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1日 14:3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由全國人大代表組成的,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集體行使最高國家權力。依照我國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每屆任期為5年,即從每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補選代表的任期從補選産生之日到本屆人大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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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1.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
1.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産、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絡,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編輯:劉棣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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