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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一高科技企業與其職員糾紛的調解過程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12日 13:33)

  作者語:感謝律師在期間也做了很多的工作。

  此案能夠調解對我來説是一次心理安慰。因為涉及此案的重要問題是一個事實問題,原告主張事實存在,被告主張事實不存在,而原告已被癌症奪去了生命,很多事實問題死無對證,而我想:根據證據認定的結果一旦出現錯誤,我拿什麼面對自己的良心,我如何能原諒自己呢?

  被告一高科技企業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院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馬某為該公司職工,與一高科技企業係勞動關係,雙方所産生的糾紛為勞動糾紛,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故請求駁回原告馬某的起訴,由勞動部門予以仲裁解決。因此類案件不屬於勞動仲裁受案範圍,法院作出了駁回被告管轄權異議的裁定,該裁定經二審審理後認為,此案中馬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按承諾支付酬金。依照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維持了一審的裁定。

  2003年12月5日,原告代理人告知法院,馬某因癌症突然病逝,2003年12月12日原告代理人提交了公證處關於馬某親屬關係的公證書,馬某的妻子、孩子、和父親作為繼承人申請繼續訴訟。原代理人和馬某的妻子作為代理人。

  馬某的去世是其家人和被告都沒有預料到的,而此時,原法官又因工作需要不能繼續審理此案,我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接手了這個棘手的案件。2003年12月15日我與從未接觸的當事人在法庭上會面了,但第一次開庭審理使我遇到了相當大的難度。

  被告提出了如下的答辯意見:對管轄權依舊有異議,法院不應受理;原告出具的獎勵辦法是賈總個人行為,不屬於被告公司行為;原告負責2000年招標的事宜,但並未中標,2001年的招標與原告無關;對獎勵辦法上的公章真偽及落款日期塗改提出異議並進行鑒定。

  原告代理人提出了如下反駁理由:1、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不容置疑,原被告爭議性質屬於普通民事爭議。2、原告妻子在立案時提交了一份“XXX投標項目獎勵辦法”,嚴格意義上講,這份“辦法”不能算做全部合同文本,但是“辦法”至少“鋻於馬某在XXX項目下,通過兩年的艱苦努力,為投標項目打下良好的基礎”這句話表明:馬某直接參與了XXX項目,其工作的時間長達兩年(1998.9-2000.10),其工作成果是為該公司的投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公司領導層對馬某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成果是給予積極的肯定的。其次,“決定如果在本次投標項目中,我公司如能中標,3000-6000台以上,充分發揮我公司的技術優勢,可以按200/臺的額度給予獎勵”這一句説明:公司為這筆酬金的給付設定了條件,除必須中標外,還要達到3000-6000台或更高。酬金的額度是200/臺,雖然未表明貨幣單位,但是根據通常理解,我國境內的非涉外合同應當以人民幣為法定貨幣,而人民幣的基本計量單位就是“元”。再次,“6000台以上,可增加獎金數額”這句話應當理解為超過6000台的可以提高獎勵額度,但具體比例沒有明確需要進一步協商約定。另外,“辦法”的落款是2001年3月19日,署名賈XX,並加蓋了公司的章。3、關於按照正常邏輯推理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得出的結論。馬某在公司服務了兩年時間,“辦法”中也提到:“通過兩年艱苦的努力”。按一般人的正常邏輯思維不難看出:此“辦法”寫下的時間應當在馬某離開公司之後,即2000.10月以後。另外,第三方近年來與公司之間發生的只有兩起掃描儀投標,一次是2000年11月的五省市招標,另一次是2001年4月的22省招標。每次招標都是由第三方提前一個月左右向公司發出招標邀請函,因此,從這個角度上看,不能存在招標邀請函發出的半年前,公司內部開始擬定“獎勵辦法”的可能。4、關於當社會的財富再分配原則和馬某索要酬金數額的合理性。多勞多得是當前社會的基本分配原則,200元/臺的酬金和6600元/臺的單價相比是不多的,和公司所獲得巨大利潤相比是不多的。那麼,1,400,000.00元的總酬金和46,200,000.00元的合同總金額相比仍然是不高的。

  一高科技企業反駁説:1、企業基本情況:公司係高新技術企業。成立10年來,在國家“八五”、“九五”計劃和“863”計劃項目支持下,從事多元智慧交互領域的研究開發,取得突破性研究成果。多次榮獲國家科技部、中國科學院和北京市政府的有關獎項和榮譽,榮獲國家“863計劃”先進集體稱號。公司擁有世界領先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産權的兩大核心技術,並相繼推出了二十余種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産品。公司技術處於世界領先水平,全面推出了諸多適合行業應用的産品。我公司由研究院負責所有項目研究、技術開發、産品開發工作。由營銷中心負責産品的銷售、推廣。2、馬某在我公司任職情況:曾自1996年4月開始任我公司駐外地分公司總經理,1998年調我公司營銷中心大客戶部任總監,至2000底因病休息。多年來,一直是我公司科技企業的高級員工,並由我公司按月支付工資。病休後仍按原工資標準每月6700元發至2002年底,2002年又為其解決了30000余元的醫療補助費、交通費等。另,其在2000年3月自我公司借款30000元尚未歸還。其所在的部門負責多項産品的推廣工作,參加涉案招標只是推廣涉案標的方式之一,也就是説只是此部門專項工作的一項。馬某在我公司工作期間,無論是任外地總經理還是公司營銷中心大客戶部任總監,其一直都是從事管理工作,不是技術研發人員,沒有參加過任何産品的研發工作。我公司另有研發院負責技術研究、研製開發新産品工作,本案技術,具體技術開發人員是研究院的科研人員,馬某從未參與過涉案的技術工作,更未參與過技術的研究,其所在的大客戶部只負責該産品在一行業的推廣工作,這也是大客戶部的工作職責之一,其個人並無特殊或突出貢獻。其為公司工作,公司已按月向其支付工資報酬。3、關於我公司參加涉案標的招標情況。我公司至2000年開始至今,共參加第三方招標兩次,2000年為一次;2001年一次:1)2000年初,我公司獲悉第三方將進行招標,鋻於我公司在技術方面産品的優勢,決定進行投標的準備,因該行業推廣一直由馬某所在的大客戶部負責,此次的投標準備理所當然的由此部門承擔,當時負責該客戶部的公司領導為我公司副總裁。2000年10月27日第三方向我公司發出《招標邀請函書》,我公司授權馬某“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涉案標的採購合同投標及合同的執行、完成和保修,以公司名義處理一切與之有關的事務”,鋻於我們在技術方面的領先地位及在XXX産品方面的優勢,我們信心十足,勢在必得,但由於包括馬某本人工作失誤在內的多方面因素,雖經公司多方面努力,仍未達到預期效果,我公司未中標。2000年底,大客戶部負責人馬某因患病離職修養,大客戶部工作由副總裁直接負責。2)2001年3月,第三方二次進行招標,大客戶部再次進行投標準備,收到《招標邀請書》,我公司授權副總裁“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技術設備採購項目投標及合同的執行、完成和保修,以公司名義處理一切與之有關的事務”,經過努力,我公司中標。銷售産品,是公司員工的職責,我公司共有20多種産品需要銷售到全國各地,公司並沒有獎勵的慣例,此項産品中標後,公司也沒有給任何人獎勵。4、關於公司獎勵制度。我公司有明確的獎勵辦法,針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員工,不超過個人全年工資額的100%,按獎勵額度分級審批,3萬元以上即須總裁審批簽字。具體到本案,馬僅憑一紙塗改的草稿,因正常的行業銷售,沒有任何突出貢獻,要求公司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和工作程序,向其支付鉅額獎金,不僅只是荒唐可笑,同時,也是對股東財産的惡意侵佔。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我們不難看出,雙方爭論的焦點在原告提供的《獎勵辦法》的確認上。我們首先要看看《獎勵辦法》都有什麼內容。原告提供了原件,原件是公司的紙箋,上面是這樣寫的:“XXX投標項目獎勵辦法 鋻於馬某在XXX項目下,通過兩年的艱苦努力,為投標項目打下良好的基礎,決定如果在本次投標項目中,我公司如能中標,3000台-6000台以上,充分發揮我公司的技術優勢,可以按200/臺的額度給予獎勵。6000台以上,可增加獎勵數額。望積極配合,繼續努力。企業副總裁 XXX 2001年3月19日”。公司在“企業副總裁”處加蓋了公章。“2001”的“1”字是後加上去的,因為2000年是用炭素筆一筆連成,後來的“1”字是用黑色圓珠筆描上去的。這一事實屬顯而易見,雙方均認可,有爭議的是:原告提出是當時寫錯了,當時加上去的,被告提出是原告惡意加上去的。

  被告提出的2000年未中標,2001年中標的事實經後來查證屬實。

  對合議庭來説,這是一起簡單而複雜的案件,説其簡單,因為這個案件事實並不複雜,如果公司承諾2001年中標之後給付馬某這筆錢就應該支持馬某的訴訟請求,反之,就應該駁回。説其複雜,兩個在場的經辦人馬某和賈某,有一個已經死亡,死了的不能復生,活著的堅決否認,法庭除了推理別無選擇。合議庭希望通過庭審捕著到更多的信息,但顯然已是很困難。正當原、被告雙方律師唇槍舌劍之時,馬某的妻子已經泣不成聲,精神顯出失常的狀態,開庭無法繼續,於是宣佈休庭。

  休庭之後,應當事人的請求決定給當事人充分冷靜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裏,合議庭進行了充分的合議,儘管已形成了合議結果,但我依舊難以平靜。因為我是審判長,我對這個案件應負更大的責任。我想:被告是一個高技術的企業,現已名聲很大,有自己的商譽和品牌,也應該有優質的管理制度和要求,這麼一個不規範的紙條暴露出公司內部管理方面的漏洞,但管理問題與承擔責任是兩回事,我所考慮的是當時的真實情況是什麼?公司當時究竟是怎麼考慮的?這麼一大筆錢該支出的要支出,不該支出時也不能盲目支持,否則就是對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損害。而面對原告的親屬,我也陷入了沉思:一個中年婦女,剛剛失去了丈夫,帶著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家裏還有孩子的爺爺,一家老少沒有討回一個公道,一輩子都記著,我承受得起這樣的冤魂不散嗎?無論是被告的利益還是原告的公平都在提醒我不能簡單的一判了之,我必須十分的慎重。在這段時間裏,當事人也十分重視這件事,雙方紛紛向法庭補充了很多陳述及證據,這讓我越發感到:每一種可能都是存在的,這幾年,市場經營處在十分活躍的時期,企業採取了很多大膽舉措和靈活的方式,很難去尋找它正常的規律。而我也同時了解到一條重要的信息:原、被告原是部隊的戰友,共同戰鬥了很多年,兩個家庭也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絡,除這筆錢被告不願意支付外,被告對原告的家屬還是很熱情和誠懇的,也為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我覺得被告是公司,原告是其職員,應該有一個妥善地解決辦法。我以被告的律師為紐帶,與她進行了誠懇的交流,希望她與法庭共同努力把問題解決好。法官與律師由於都是法律職業人,取得溝通和一致的觀點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而第一步需要做的就是:當事人不要對立,應樹立解決問題的態度和尋找解決問題的平衡點。我對被告和公司的負責人説,庭審調查結束後,法官對事實會依法進行確認的。現在你所要考慮的問題是:即使贏是否會贏得痛快?公司的職員都在看著這件事,公司寬容一步,形式上會損失點錢兒,實質上會得到企業的凝聚力。公司非要硬一步,即使贏,是否也會失去很多?其實,訴訟的主要目的是應該吸取教訓,從中找出規範企業管理的教訓和經驗來。

  被告及被告律師最終認同了我的觀點,被告決心努力做好善後事宜,並決心採取行動。但原告在外地,原告律師與原告的溝通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原告律師需要幫助原告理智地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太衝動和情緒話只會加劇衝突,擴大矛盾。我很堅決地向原告闡述了這一點,原告律師也最終答應了法官的要求,畢竟他代理的這一方是一個不熟悉法又情緒激動的幾個人,工作更艱苦。這麼複雜的夾雜著感情因素和事實模糊不清的案件但有法官和律師的努力是不夠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拿不定主義又患得患失的情況是根深蒂固的,也是反復無常的。對此,被告派了一名過去與原告關係不錯的副總處理此事, 2004年3月30日,公司一負責人表示希望法官做原告的工作,讓公司與馬某的妻子單獨做一次商談,為表示誠意,願意帶一部分資金找原告的妻子。

  3月31日與原告妻子通電話,她告訴我:與原告老闆是曾經是及其親密的關係,面對活人,選擇與其協商。但有一些損失,需要解決:23萬元的機器,33萬元的醫療費等等。從她的談話可知,已經比較冷靜,有解決問題的態度。我説,調解有三個理由:1、公司有誠意,雙方都不願意傷了和氣。2、案件本身的審理情況,能否勝訴。3、時間問題,一審、二審的時間和執行的時間,即使支持,錢能否拿到?其表示:希望法院調解,並會同情達理的考慮。

  馬某的妻子與我交談了很長時間,看的出一個多月的時間使她逐漸恢復了平靜,她也很想儘快把問題解決,讓生活真正的平靜下來。她告訴我丈夫還有別的債務,治病也欠了不少錢,這都是她要處理的。最終,她説她要面對生活,不想因為丈夫與被告老闆中斷朋友關係的一席話讓我感覺她還是一個明事理,識大體的堅強女性,僅此一點,我覺得我能夠處理好她與公司的關係。因為像被告這樣的公司不會與她過不去的,被告所要選擇的是希望不破壞公司管理的前提下處理與她的關係。

  這個案件因涉及標的很大,談判不是很輕鬆的,當事人也不願意把最終的結果透露給社會,我想作為法官應儘量尊重當事人的意見。但我想説的是:由於調解的橋梁已經搭起來了,後面儘管還有很大的困難,法官、律師和當事人還是使這起案件用調解的方式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有的法律理論家不願意討論調解的方法,有一個很重要的成見:覺得調解是很多個性化的體現,不同的當事人會有不同的結果,並沒有定式。作為法官,我並不反對這種觀點,但我認為人是有很多共同的東西,既有共同的優點也有共同的缺點,法官需要給予當事人治愈心靈的良藥,讓當事人能夠互相理解、尊重,讓當事人變得誠實,有信,法官努力一下,多數當事人就能做到這一點。

  律師和法官在訴訟中承擔了不同的角色,司法改革的十年是法官成熟的十年,也是律師發展的十年,但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法官和律師除了理想的設計之外,還需要不斷滋潤的土壤。我們越來越看到我們的法官、我們的律師和我們的當事人離未來還有很長的一段路,我們不可能像跳遠一樣熟視無睹,跨過去就行了,我們需要不斷的矯正我們自己,引導我們的當事人,而這一切取決於我們如何給當事人一種法制的觀念,我想,首先我們應該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而我認為調解是建立信任的最好方式。

  最後,我想告誡企業家們,規範而嚴格的管理制度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很多的案件都是因為內部的不規範引起的,這個問題不重視,企業的發展還會出更大的問題。而法律最終是無情的。

  (作者:宋魚水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編:繼松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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