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維權問答:如何處理無效勞動合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3日 15:20 來源: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3日 15:20 來源:
工人日報消息: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説,勞動者自始至終都無須履行無效勞動合同。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辛文)
責編: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