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08日 20:17 來源: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李力、李京華)感染了肝炎的孫先生住院治療20多天后失去性命,家屬認為醫院負有責任,將醫院告到法院,索賠32萬餘元。北京市豐台區法院日前認定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一審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家屬156211元。
孫先生的家屬稱,患者因感染戊型肝炎于2002年3月21日到被告醫院住院治療。治療期間,醫院連續給患者服用自行研製生産的中藥湯劑。在患者出現過敏反應後,醫師不但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檢查處理,反而繼續令其服用該中藥湯劑。在患者有發生肝腎綜合症的可能情況下,醫師超劑量使用甘露醇,導致患者肝腎功能異常,病情加重。4月11日,醫師又違反基本診療常規,未詢問患者過敏史,未作過敏皮試,草率為患者注射了對患者禁用的藥品,致使患者過敏反應加重,生命垂危。不良後果發生後,醫師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搶救措施,一再延誤搶救時機,最終導致患者合併發生腦水腫、肝腎綜合症、多臟器衰竭,于4月13日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多處重大過錯,並最終導致患者死亡。要求賠償會診治療費、就醫交通費、死亡賠償金、交通住宿費、喪葬費、其老伴的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32萬餘元。
被告醫院認為,中華醫學會最終鑒定被告負有次要責任。法院在認定次要責任負擔比例時,應考慮患者入院病情危重,住院僅20余天就死亡的因素。孫先生家屬的賠償請求,醫院只能認可會診治療費、伙食補助費、部分交通費等項目,其餘項目均不認可。
北京市豐台區法院受理該案後,委託北京市豐台區醫學會進行鑒定,結果為不屬醫療事故。孫先生家屬對該結果不服,向北京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北京市醫學會鑒定結論認為,“鋻於醫院在應用激素過程中未聯合應用抗生素和對嚴重肺部感染處理不及時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本例患者死亡原因主要是自身疾病嚴重,故醫院在本例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中應承擔次要責任”。
然而,醫院對北京市醫學會的鑒定結果又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中華醫學會對該案進行鑒定。2005年7月,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後認為,院方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失,這些過失行為違反了抗感染的治療原則,與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中華醫學會認為,該醫療糾紛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院方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對中華醫學會鑒定醫院存在過失行為,與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的結論予以確認。法院認為,因患者就診于被告醫院,從而原被告雙方之間形成醫療服務關係。被告醫院作為提供醫療服務一方,應遵守醫療規章制度,嚴格醫療程序,保障醫療後果。醫院應按責任比例,負擔原告會診治療費、伙食補助費、參加喪葬人員交通住宿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扶養費中的合理部分。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由法院酌定。原告要求在死亡賠償金之外另付精神撫慰金和支付就醫交通費的請求,沒有獲得法院支持。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