調和管理機構。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三次。理事會主席由元首會議例會舉辦國國家協調員擔任,經外長會議主席授權,可對外代表組織。

  (六)秘書處。 繫上海合作組織常設行政機構,設在北京,2004年1月正式啟動。主要職能是:為組織活動提供組織、技術保障;參與組織各機構文件的研究和落實;就編制組織年度預算提出建議。秘書長由元首會議任命,由各成員國按國名的俄文字母順序輪流擔任,任期三年,不得連任。首任秘書長為張德廣 (中國公民)。

  (七)地區反恐怖機構。 繫上海合作組織常設機構,總部設在烏茲別克斯坦首都塔什幹,2004年1月正式啟動。關於成立地區反恐機構的協定是2002年6月在上海合作組織聖彼得堡峰會上簽署的。主要職能是防範和打擊本地區日益嚴重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等“三股勢力”的活動。它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擁有簽定協議、開設銀行賬戶、擁有動産和不動産等權力。地區反恐怖機構由理事會和執委會組成。理事會由成員國主管機關領導人組成,是反恐機構的決策和領導機關。執委會主任由元首會議任命。首任執委會主任為維捷卡西莫夫(烏茲別克斯坦公民)。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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