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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桂香村訴海淀桂香村、北太平莊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民事調解書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12日 13:50)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桂香村訴海淀桂香村、北太平莊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民事調解書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2004)海民初字第2815號

  原告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61號。

  法定代表人欒婷,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廣生,男,漢族,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黨支部書記,住北京市舊鼓樓大街190號。

  委託代理人黃浩,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原名為北京市海淀桂香村食品廠),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永太莊(清河綜合修理廠)。

  負責人佟立強,廠長。

  委託代理人丁海波,北京市誠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莊。

  法定代表人李秀珍,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丁海波,北京市誠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佟立強,男,漢族,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負責人,住北京市海淀區太平路甲12號261室。

  案由: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原告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以下簡稱北京桂香村)訴被告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以下簡稱海淀桂香村)、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太平莊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桂香村的委託代理人李廣生、黃浩,被告海淀桂香村負責人佟立強、被告海淀桂香村與被告北太平莊公司共同的委託代理人丁海波到庭參加了訴訟。

  原告北京桂香村訴稱:北京桂香村前身係始建於1916年的老字號食品企業,曾被中央電視臺、中國消費者報等授予“中華老字號”等稱號, “桂香村”是其註冊商標。2003年9月4日,《華夏時報》、《京華時報》、《北京晚報》等報紙分別發表了“桂香村月餅無生産日期”、“桂香村月餅被責令下架”、“月餅無生日,購買須當心”、“月餅成堆赤手包裝,稻香桂香自上莊”等報道,主要內容為:經北京衛生監督部門檢查,“桂香村”生産的月餅無生産日期,不符合規範等。經調查,上述媒體報道所涉及的“桂香村”月餅均為被告海淀桂香村的産品,其註冊商標為“圓明園”牌,但在其月餅外包裝的明顯位置上卻有“桂香村”三字,導致媒體報道失實,消費者將兩廠相混淆。報道發表當日為中秋節前夕,正值月餅的銷售旺季,由於媒體的負面報道,客戶紛紛要求退貨,給我廠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作為老字號,“桂香村”三字在食品市場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及信譽度。海淀桂香村為獲取利潤,採取不正當的手段,在其産品包裝及裝潢上使用“桂香村”三字,屬於不正當競爭。北京桂香村享有“桂香村”的商標專有權,海淀桂香村在其裝潢上使用“桂香村”,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及對原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2、被告停止生産與原告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銷毀尚存的包裝裝潢,停止銷售有該包裝裝潢的産品;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失五萬元。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被告海淀桂香村、北太平莊公司辯稱:海淀桂香村也是譽滿京城的老字號桂香村,與原告北京桂香村具有同源關係。海淀桂香村使用“桂香村”名稱早于原告註冊桂香村商標,其使用“桂香村”是從建廠至今的歷史沿用,是合理使用,在原告註冊商標前後一直沒有變化。考慮到“桂香村”是企業的名稱,已突出了老字號,圓明園在海淀更具有知名度,1985年海淀桂香村就沒有註冊“桂香村”,而註冊“圓明園”為商標。後本想撤銷原告的商標,但不清楚法律規定,錯過了異議期限。使用“桂香村”三字,是基於企業的名稱,同時又代表特定的老字號,應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被告使用自己長期沿用的字號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桂香村”字號始於1916年,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屬於糖業煙酒公司,考慮海淀的需要,北京桂香村的前身在海淀開了一個分店,被告海淀桂香村是在原告北京桂香村前身的幫助下建起來的。八十年代初,按屬地將各門市部進行了劃分,北京桂香村在西城,歸西城副食品公司管理,海淀桂香村在海淀,歸海淀副食品公司管理。1984年,海淀桂香村辦理了正式的營業執照,雙方正式分開。1985年3月30日,海淀桂香村註冊“圓明園”為商標。1988年5月22日,北京桂香村將“桂香村”註冊為商標。

  在雙方分立前後的經營中,北京桂香村與海淀桂香村在企業名稱中都使用了“桂香村”三字。不同之處在於,北京桂香村的企業名稱與商標是統一的,均含有“桂香村”三字,海淀桂香村的企業名稱中包含“桂香村”三字,但商標為“圓明園”。經過雙方各自的努力,均曾同時被授予“優秀食品老字號”、“中華老字號”、質量信得過産品等稱號,都是北京市糕點食品協會的會員。海淀桂香村在實際經營中,經常在其包裝的顯著位置使用“桂香村”三字,但字體與北京桂香村“桂香村”商標的字體不同,排列的方式也不同。其中有的包裝註明了廠名、廠址、“圓明園”的商標、聯絡電話,但也有些外包裝上突出了“桂香村”三個字,也沒有廠家名稱、廠址和商標。北京桂香村對於海淀桂香村在其註冊“桂香村”商標前後,一直在用這種單獨突出了“桂香村”三字的包裝一事是清楚的,但由於雙方各自在市場上佔據一定的份額,又屬同源關係,一直未與海淀桂香村發生爭議,雙方相安無事。

  2003年9月初中秋節前,《北京晚報》登載 “月餅成堆赤手包裝,稻香桂香自上莊”文章,內容為某廠未辦理衛生許可證,就開始生産月餅,受桂香村和稻香村委託加工月餅;《華夏時報》報道 “桂香村月餅無生産日期”;

  《京華時報》9月4日報道“桂香村月餅被責令下架”,內容為因桂香村月餅無生産日期,被責令下架;《勞動報》報道 “月餅無生日,購買須當心”,內容是桂香村月餅無生産日期。這裡指的“桂香村”月餅均是被告海淀桂香村生産的。在本次月餅事件中涉及的海淀桂香村的包裝上,包裝盒與外包裝袋是配套使用的,外包裝袋上顯著的位置標明了“桂香村”三字,但沒有加上註冊商標的標記,但內部月餅盒上註明了海淀桂香村為生産廠家、廠址、電話及配料廠等信息。對於當時是否註明了“圓明園”商標,海淀桂香村表示不清楚,北京桂香村未提供海淀桂香村當時是否註明“圓明園”商標的證據。看到報道後,一些消費者以為是北京桂香村的月餅存在質量問題,紛紛要求退貨。

  為挽回給“月餅事件”造成的不良影響,北京桂香村找到媒體進行糾正,海淀桂香村也與媒體進行了聯絡。《京華時報》在9月4日報道後的第二天即9月5日作了進一步報道,在該報道中明確了之前報道的桂香村月餅生産廠家的名稱是海淀桂香村。《北京晚報》2003年10月10日也進行了相同內容的報道。北京桂香村對要求退貨的消費者進行了一定的解釋,但沒有效果,2003年9月7日北京順天府商貿有限公司、2003年9月4日北京中加學校、2003年9月5日北京宏智德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均將購買的月餅退回北京桂香村,給其帶來了大大超過5萬元的經濟損失。以“月餅事件”為導火索,北京桂香村認為這種情況已經給其造成了不良影響和損失,在今後會給其帶來更大損失,為解決糾紛,訴至法院。

  另查,海淀桂香村原名為北京市海淀桂香村食品廠,2003年12月30日,經北京市海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登記,變更名稱為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其營業執照上沒有註明註冊資金,隸屬於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本院遂將北太平莊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

  庭審中,海淀桂香村表示事發後其已經在包裝上進行了一些改進,不再單獨突出使用“桂香村”三字,而是在與企業全名一起使用的基礎上,對“桂香村”三字進行突出。北京桂香村表示,對於這種方式的使用其是認可的,但對於之前海淀桂香村單獨將“桂香村”三字突出使用的方式不能接受。

  訴訟中,合議庭通過充分的合議,認為:

  一方面,考慮到北京桂香村和海淀桂香村彼此的歷史淵源,二者在多年的經營中均以其突出的業績對“桂香村”月餅、糕點在消費者中聲譽的建立作出了貢獻,“桂香村”三字能對消費者構成吸引,二者均功不可沒。加之雙方的企業名稱中都含有“桂香村”三字,對於“桂香村”三字都具有一定的使用權,海淀桂香村對於“桂香村”三字的單獨突出使用是歷史上形成的沿用,難以説具有很大的過錯,如果通過判決的強硬方式使其不能再使用“桂香村”三字,則會使其失去利用凝聚和體現了其勞動和心血的“桂香村”三字所産生的巨大市場號召力和商業價值,對其不太公平;

  另一方面,在北京桂香村將商標註冊為“桂香村”之後,海淀桂香村對於“桂香村”三字的使用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對“桂香村”三字的單獨突出使用有失妥當。原因在於:海淀桂香村在1985年註冊商標為“圓明園”,而不是“桂香村”,後來北京桂香村將“桂香村”註冊為商標後,海淀桂香村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起商標異議,客觀上發生了放棄將“桂香村”作為商標使用的權利,這使得北京桂香村對於“桂香村”商標獲得了一種“不可爭議性”的商標專用權。“桂香村”是識別北京桂香村商品來源的具體標誌,屬於北京桂香村商標的保護範圍,具有專有性和排他性。海淀桂香村的外包裝上,使用“桂香村”三字字樣,與北京桂香村商標文字相同,雖然二者的字體不完全相同,排列方式上也不完全相同,也未加上註冊商標的標誌,但因視覺上文字相同、字體相近,普通消費者難以分清二者的差異,更無法分清海淀桂香村包裝上“桂香村”三字與北京桂香村商標的區別,故海淀桂香村單獨將“桂香村”三字在産品的外包裝上予以突出,會造成與北京桂香村“桂香村”商標的相同或類似。雖二者在“桂香村”商標註冊之前,均使用“桂香村”字號,但在“桂香村”商標被北京桂香村註冊之後,海淀桂香村再單獨突出地在包裝上使用“桂香村”三字,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以及行為人與註冊商標人之間的關係産生混淆,並可能淡化註冊商標的識別作用。對企業名稱的使用,應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權。根據相關行政法規,企業名稱可以適當簡化使用,但企業名稱的簡化使用應當適當合法。海淀桂香村的包裝中“桂香村”不是其企業名稱的全稱,其突出了北京桂香村商標所保護的“桂香村”三字,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在識別上更接近於北京桂香村的商標。故在客觀上,被告的行為已經不是對其企業名稱簡化方式的適當使用,會産生使消費者混淆的結果。“月餅事件”被媒體報道後導致北京桂香村的産品部分被退貨,儘管海淀桂香村鄭重聲明是由於油墨質量有問題所致,但這件事本身説明海淀桂香村在包裝上單獨突出使用“桂香村”三字的結果是造成了消費者的誤認,以致于北京桂香村發生了財産損失。如果海淀桂香村繼續如此使用行為,不僅會導致對消費者的誤導,給北京桂香村未來的經營帶來更大的影響,而且也不利於今後雙方各自的發展。故著眼于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著眼于對雙方未來經營中的相互區別,海淀桂香村對“桂香村”三字的使用應以規範使用為宜。

  另外,判決的剛性和判決主文對雙方權益的平衡安排不足等局限性,也使得在本案中,簡單、僵硬地進行法律是非的判決,相比調解解決糾紛所能帶來的雙方糾紛的徹底解決、雙方關係的彌和、日後雙方各自的事業發展,在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以及經濟效果上都要遜色得多。因此,合議庭認為,從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和審判對最佳社會效果的追求出發,著眼于雙方未來經營中的相互區別及其由此帶來的更充分的發展空間,著眼于雙方歷史上形成的同源關係,採取調解的方式,使雙方能從對方的角度出發來考慮一下問題,體諒各自的難處,互諒互讓,達成互利的調解方案,是解決本案糾紛的最佳途徑。為此,合議庭在兩星期內兩次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並與當事人進行了多次電話交流。通過法院的調解工作,被告海淀桂香村認識到,在北京桂香村將商標註冊為“桂香村”之後,如果其對於“桂香村”三字的使用不採取限制的方式,可能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損害北京桂香村的利益,也不利於日後自己品牌的樹立,表示願意進行改進。原告北京桂香村也表示,尊重歷史形成的海淀桂香村對其名稱權的使用,在海淀桂香村停止繼續突出、單獨使用“桂香村”三字,消除影響等情況下,願調解解決糾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在其産品的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其已經註冊的“圓明園”商品商標,不再單獨使用“桂香村”三字;

  二、被告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以企業名稱的形式使用“桂香村”,使用形式為“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其中“桂香村”三字的字體和顏色可以有別於其它字體,但字號不得大於其它字體的三倍;

  三、為了更加明確區分兩家企業,不使消費者混淆企業産品,雙方共同擬定一份聲明,刊登于相關媒體,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內容作為調解書的附件;

  四、其它事宜雙方採取保密的方式進行協商,不向第三者公開;

  五、被告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對以上條款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預交),由原告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負擔一千零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一千零五元(于本調解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上述調解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宋魚水

  代理審判員 王 成

  代理審判員 宋 瑩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克楠

  書 記 員 李 穎

  附件:

  聲 明

  “桂香村”為食品企業的老字號,因企業體制的變化,現發展為兩家獨立的企業,一家為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以下簡稱北京桂香村),註冊商標為“桂香村”,一家為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原名稱北京市海淀桂香村食品廠,以下簡稱海淀桂香村),註冊商標為“圓明園”。

  由於兩家企業歷史上的同源關係,海淀桂香村在其生産的産品及包裝、裝潢上一直單獨、突出使用了“桂香村”,現為了不使兩家企業的産品給消費者造成混淆,今後,海淀桂香村在其産品及包裝上不再單獨使用“桂香村”,而是以企業名稱的形式使用“桂香村”,使用形式為“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其中的“桂香村”字體和顏色可以有別於其它字體,但字號不大於其它字體的三倍。

  此外,雙方將在産品及包裝上突出使用各自的商標,望消費者注意辨認。

  特此聲明!

  北京市北太平莊商場有限責任公司海淀桂香村食品廠

  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

  (作者:宋魚水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編:繼松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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