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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學教授稱警察開槍須慎重 社會要理解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4月08日 09:29 來源:

  中國青年報消息:日前,南方某市領導在治安形勢分析會上要求,幹警要敢於履行職責,用法律武器打擊犯罪。尤其是在執勤中面對“砍手黨”等團夥嚴重威脅群眾和幹警安全時,幹警要敢於開槍,否則,“那是民警的悲哀”。此言一齣,讀者和網友反響強烈,在有近萬名網友參與的調查中,八成以上的人贊成“警方要敢於開槍”。

  警察什麼時候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有明確規定,“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種情形。《條例》第10條規定了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可同時又有例外,如“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有網友説:“這讓執行任務的警察陷入迷惘與進退兩難的境地。在大部分的緊急時刻,執行任務的警察,既沒有時間、也很難判斷這個突發事件會不會發生更為嚴重的後果。”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認為,能否開槍要把握一個原則:對那些窮兇極惡、持槍施暴的要依法給予嚴厲打擊,該開槍時必須開槍,決不手軟;但可開可不開、兩者界限不清的時候,必須持謹慎態度。“警察在與犯罪嫌疑人搏鬥的時候,往往是以生命為代價。我們講執法為民,講警察的正規化建設,但同時也必須要理解警察的工作,他們的生命同樣很寶貴。”王大偉説,“因此,警察在處置突發危險事件時,要依法擁有適當的自決權。”

  “應該説,我國對警察使用武器的規定比較詳盡,也具有操作性。比如鳴槍示警後方可開槍,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警察命令或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都應當立即停止對他使用武器。”王大偉表示,“當然,根據形勢變化、不同情形細化有關規定,使其更具實踐指導性,對‘執法必嚴’是有幫助的。但是,絕對、過分的細化就意味著機械和孤立。警察在執行具體任務時,不可能在瞬間準確判斷危險程度。因此,當不開槍不足以制止爆炸、槍擊等暴力犯罪行為時,警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應該擁有開槍與否的自主判斷權。這一點,社會要予以理解。”

  “警察從1829年建立之初就明確了限制使用武力原則,儘管現在西方警察已經武裝到了牙齒,但‘最小動用武力論’仍然是警察學最基本的原理。這也是警察和軍人最大的區別,不到萬不得已就不能開槍。”王大偉説,“警察開槍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是法律賦予的,必須慎之又慎。”

責編:劉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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