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30日 07:52 來源:
人民日報消息:隨著交通運輸業的加快發展,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在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僅據江蘇有關部門的統計,今年1至10月份,共發生交通事故22931起,死亡6010人,傷21391人,直接經濟損失達1.07億元。交通事故發生以後,不可避免地就會涉及賠償的問題,由於相關規定的不夠嚴密,保險條款的免責,以及當事人個人情況等因素的影響,“索賠難”已經成了一個突出的問題。本報今日刊發的兩個新聞事件或許是這個難點最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
兩姐妹雙雙慘死車輪下
明年的5月29日成了26歲的林紅和23歲的林霞兩姐妹共同的祭日。5月29日,兩姐妹因為騎車不慎雙雙葬身於貨車輪下。
據肇事司機呂書回憶,5月29日下午2點多,呂書駕駛著貨車,沿昆山市周莊的錦州公路自北向南行駛。當時,呂書的貨車上裝有一到兩噸的鋼材準備運往周莊的一個施工工地上。當他行駛到周莊加油站南側一路口處時,發現林霞帶著林紅,騎著自行車在貨車左前方,準備自東向西斜插到馬路對面。呂書發現這一狀況後,連摁了兩下鳴笛,準備從西側繞過去。當時,林霞“似乎有意要讓道,但不知為什麼,自行車又向西騎過來”。呂書趕忙踩急剎車,並向右側打方向,但當時貨車的左前部已經撞到了自行車的後尾。自行車被貨車帶倒,林紅姐妹被碾壓在了車輪下。
呂書説:“我當時心慌了,又放了剎車,把兩個女孩拖了一段距離才又剎車停下來。”呂書停車後,馬上報警,姐妹倆隨即被送往醫院急救,但為時已晚。
經交警現場勘查,呂書在撞倒姐姐林紅後,車輪從林紅身上碾壓而過,之後貨車又帶著林霞向前滑行了8米,這段距離林霞一直被拖在車下。“我停車後,發現她(林霞)的腿被我壓到了,於是我又向後倒了一下,以方便搶救傷員。”呂書説。
昆山市交巡警大隊事後認定,呂書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車速偏快,對自行車的騎行動態估計不足,且事發時措施不力的過錯行為是造成該起事故的原因。另外,林霞騎自行車違章帶人在事發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直行通過的過錯行為也是造成該起事故的原因。
交巡警大隊認為,呂書和林霞的過錯行為分別違反了相關條款規定,都應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姐姐林紅不負責任。
呂書和林家親屬達成了賠償調解協議,呂書賠償林霞10萬餘元,林紅13萬餘元,共計27萬餘元。
新車一個月後“制動不良”
事故後,呂書對之前貨車存在的問題一直難以釋懷,他認為正是車輛的“質量問題”導致了這起慘痛的交通事故的發生。
據了解,今年4月28日,呂書向蘇州市一汽車貿易公司購買了這輛江淮中型普通貨車,後上牌號為蘇E63660。一個月後,5月26日,呂書在蘇州市一家汽修廠為新車進行走合保養時,發現該車剎車、輪轂等均有問題,但汽修廠為其“修復”後,呂書又開始正常使用貨車。5月29日,而發現問題保養後的第三天,呂書就發生了交通事故。
6月8日,交巡警大隊出具了公車鑒字第2-221號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書,檢測結論為“前軸過程差不符合國家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該車制動不良”。
呂書對此次車禍頗感委屈,貨車從購買到發生事故才一個月,從保養維修到出事也才三天。“汽車貿易公司銷售的是質量上存在缺陷的車輛,汽修廠作為特約維修單位又沒有保養和維修好,因此車輛定點維修單位和銷售單位均有嚴重過錯,也是一種嚴重的違約行為”,呂書認為。7月7日,呂書將該汽車貿易公司和汽修廠一起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汽修廠賠償他27萬餘元,汽車貿易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呂書的訴訟,汽修廠認為,呂書的經辦人已在走保登記卡上確認簽字,説明他們已經履行了走保義務,呂書交通事故的損害事實與走保之間沒有法律上的關係。
汽車貿易公司則認為,汽車是經交警部門監測合格後發放車輛行駛證,這已證實了車輛自身的合格。另外,機動車前軸過程差不等同於機動車産品質量存在缺陷。
“問題”與車禍是否相關?
此案一齣,兩個問題就成為各方爭議的焦點。機動車存在前軸制動過程差、制動不良是否就是機動車産品存在缺陷?前軸制動過程差與剎車不回位、輪轂發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承辦法院蘇州市虎丘區法院認為,焦點問題歸根到底是對“機動車前軸制動過程差”該技術概念的理解。
汽車質量鑒定中心相關部門表示,前軸制動過程差是指制動力平衡要求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差的最大值,與全過程中測得的該軸左右輪最大制動力中大者之比。根據國家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這個比值對前軸不應大於20%,也就是説存在前軸制動過程差只要不超過20%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另外,制動力的大小可以通過調整制動間隙而改變,同時制動間隙也是隨著制動次數的增加、摩擦材料的磨損消耗而變大的。
法院從這個意義上認定,存在前軸制動過程差並不能認為就是機動車産品存在缺陷。那麼存在前軸制動過程差與剎車不回位、輪轂發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根據國家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剎車不回位是指汽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從鬆開制動踏板到制動消除所需時間)大於0.8秒。輪轂發熱則
是根據《汽車整車産品質量檢驗評定方法》附錄D汽車各總成溫度檢驗方法汽車各總成溫度檢查輪轂凸出圓柱上部外表溫度,不高出環境溫度40攝氏度,即為正常。根據這兩項指標定義,法院認為,存在前軸制動過程差與剎車不回位、輪轂發熱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係。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呂書的訴訟請求。
律師:此類案件尚無先例
在調查中,不少受訪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在交通事故中,由於交通工具的質量問題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案例並不是很多,保守估計還不到一成,但是此類案件涉及的問題卻千頭萬緒。
一位承辦過類似案件的律師表示,這樣的案子至少存在三個問題。首先,如何認定車輛鑒定機構的權威性。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工作一般由交管部門負責,但是否採信交管部門的鑒定結果,因各辦案的法院而存在差異。法院另行委託機構檢測,也是沒有統一的規定。鑒定機構是否統一、權威與證據説服力直接相關,也影響到判決結果的公平性。
其二,汽車銷售商和維修方有一個共同的抗辯理由,就是車輛鑒定往往是事後鑒定。消費者購買車輛後,車輛狀況也許發生了變化,事後的車輛鑒定怎麼能説明剛出廠的車輛存在問題?第二個問題是記者採訪時,許多律師都考慮到的一個問題,也是汽車消費者想要維護權益的一個難點。車輛檢驗時的狀態必然與出廠時有一定的時間差,在這段時間內,消費者即使知道車輛有問題,但是有可能仍在使用,那麼即使鑒定結論顯示車輛有瑕疵或缺陷,又該如何確認車輛從出廠時就存在問題?
最後,由於此類案件的鑒定工作較為繁瑣,涉及領域相對專業,所以每起案件都會有所不同,可以借鑒的案例較少,那麼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自由裁量權就相對較大。這樣,證據便在整個案件中佔有愈加重要的地位,但正如第一點所述,證據的採集往往又是此類案件的難點。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事後訴訟不如事前規範。目前,我國尚無針對汽車産品的“三包服務”規定。儘管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自2004年初就一直在醞釀家用轎車的“三包服務”相關規定,但是至今沒有正式出臺,像本案中涉及到的貨車自然也沒有服務條款保護。該人士認為,車輛是精度較高、科技含量較高、總價較高的産品,沒有“三包服務”其實是“很奇怪”的事情。如果買賣雙方能夠從消費之初,便明確産品細部發生問題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在發生事故以後就不會遭遇維權之難的尷尬。
據了解,根據《産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如果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産損害的,生産商或者經銷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汽車在修理時因修理廠的責任沒有維修完善,使“病車”上路從而導致車禍的,至今也沒有相關規定。
另外,今年8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中引入了車輛維修的質量保證期制度,並規定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而發生車輛無法使用時,如果維修單位無法舉證與己無關就要無償返修,但是卻並未規定由此産生的財産和人身損失該如何承擔。而且實際生活中本身要舉證産品存在質量缺陷就相當困難,因此目前車主要由此維權仍然存在相當困難。
案例二
摩托車撞倒6旬老人
今年36歲的潘先生是江蘇泰興人。今年11月15日上午,潘先生騎著摩托車往黃橋方向行駛。途中,一輛反方向行駛的自行車從潘先生的側面轉彎,潘先生來不及反應,將自行車撞倒在地,騎車的六旬老人隨即摔倒在地上。車禍發生後,潘先生立即將老人送到了附近的醫院。經檢查,老人因為頭部受到撞擊導致中風,幸虧送到醫院及時救治,老人沒有生命危險,隨後,醫生給老人擦破皮的左腿做了簡單的傷口處理,但由於老人上了年紀,且又引發了中風,醫生建議暫時把老人留在醫院稍做觀察,等情況穩定後再辦理出院手續。老人住院期間治療費和住院費需要14000塊錢,潘先生東拼西湊,墊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
事情發生後,潘先生想到自己在兩年前買摩托車的時候曾經買過一份保險,現在出事了,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潘先生告訴記者,就在前不久,他找到自己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興公司,但是工作人員在查問過一些情況後,卻告訴他保險公司不能賠付。潘先生納悶了,自己手上有保險公司正式的保險單,為什麼自己不能要求賠付?為了弄清楚原因,潘先生在這之後又多次找到保險公司,但對方仍然明確告訴他不能賠付。
保險公司以免責為由拒絕賠償
記者了解後獲悉,潘先生的摩托車是在2003年的時候購買的,價值3400余元。潘先生在購買了摩托車後,在同年參加了當地交管部門組織的摩托車駕駛證理論考試。考試合格後,潘先生拿到了學習證。記者從交管部門獲悉,機動車駕駛人的學習證一方面指已經通過駕駛理論考試,兩年內還未上車學習的學員;另一方面指駕駛理論考試已經合格,並曾到駕校報名上車學習,兩年內還未考試的學員,潘先生就屬於第二種情況。據潘先生介紹,當年他在購買摩托車的時候,自己曾經花了300元購買了兩家的保險合同,其中有一家就是在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摩托車保險。潘先生現在手中就有兩家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
按照潘先生的説法,他手中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那麼投保人在出險後,保險公司應該履行保險責任,但為何卻“為難”住了潘先生呢?昨天,記者在採訪從事保險行業的有關人士時獲悉,根據保險規定,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可以免除保險責任。
對於保險行業的這一規定,潘先生聽説後表現得異常激動,他提出了新的疑問。那就是當時他在購買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車保險的時候,保險合同是在泰興交警大隊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簽訂的,當時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並沒有向他介紹相關的條款,並且在保險合同上沒有針對無駕駛證的情況做出説明,即並沒有明確説明持學習證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可以免賠。
律師:保險公司事先有解釋義務
雙方的爭議焦點轉移到了保險公司是否向潘先生交代了該項免賠條款。昨天,記者試圖與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領導取得聯絡,負責接待的工作人員表示領導已經下班,暫時聯絡不上。昨天晚上,記者再次聯絡了潘先生,他告訴記者,自己下午又到保險公司去過了,並且他也提出了為何保險合同上沒有説明持學習證免賠的疑問,保險公司的一名負責人表示他們會給潘先生一個説法。
昨天,南京金三聯律師事務所的周律師指出,根據有關條款,駕駛員沒有駕駛證發生出險情況的,車主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但是《保險法》也規定了: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不予理賠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因此,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向投保人告知的義務。
昨天,南京大學法學系一名法學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很可能事先擬訂一些不利於投保人的格式條款。為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未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務比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如果保險人事先不作詳細説明,無異於投保人被強迫接受該條款,有悖于合同自願原則。(記者 趙莉 張易 通訊員 壽曉婷 武佩吉)
責編:張麗