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3日 06:3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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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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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農民工偶然看到一則尋人啟事,啟事承諾找到丟失的孩子後酬謝2萬元。於是,這位有心的農民工經過多方查證,最終打探到丟失孩子的下落,並協助警方成功將其解救。
?? 然而事後孩子的父親卻以種種藉口拒付2萬元的酬勞。為追要線索費,農民工將孩子的父親告上了法庭……
?? 時下,在街頭、報紙、電視上人們屢屢看到一些重金許諾的尋人、尋物啟事,當找到了這些人或物時,承諾的酬金到底具不具備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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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諾千金”此乃千百年來民間交往的道德標準。但近年來,虛假允諾在我國的民間經濟往來中似乎頗為流行,甚至有不説假話成不了大事、發不了大財之説。民間交往中言而無信,充其量僅受到輿論之譴責,但我國法律同時也規定了諸多虛假承諾應受到法律制裁的範疇。
?? 公開張貼懸賞告示,一旦對方完成懸賞內容,懸賞人必須兌現懸賞金額,否則將面臨法律追究;
?? 公開承諾捐款捐物,在承諾期限內必須兌現,今日承諾捐出,他日以我的財産我處分別人無權干涉而反悔,你將面臨法律追究;
?? 在商業廣告中承諾某商品具有何種功能必須兌現,否則你將面臨法律追究和《消法》規定的“雙倍返還”……
?? 在當今法治社會,他日諸多道德範疇的誠信糾紛已納入法律範疇,“巧舌如簧”、“虛頭巴腦”不僅為人不齒,甚至要對簿公堂。
?? 説謊者,慎言、慎行!
?? ——編輯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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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農民工偶然看到一則尋人啟事,啟事承諾找到丟失的孩子後酬謝2萬元。於是,這位有心的農民工經過多方查證,最終打探到丟失孩子的下落,並協助警方成功將其解救。
?? 然而,事後孩子的父親卻以種種藉口,拒付2萬元的酬勞。為了追要自己的線索費,這位農民工不得不將孩子的父親告上了法庭……
?? 2005年底,重慶市豐都縣法院作出一份民事調解書,市民黃軍于2006年3月之前返還農民工王小林線索舉報費7000元。至此,這起因農民工幫助他人尋找被拐賣兒童、向公安部門舉報未獲舉報線索費的案件有了司法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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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當線人
?? 2004年國慶期間,33歲的王小林從打工的西藏地區回到家鄉重慶豐都。
?? 一日,夫婦倆在縣城閒逛時,在一根電線桿上發現一張尋人啟事:“黃明明,男,3歲。于2004年10月4日下午在豐都名山鎮某菜市場附近失蹤……如有知情者或提供線索者,找到黃明明後酬謝人民幣兩萬元……”王小林夫婦看後議論一番並未在意。
?? 2004年10月中旬,王小林的表姐從河北回到豐都,家人無意聊天時,表姐説到聽説有人要往河北販賣孩子,價錢已經談好,王小林仍未在意。
?? 數日後,王小林去豐都縣高鎮再次看到那則尋人啟事。王小林心想,莫非那個丟失的孩子與表姐説的販賣兒童一事有聯絡?當天晚上,王小林給已回到河北的表姐打了個電話:“表姐,那個人販子是否到了河北?真要賣小孩嗎?孩子有什麼特徵?”對方答:“晚上看不太清楚,好像是單眼皮吧,大概3歲多點。”
?? 王小林放下電話和朋友李平商量,決定先接觸一下孩子的父親。當天下午,王小林和丟失孩子的父親黃軍在豐都車站見了面。黃軍承諾:“只要你幫我找到孩子,我便兌現酬金。”王小林説:“我的一個親戚説有個人偷了個孩子到河北去賣。”黃軍含著眼淚道:“我也懷疑是有人偷了我家孩子,但沒有證據啊!你能幫我找到孩子,我會感激你一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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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局舉報
?? 和黃軍見面後,回到家的王小林趕緊給遠方的表姐打電話,但這次對方顯得很不耐煩,王小林只得謊稱小孩是他的一個朋友的,表姐這才答應幫他打聽下落,有消息後立即通知他。
?? 2004年12月5日,王小林再次和黃軍見面,雖然線索不清晰,但他們還是一起到派出所報案。
?? 王小林把自己知道的線索告訴了民警,並提供了河北表姐家的電話,民警再次與王小林的朋友李平確認線索後製作了筆錄。
?? 派出所所長當即給王小林的表姐打電話,證實確有個小孩被拐賣到了河北,並與黃軍的小孩相似。孩子在河北因價格沒有談成,現在好像被賣到廣東去了……隨後,派出所又和廣東警方聯絡,尋找孩子的下落。
?? 2004年12月8日,王小林獨自去廣東打工,但還時刻牽掛著丟失的孩子,只要一有空閒就在廣東四處打聽孩子的下落。
?? 黃軍每天都要焦急地跑到派出所問孩子找到沒有,但回答是讓他慢慢等,有結果會通知他。坐立不安的黃軍再次給王小林打電話哀求道:“大哥,你帶我到河北去找線索……”放下電話的王小林再次撥通河北表姐的電話:“姐姐,你再問問孩子究竟去了哪?”表姐説:“你還是別再管這件事情了。”隨即放下電話。
?? 王小林感到事情蹊蹺,於是,一不做二不休,乾脆從廣東跑到了河北尋找線索。表姐拿他沒辦法,只得帶著他四處詢問。最終得知孩子可能被賣到了廣東的陸河縣!得到這一線索後,王小林連忙電話告知黃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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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被解救
?? 王小林説:“黃軍把從我這裡得來的線索告訴了警方,警方隨即跟廣東警方聯絡,進一步確認小孩的去向。經過調查,警方得知小孩被賣給了廣東省陸河縣河田鎮一戶人家。”
?? 2005年1月10日,兩地警方聯手成功將孩子解救出來,經確認被拐賣的孩子就是黃軍的兒子黃明明!
?? 尋找到孩子後,警方迅速將拐賣孩子的嫌疑人陳以良和陶術梅抓獲歸案,二人交待了事情經過:原來,陳以良和陶術梅夫婦竟然是黃軍的鄰居!他們得知拐賣孩子可以賺錢後,就將目光瞄準了鄰居黃軍家的小孩。2004年10月4日,二人趁黃明明的奶奶不注意時將孩子偷了出來,然後拐到了河北。因為“生意”沒有談成,最後將小孩賣到了廣東……
?? 當黃軍在派出所看到面黃肌瘦的兒子時,衝過去緊緊地抱住兒子失聲痛哭道:“兒啊,你受苦了,都是爸爸不好,沒有照顧好你……”黃明明似乎還沒有從驚嚇中醒過來,一個勁地哭喊道:“媽媽,我要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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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賴賬
?? 找到孩子的黃軍,心裏一塊石頭終於落地了,但他再也沒有和王小林、李平聯絡。
?? 一直擔心孩子下落的王小林從河北返回廣東打工後的第二天,主動給黃軍打了個電話:“孩子找到了嗎?”黃軍回答:“找到了。酬金的事你回來我們再商量。”隨即挂了電話。
?? 孩子找到了,黃軍的承諾就應該兌現。然而,當王小林再次打電話給黃軍,卻從對方的話裏聽出了不想給報酬的想法。
?? 幾天后,王小林再次給黃軍打電話問:“你這人怎麼不講信用呢?説好孩子找到了給2萬元,現在孩子找到了,你不僅沒有一句感謝話,而且一分錢沒有給我啊?”黃軍説:“你只提供了線索,是警方幫我找到孩子,再説我找孩子也用了很多錢,所以你回來我們再談。”王小林説:“你應該記得當初尋找孩子的承諾吧?現在孩子找到了,你應該守信用。”然後,王小林把銀行卡號告訴了黃軍,希望他遵守承諾。
?? 一個星期後,王小林去查銀行卡上的錢,結果發現只有2000元,於是再次與黃軍通話。黃軍説:“我就這麼多了。”感覺心寒的王小林氣憤地挂了電話。此後,王小林多次與黃軍聯絡,電話始終不通。
?? 2005年初,王小林的妻子打來電話説家裏很忙,希望他能趕緊回來。2005年1月底,王小林回到了老家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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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索酬金
?? 回到家的王小林,開始四處尋找黃軍,但始終沒有其下落。王小林認為找不到人只好算了,再次回到廣東打工。
?? 2005年4月21日,王小林在報上看到陳以良和陶術梅兩人分別被豐都縣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和5年的消息,再次勾起了王小林心中的“舊賬”。
?? 説來也巧,當時和王小林一起打工的一位工友懂得一點法律知識。工友告訴王小林,剩餘的1.8萬元線索費他完全有權利通過訴訟索要酬金。從法律上講,黃軍既然貼了告示,明確標明2萬元酬金給付提供線索者,那麼他就應該兌現承諾,並建議王小林在當地法院以不兌現酬金為由起訴黃軍,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 2005年9月5日,回到家鄉的王小林和李平一紙訴狀將黃軍告上了法庭,訴狀稱:“原告看到被告的懸賞告示後,經多方查證找到了孩子被拐賣的線索,通過被告向警方提供,警方也是根據這一線索成功解救了小孩並抓獲了犯罪人。案件告破後,被告未兌現承諾,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僅付了2000元的報酬,餘款1.8萬元沒有支付。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承諾償付1.8萬元線索舉報費……”
?? 接下來的日子,王小林和律師四處找證據。王小林曾保留一張當時黃軍在各處張貼的尋人啟事,當地公安派出所也證實是王小林提供了重要線索才得以解救了被拐賣的孩子……黃軍表示他確實承諾能提供丟失孩子去向的,酬金2萬元,但他覺得線索不完全是王小林提供,且被告生活困難,為找孩子已花了不少錢,所以不願意兌現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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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
?? 審判長劉俊華在了解了案件的來龍去脈之後,特意來到黃軍家,看到其上有老人下有小孩,生活頗為艱難,於是説道:“我也曉得你們生活很辛苦,但是人家為你們找到孩子,按照法律規定,原告完成了你提出實現承諾的要求,承諾人就應兌現其承諾內容,無論如何也該感謝,但你卻一聲不吭,別人怎麼想得通嘛?”黃軍連連點頭説:“劉法官你説該怎麼辦?”法官説:“我希望你們雙方好好談談,採取和解方式最為妥當。”
?? 之後,原被告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和解,在法庭的主持下作出調解協議:“被告于2006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酬金人民幣7000元。”
?? 至此,這起追討懸賞的官司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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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是説
?? 消息在當地不脛而走,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有人認為做好事還要什麼錢嘛,一個線索就值2萬元?不厚道!也有很多人認為,既然説了有酬金就應該言出必行,再説幫他找到了孩子,應該酬謝。
?? 那麼,黃軍的這種尋人啟事設下的懸賞,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呢?重慶市律師周永強認為,黃軍的行為其實是一種懸賞廣告。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懸賞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而且,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實際上是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其合同標的是行為(即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該行為是承諾和履行合同的行為,某人一旦完成了懸賞廣告中指定的行為,由此形成債權債務關係,雙方當事人應當受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約束。
??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有判例,確認懸賞廣告是合法有效的,對懸賞人具有約束力。所以,那些懸賞者為了吸引人注意,給出大額獎勵的承諾,就應該考慮到,如果他人一旦實現懸賞內容,就要支付獎金。如海南省三亞市摩的司機陳賢壯因舉報馬加爵,事後就足額獲得了公安機關的懸賞金20萬元,此事曾在全國轟動一時。(本文除罪犯外均為化名)
責編: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