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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教授質疑安監局:遏制礦難措施治標不治本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10日 09:37 來源:

  中國青年報北京12月9日電(記者萬興亞 實習生馮祎春)在今天中國法學會網召開的“重大安全事故與應對突發事件法律問題”座談會上,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我國《緊急狀態法》草案專家起草組執筆人於安對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昨天提出的遏制礦難事故的六條措施提出質疑。他説,所謂六條斷然措施在他看來全是應急性措施,總結起來就是一個字:“關”。他認為這這些措施不能從根本上扭轉目前的局面,也只是暫時性的,其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治標不治本。

  於安教授在發言中指出:“近年來,重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頻繁發生,尤其以礦難頻發最為嚴重,幾乎到了失控的程度。這些社會安全事故的集中涌現標誌著公共安全已經成為公共治理和公共管理領域佔據第一位的問題,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普通公民都應當給予充分的關注,在政策上,也應當進行回應。然而,目前在重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理方面所採取的措施都是應急性措施,不能從根本上扭轉目前的局面。

  “企業要為公眾的安全買單”,他説。換言之,他認為要加大企業的公共義務,企業的義務要“剛性化”。“在開業環節和經營管理的環節上要加大企業的公共義務,尤其要提高高危行業的公共義務的要求。部分企業還應該設立包括公共安全的基金。”“另外,對於重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治理要多元化。當前,我們對於公共安全事故的治理所遵循的原則是‘政府中心主義’。政府內部的權責不明往往會導致在重大事故發生時,政府啟動調查的行動比較緩慢,而與此相反,公眾利益與災難事件的息息相關又使得公眾會在第一時間進行舉報和控告。當這種舉報和控告由於渠道不暢而被擱淺的時候,事故就會進入失控的狀態。因此,必須徹底改變‘政府中心主義’,賦予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提請調查的權力,不能把安全監督的權力完全由政府所壟斷。”于教授這樣説。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姜明安教授也指出,重大安全事故與突發事件涉及很多方面的問題,其中,法律方面的問題是很重要的。在這些危機事件的預防與應對方面,法律可以而且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這方面的法律制度顯得非常重要。這些法律制度包括: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重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機制等等。

  國家環保總局法規司的柴虹處長也指出,目前,重大安全事故頻繁發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雖然很多部門和行業都有很好的應急機制和應急方案,但是,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偏差,很多機制和方案不能落到實處。

責編:常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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